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林业站开展管理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它是落实林业工作目标、加强林业站管理、提高林业站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保证。本文将就林业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进行介绍。

一、林业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林业站的职责和任务

林业站是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此外,林业站还要完成所负责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等任务。

2.林业站的组织结构

林业站的组织结构应明确、合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通常来说,林业站的组织结构包括站长办公室、林业资源管理科、森林保护科、经济管理科、技术培训科等。

3.林业站的内部管理

林业站在开展工作时需要确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这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4.林业站的监督管理

林业站应接受上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合法性。此外,林业站还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二、林业站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1.明确职责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明确林业站的职责和任务,从而使其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工作重复或者遗漏,确保林业资源得到合理、科学、有序的管理。

2.优化管理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借鉴其他更好的林业站管理经验,制定更为合理、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等。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冗余,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工作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使林业站内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规律性。特别是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流程的规范制度化,更是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4.有效监管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加强林业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林业站以及其归口管理的森林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违法情况,实施规范的监督、检查、惩处等制度,加强对林业站工作的纪律约束。

综上所述,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各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推广,提高林业站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为推动林业现代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 林业站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林业站开展管理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它是落实林业工作目标、加强林业站管理、提高林业站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保证。本文将就林业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进行介绍。 一、林业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林业站的职责和任务 林业站是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此外,林业站还要完成所负责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等任务。 2.林业站的组织结构 林业站的组织结构应明确、合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通常来说,林业站的组织结构包括站长办公室、林业资源管理科、森林保护科、经济管理科、技术培训科等。 3.林业站的内部管理 林业站在开展工作时需要确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这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4.林业站的监督管理

林业站应接受上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合法性。此外,林业站还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二、林业站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1.明确职责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明确林业站的职责和任务,从而使其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工作重复或者遗漏,确保林业资源得到合理、科学、有序的管理。 2.优化管理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借鉴其他更好的林业站管理经验,制定更为合理、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等。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冗余,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工作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使林业站内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规律性。特别是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流程的规范制度化,更是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4.有效监管 林业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加强林业站的监督管理,确保林业站以及其归口管理的森林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违法情况,实施规范的监督、检查、惩处等制度,加强对林业站工作的纪律约束。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 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包括对因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过火木、病(枯)死木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 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 点公益林的,必须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知》(林分函 [2006 ] 4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的报批程序,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但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五条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上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 第七条采伐重点公益林,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包括编制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和填写的《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表》(格式见附件1)。 编制《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应当载明拟采伐的具体地理位置、小班号、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含身份证明)或名称、林权证号、所属一级林种和二级林种、保护等级、树种和树种组成、林分起源、林龄、郁闭度(或立竹度)以及每亩株数和蓄积量,并对采伐的面积(株数)和蓄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每亩的郁闭度(或立竹度)和保留的林木株数等作出设计,提出伐后经营管护的具体技术措施。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按下 列权限审核: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阳新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阳新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和《阳新县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护林员队伍是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基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队伍,是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护林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林场管理。林业站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五条护林员选聘程序。选聘护林员由所在村委会推荐,公示(公示期5天),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基层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林业局审批,由县林业局颁发《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证》。 第六条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熟悉管护责任区村情、山情、民情。 二、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能服从组织领导。 三、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 五、了解一定的林业政策。 六、村干部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护林员应与经营管护主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以下简称管护合同),聘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八条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护

林员在聘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违反管护合同,应予聘用。 第九条聘期内护林员的调整。因护林员不履行职责、违反管护合同有关规定或量化考核有关规定,需要在聘期内辞退的,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拟聘护林员,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条聘期届满护林员的辞退与续聘。护林员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需要续聘的,应把护林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经营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对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能续聘的,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拟聘护林员,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经营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辞退的,应把《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证》、《阳新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登记簿》交到林业站。 第三章护林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采取自查、督查、抽查相结合的形式,使检查督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将各片区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护林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每次检查结果逐次记录,逐月统计,作为护林员每季度发放管护基本工资和兑现奖励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护林员管护职责自查。每月25日为护林员自查时间,护林员应将当月管护片区的管护情况,如发生盗砍滥伐、非法采脂、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出勤天数、参加学习工作汇报等情况,如实填写在《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自查表》,作为护林员量化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督查。采取林业站包片人员每月不定期督查和林业站长每季度定期组织督查,督查时间为3月1日至10日,6月1日至10日,9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由林业站长、乡镇政府驻村人员、经营管护责任主体管理人员、林业站监管人员组成督查组。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时应填写《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履行职责督查表》,真实反映督查情况。督查时对自查已查出损失因子不再扣分,如自查没有查出的损失因子而督查时查出来的,按规定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抽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林〔2019〕2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本文下发同时废止的有关文件目录 福建省林业局 2019年3月12日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含采挖、移植)和管理。 试验林、国家和省森林可持续试点单位的试点林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确需采伐的,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或批准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认真落实国家、福建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的部署精神,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森林采伐审批和管理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 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五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的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限额;权属分项限额分为国有和集体限额;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额。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但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采伐清理时,可统筹使用其采伐限额,不受分项限额的限制。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电网建设、森林抚育、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经营保护和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备用采伐限额。 第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集体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采伐限额应当优先保证灾害性林木采伐清理需要。分配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按照可伐资源的树种、年龄等因子排序分配,其中:采伐限额确实充足的县(市、区),向社会公开限额数量和使用规则后,可直接按照申请采伐先后顺序使用。 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林权所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林业站提出参加采伐限额分配的书面申请。获得可以使用采伐限额的资格后应及时提出采伐申请。 第三章凭证采伐管理 第十条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规定进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不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子除外。 在全省范围内,对竹子(含天然竹子)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但省级及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竹子,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按面积、蓄积控制采伐数量;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

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

国有林场管理规定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网(以下简称外网)的管理,明确外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外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网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国家生态网一网三名(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1419316472.html,),为国家林业局政府官方网站,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展示林业建设成果、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外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国家林业局主站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主题子站所组成,具有实施林业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是外网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外网建设规划、立项审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外网主站建设规划制定、项目立项与实施,并审核各子站建设项目。

2、负责外网主站日常运行维护、内容更新、信息发布和安全维护。 3、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安全运行。 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和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5、负责行政许可、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在线服务事项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6、负责外网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子站内容维护并提出建设需求,向主站有关栏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有关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等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报送本单位林业政务信息,参与中国林业网互动交流与服务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 第八条凡需通过电视、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均必须在外网上同步发布。 第九条出台或发布部门规章、规定或有关政策,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同步在外网上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条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利用外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一条信息更新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坚持“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文责自负”

区县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区县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为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切实赋予广大林农群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区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依法采伐,规范管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强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放宽人工林、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严格国有公益林和公益林中天然林的采伐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实行备案制,即由业主在林地所在镇街林业站备案后自主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按龄级控制采伐类型和方式。经X区林业局认定的短周期人工工业原料林,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并编制采伐限额。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中的国家级公益林,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强化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指标分配机制。X区林业局以采伐限额为控制指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森林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任务等情况,将采伐指标重点倾斜到各镇街集体林场、家庭林场、林业大户、林业合作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对承包到户的山林实行封山、限伐措施的,应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采伐指标分配情况每年通过报刊、林业门户网、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3.13 •【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00.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令 第6号 现发布《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第四条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 第六条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07.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为规范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研究起草了《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8月5日前,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传真:************)。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保障生态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受聘在乡村从事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公益林管护员、天然林资源保护管护员等各类政策性的护林员,以及其他非政策性乡村护林员。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3.06 •【字号】吉林资[2012]85号 •【施行日期】2012.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资〔2012〕85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厅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吉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代表省林业厅对

驻在地区或单位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省林业厅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工作管理 第四条省林业厅视需要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派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办事处。 驻省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在单位所属林场、贮木场、设计队(处、公司)等单位派驻(出)森林资源监督站或森林资源监督员。 第五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由省林业厅直接领导,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的指导。 省林业厅资源处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厅人事处会同资源处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章职位设置与干部管理 第七条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设专员1名,视需要设副专员1名;派驻延边州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设副专员2名。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内设综合处、资源监管处和林政监管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内设处室设正、副处长各1名,职务级别比照驻在地区或单位同级别干部管理。处室内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3~4名。 森林资源监督站设站长1名,站内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2~3名。 第八条省林业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专员(含副专员)由厅党

林业站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管理办法

林业站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乡、镇(街道)林业站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问题,规范林业站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由林业局统一购买、登记入户,摩托车日常使用、管理由林业站负责,并纳入林业站固定资产管理。摩托车每年的年检、保险由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自行办理。资源站要做好摩托车的日常监管工作,车辆需办理转籍、过户等手续时,由综合股进行登记,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所有摩托车实行标识化管理,边箱喷绘“林业”标识,使用范围为车辆所属辖区范围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摩托车无开展公务工作任务时,应停放在林业站,并确保摩托车安全,如有损失责任各林业站自负。 第五条:摩托车使用人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证复印

件在林业站留底保存。驾驶摩托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的后果或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⑴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的; ⑵无佩戴头盔,穿拖鞋驾车,超速、超载行驶的; ⑶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交通肇事的; ⑷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摩托车损失或被盗的; ⑸发生交通事故,不经交警或有关部门裁决,采用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⑹下村工作期间应对使用的摩托车加挂大锁并锁上车头锁,如因疏忽大意未锁造成摩托车遗失,被盗的; ⑺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摩托车借予他人使用的。 第七条:摩托车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站长,并报交警、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备案调查。 第八条: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由林业局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生意外保险。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摩托车原则上用于开展林业公务工作,一律不得外借。 第十条:摩托车使用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由各乡镇林业站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12.26 •【字号】 •【施行日期】1988.12.2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 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管理,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是指集体(含乡、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 括森林、林木(含竹类)和林地,其权属以林业“三定”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 证书为依据。凡承包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 形式。山林权所有单位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专 业队、联合体和家庭(个人)为承包方。 承包关系应签订合同予以确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 求。 第四条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林到户,也 不得再分户承包,应由集体(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林场)统一经营,

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任务;已经分林到户的,要以乡、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及时完成更新造林,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和生产定额,定期检查现有林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经济林、竹林、薪炭林应根据经营效益确定由集体统一经营或分户经营,允许采取联产、联责或大包干等多种形式承包。 第六条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由集体统一经营,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以按生产阶段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项目。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可以由承包耕地的社员承包管理。 第七条集体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由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允许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以多种形式承包开发经营,承包者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八条集体林业用地由国营林场、伐木场长期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付给山权单位一定比例的林价款。 第九条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应以当地村民为主,确因当地劳力不足或村民不愿承包的生产项目,经村民集体讨论后可以承包给外来劳力。跨地承包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联合体或家庭(个人)承包荒山造林、迹地更新的面积按劳力一般在五十至一百亩以内,专项作业承包的面积必须根据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的承包期根据承包经营的内容和需要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集体林业用地承包后,要限期植树造林;划定的自留山,也要限期造林种果。凡逾期未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山地抛荒费直至开发经营或由集体收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公布日期】1993.08.30 【实施日期】1993.08.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 (第1号)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肖芳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林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林木管护制度

林木管护制度.doc-免费下载 林木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经营、加工、运输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好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资源不断增长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圃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案。 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林木保护 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巡护林木,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 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检查验收办法

乡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检查验收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镇天保工程管理,根据X区政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金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行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各村(居)委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任务、责任到村(居)委,各村(居)委对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四条X镇人民政府设立天保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加强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的村组干部及护林员。 第六条镇林业站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七条我镇天保工程经区林业局规划设计并经区政府批准,各村(居)委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加强对辖区内天保工程实施检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八条各村(居)委对已确定的天保工程地块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严格实行“一

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采伐。凡是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X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镇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将辖区内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各护林人员必须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三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镇林业站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划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工程监督与检查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镇、村(居)委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凡举报都要派人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1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2)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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