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的理解与适用

法的发展趋势 。《 侵权责任法》 采用多种 责任方式
对受 害人 予 以救济 , 能够 更全 面有 效地 对受 害人 提 供救 济 J 。第 二 , 侵 权 责 任 方 式 是 对 侵 权 损 害 的 救济 形式 。侵 权人 实 施 了侵权 行 为应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而怎 样承 担侵 权 责 任 , 则 要 按 照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形 式来 进行 。只 有 明确 具体 的侵 权责 任方 式 , 才 能要 求行 为人 按照 具体方 式来 采取 行 动 , 对受 害人 进行 救济 。没有具 体 的责 任 方 式 而 去要 求 行 为人 承 担责 任 , 结 果 只 能变 成 一 句空 话 。 因此 , 侵 权 责 任方 式是 对侵 权损 害 的具体 救济形 式 。第 三 , 侵 权 责任 方式 是责 任 与 义 务 的统 一 。侵 权 责 任 方 式是
系等 。
关键词 : 侵 权 责任 方式 ; 《 侵权 责任 法》 第1 5条 ; 损 害赔偿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3 文献标 志码 : A
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 1 5条 规 定 了八 种 侵 权 责 任方 式 : 停止侵害 , 排 除妨 碍 , 消 除危 险 , 返 还 财
文章编号 : 1 0 0 9—2 2 6 9 ( 2 0 1 3 ) 0 5— 0 0 8 7— 0 3
侵 权 责 任 方 式 的 理解 与 适 用
余 中根
(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 院, 河南 信阳 4 6 4 0 0 0 )
摘要 : 中 国《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了八 种侵 权 责 任 方 式 。侵 权 责任 方式 具 有 多元化 、 救 济性 等 特 点 。 侵权 责任 方 式的适 用应 该考 虑特 定 条件 、 侵 权 法 的社会 功 能 等 因素 。 中国侵权 责 任 方 式 的规 定 , 解 决 了一 些有 争议 的 问题 , 如是 否规 定损 害赔 偿 以外 的责任 方 式、 侵 权请 求权 与 物权 请 求权 的 关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韩世远什么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这一看似最普通、最基本的问题,却往往最容易被人忽视。
有时候人们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分别对应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这恰恰反映出人们观念中存在误解。
一般侵权固然可对应于过错责任,但如果将特殊侵权对应于无过错责任,真是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分类,其实有一个前提,即对于将不幸损害归由他人负责,法律有一个基本规定。
本来,一个人生病、支付医药费,通常只能怪自己运气不佳;一所房子被雷击中起火焚毁,房子的主人只能自认倒霉。
罗马法谚语便称"意外事件让所有主倒霉"。
如果法律背离上述谚语,让他人承担责任,就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归责事由。
在近现代典型民事立法例中,法国民法第1382条、日本民法第709条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便属于民事法律对损害归由他人负责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归责事由便是过错。
因而,一般侵权也就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
一般侵权的成立,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就是被默认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与此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的场合,并且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便被称为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内部并不完全统一,有的在构成要件上并不要求过错(无过错责任),有的则是被推定有过错、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尽到了注意义务(推定过错责任或中间责任),有的还可能是要求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场合始成立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来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仅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似乎应归入一般侵权。
不过,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正因如此,医疗损害责任在草案中属于特殊侵权。
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过错推定。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无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无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当原告追究被告归责时,不必证明被告有过错,也就是被告即便没有实际犯罪行为,仍然要担责的有关责任。
而无过错推定责任有八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违反规章制推定责任”,即事发时当事人违反规章制度,并因此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对损失负有责任。
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明文规定,由于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失需要由触犯行为的一方全部承担。
第二种情形是“侵权拒赔推定责任”,即受害者请求赔偿,但侵权方未及时赔偿的情况,此时侵权方依法就被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若对方一拖再拖甚至拒赔,那么受害者也可要求给予相应损害赔偿。
第三种情形是“受害责任”,即受害方因自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由其承担该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尤其是当义务人或者义务负责人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损害时,这种责任便成为受害责任。
第四种情形是“背陈然责任”,即如果责任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有可能被认定遭受害者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此时责任当事人便须就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第五种情形是“侵权抗辩推定责任”,即受害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被告人对于其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抗辩不成功的情况下,此时便可推定侵权行为属实,从而让被告承担责任。
第六种情形是“抗拒证据推定责任”,即当侵权行为的责任当事人在庭审中抗拒证明其无过错的证据时,法院将有权推定该责任当事人负有责任,其承担一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种情形是“违反社会道德推定责任”,即即使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依然会被认定为有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
最后一种情形是“违反国际公约推定责任”,即国家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会被视为有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无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这种责任极其重要,因为它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妥善解决双方矛盾,避免死磕,减少社会的冲突和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人民版八年级思品上册常见侵权及维权途径归纳

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黄草岭中学袁永光人民版八年级思品上册常见侵权现象及维权途径归纳消费者主要权利及维权途径保护未成年人的四道防线的“四大保护”的区分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与联系补充资料1、青少年如何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答:(1)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2)提高自己是非判断能力和培养坚强的意志,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要学会冷静地预想事情的结果;(3)坚守自己行为的法律底线。
任何时候都要将自己的活动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要慎重交友,避免沾染不良习气。
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策略有哪些?答:(1)国家完善立法,加强执法;(2)净化社会环境;(3)学校加强宣传法制教育活动;(4)父母加强对子女的管教;(5)青少年自己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拒绝不良诱惑,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慎重交友等等。
3、为什么说加强自我防范、预防自己违法犯罪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答:老人们常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银”、“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俗话也讲:“善不积不足已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任何大事都是从小事开始的,大错也是从小错开始的。
我们要做一个有道德的合格的公民,就要自觉树立法律意识,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防微杜渐是十分必要的。
4、一个人从好人走向违纪、发展成一般违法,最后陷入犯罪的过程说明了什么?答:说明许多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小错不改,发展下去就成为大错,一般违法行为发展下去就是犯罪。
因此,我们青少年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积极追求上进,防微杜渐,以免陷入犯罪的泥淖(nào)。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主旨:本条是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就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
这些具体的法律后果就是本条所称的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也是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没有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就似一把断刃的剑,没有任何威慑力;没有侵权责任方式,本法第一条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似空中楼阁,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实现。
从境外的立法看,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受害人无论受到何种类型的损害,都可以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
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这两大法系都强调了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主导地位,一些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甚至被称为侵权损害赔偿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要越来越多元化,这就需要侵权责任方式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
损害赔偿主要是在保护物权等财产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对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单纯采用损害赔偿,其作用就受到了较大限制,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包括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例如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最直接的损害后果首先是名誉受到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最直接的补救方式是恢复名誉。
只有采取恢复名誉的方式才能消除这种损害发生的根源,才能对受害人给予最直接、最有效的补救。
恢复名誉的方式不是损害赔偿能够代替的。
赔礼道歉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十分有效的补救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得到多少赔偿,他只需要加害人赔礼道歉,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满足人格尊严的需要,也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但不管怎么样,它是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时的一种很好的补救方式。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在法律的世界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概念,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这可是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听起来可能有点晦涩,不过别担心,我会用轻松的方式来聊聊这八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会心一笑。
我们得知道,举证责任倒置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本应该由一方证明自己清白的事情,变成了另一方要证明对方有罪或有错。
这就像是打牌的时候,明明是你拿的牌,结果对方却要你证明你手里没炸弹。
是不是感觉有点滑稽?我们来看看第一种情况,生产者责任。
在这个情况下,生产者可得小心了,假如你卖的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就不需要证明你的产品有缺陷,而是你得证明它是安全的。
哈哈,这就像是你家的狗总是咬人,结果邻居要你证明它没咬过,真是冤屈呀!再说说医疗过失。
这一条也挺常见的。
医生可得竖起耳朵听了,如果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问题,那么你就得证明自己没失职,而不是患者来证明你错了。
嘿,这简直就像是在说“你要是给我开错药,那我就得让你给我解释清楚”,可真让人感到压力山大啊!然后是环境污染。
如果某公司被怀疑排放污染物,那这时候就轮到它证明自己没犯错了。
你看,这就像是一个邻居总是在花园里喷洒农药,结果你却要证明你的植物被污染,这岂不是太不公平了?接下来的情况是公共交通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得证明自己没过失,乘客可不需要自己举证。
哎呀,想象一下,车祸现场,司机急得满头大汗,还得给自己辩护,真是哭笑不得。
还有一个就是侵权责任。
比如说,你在商店里滑倒了,商店就得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这时候你就可以一边喝着咖啡,一边看商店怎么忙活,感觉自己就像个无辜的观众,真有意思!再说到网络侵权,现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可真是个复杂的地方。
假如你被别人诽谤了,那对方可得证明他的话不是谣言,才能逃脱责任。
想象一下,键盘侠们在网上发表看法,还得花时间去找证据,真是别出心裁。
最后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情况。
比如说,如果有人未经你同意发布你的隐私信息,那他可得证明自己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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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现代社会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实践中有的特殊侵权的归责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是怎样的?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
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的相关内容。
综上,八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我已经在上文当中详细写好了。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