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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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民政 复议典型案例

民政 复议典型案例

民政复议典型案例
以下是关于民政复议的典型案例:
1. 韩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韩某对某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为并恢复婚姻登记。

区政府维持了该离婚登记行为。

韩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某局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已履行审查职责,不存在违反工作程序的情形,故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2. 李某与张某宅基地权属争议案:李某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勘察院绘制了宗地图,显示李某的宅基地与张某的宅基地紧紧相邻,之间无四尺宽巷子。

村委会和国土所批准了李某的用地手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宅基地房地产权证。

李某动工建设时紧贴张某家的房屋开始打桩。

张某认为李某未预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四尺宽巷子,属于登记错误,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宅基地房地产权证。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案例某市某县政府因为土地征收问题,引发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例。

该案例中,一家农民家庭因为政府征收土地而引发的纠纷,最终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妥善解决。

这起案例不仅关乎一家农民的权益,更涉及到政府的执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起行政复议案例的经过和结果。

在某县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一家农民家庭的土地被政府列入了征收范围。

然而,这家农民家庭认为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并没有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

因此,他们向某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政府能够重新考虑他们的土地征收问题。

经过某市政府的调查和审理,发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家庭的意见,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

因此,某市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某县政府重新进行土地征收程序,并给予农民家庭合理的补偿。

在某县政府接到某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后,重新进行了土地征收程序,并给予了农民家庭合理的补偿。

最终,这起土地征收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农民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这起行政复议案例的解决,不仅让农民家庭得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彰显了政府的执法公正和公民权益保护。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土地征收等行政行为时,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合理的补偿,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机制,能够有效解决行政行为可能引发的纠纷和冲突。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需要重视行政复议制度,认真对待每一起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公正的裁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这起行政复议案例的解决,不仅给予了农民家庭应有的权益,也提醒了政府部门在进行行政行为时需要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给予合理的补偿。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希望这样的案例能够为今后的行政行为提供借鉴,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李某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某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某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金瑞朵利民薛扬【审理法官】陈金瑞朵利民薛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李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未予履行信访复查职责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未予履行信访复查职责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

信访权行使是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据此,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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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
案例一:小李和小王争夺一块农田的所有权
小李和小王是一对邻居,他们都认为一块农田是自己的所有权。

小李称此农田是他祖辈留下的,而小王则坚称他已经购买了这块农田的所有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他们决定通过复议解决纠纷。

案例二:村民与政府争夺土地的归属
某村民拥有一块土地,却被政府以征收的方式将其收回。

村民认为政府没有合法的理由征收其土地,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复议。

村民和政府的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展开。

案例三:企业与居民就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
一家企业租赁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工厂,但该土地上有居民居住。

企业认为他们已经支付了租金并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居民则坚信他们是合法的住户。

双方对土地权属产生了争议,他们决定通过复议解决纠纷。

案例四:建筑公司与农民争夺土地的所有权
一家建筑公司打算在一块农田上兴建一个商业综合体,但农民们坚决反对。

建筑公司声称他们已经购买了土地的所有权,并准备动工。

农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质疑,他们决定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

案例五:两个家族争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
两个家族均声称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
了多年。

家族成员们都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无法取得共识。

双方决定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六:农民与企业争夺土地的使用权
一家企业决定在一块农田上兴建一个工厂,但农民坚决反对。

企业声称他们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的租金。

农民们对这一情况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土地是他们的祖产,不应该被征用。

双方决定通过复议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七:两个地方政府争夺土地归属权
两个地方政府对一块土地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他们都声称自己有权管理和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双方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并寻求一个公正的结果。

案例八: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争夺土地的使用权
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算在一个居民区建设一个商业综合体,但居民们坚决反对。

开发商声称他们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居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异议,他们决定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九:两个村庄争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
两个村庄均声称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了多年。

村庄的村民们都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无法取得共识。

双方决定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十:建筑公司与农民争夺土地的归属
一家建筑公司计划在一块农田上建设一座大型住宅小区,但农民们坚决反对。

建筑公司声称他们已经购买了土地的归属权,并准备开工。

农民们对土地的归属提出异议,他们决定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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