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负责出⼝清关)"买进"(买⽅负责进⼝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 (⼆)风险转移:除⾮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个卖⽅义务最⼩的EXW,在卖⽅⼯⼚交货 f组:(汉语拼⾳fa"发")c组(汉语拼⾳cai"财")的交货地⽅都是于卖⽅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dao"到"):卖⽅必须将货"交到"(拼⾳dao)买⽅所在的某个地⽅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运⽅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前两组e、f组"买"⽅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负责,后两组由"卖⽅"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负责投保。
⼆、关于卖⽅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菜:四碟(d)发菜 (⼀)四碟(拼⾳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发菜---FCA(汉语拼⾳facai发菜),但当卖⽅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式: 只适合陆运的---⼤发:DAF(拼⾳) 只适合⽔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DEQ(q拼⾳qi汽)、FAS(s拼⾳shui⽔)DES(s拼⾳shui ⽔) 适合各种运输⽅式的---其他术语。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刑法100条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刑法100条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司考过关必须养成的十大习惯提要:有人说司法考试是“中国第一考”,但每年都有人能顺利通过,学习前人的经验方法也可以为我们省下一些精力。
做一件事情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复习是一件很艰辛的事情但是当学习也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成功往往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每天一定要坚持复习,哪怕你看书看得想吐,也要完成计划以后再去吐!1、在职考生的双休日和长假:当复习完成一遍之后,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原则上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基础知识。
2、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制定下周学习计划。
3、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
4、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
有考友说:“当时学习的时候有一个误区,就是简单的认为司考无非就是背法条,只要有好的记忆力就行”,司法考试涉及的法条,并不是凭记忆力好就能记住的。
哪怕你过目不忘,考试的时候把法规从脑中翻查一遍也需要一段时间,就算你是天才,怕也来不及考试了。
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
5、用司考题库分科真题做每周配套练习,用司考题库分届真题或司考模拟题做每月评测;通过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6、不动笔墨不读书,推荐“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
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者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
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
这也是学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
这也是做到书越读越薄的一个过程。
7、有记录复习日记的习惯:日记不要多,几句话就成,具体是记录今天看了多少书,有哪些考点不理解。
主要作用是,记录看书的进度,以便总结每天的不足。
每天所定的进度,应当尽力完成,以免拖累后面的安排,当你过了司考,回过头来看看,一定会感慨万千;8、教材法规真题以及各种资料相结合,各个击破。
有考生习惯于先将教材全部看一遍,看完把法规再看一遍,然后再看真题等等,但回头看看什么都没记住。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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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也不是适用诉讼时效)。
(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不适当无因管理,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民法必备考点(第二篇)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债权人提起诉讼(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注意:中断之日≠重新起算之日)。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2、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四、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夺(法条的措辞是“侵占”,但此处的“侵占”必须理解为“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无侵夺,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须注意:1年的期间究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争议。
大陆通说认为系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五、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的出产物或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天然孳息有两个特征:①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
如:鸡下的蛋、剪下的羊毛、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开采的矿藏。
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
第二个特征的意思是,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
孳息的英文是Fruit,折射出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
(2)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
(1)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所有权: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VS《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1)《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同一事项,二者规定不一致。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为先法,《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为后法,后法优于先法。
后者修改了前者,一律以《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为准。
六、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处理物权对内优先效力的规则。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1)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
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抵押权顺位(《物权法》第199条)(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较为复杂。
分两个层次来看:(1)第一个层次: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又分“先成立留置权”与“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此时,关键要看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
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第二个层次:质权与抵押权之间。
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注意:为了简化问题,这里只分析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设立质权与抵押权的情形,不考虑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那样问题太复杂,没有必要):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