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模版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是指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备案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建造、改造、维修、拆除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建设许可或者审批,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书和产品合格证明;(二)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维护、检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和人员资质证明;(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布置图纸和使用说明书;(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六)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备案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应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备案证书应当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按照登记备案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运行、维修、检验、检测等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参数和周期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动人事部1986年2月7日现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原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公布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试行情况证明,锅炉登记和司炉工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是确保在用锅炉安全运行的两项重要措施,对两个办法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应严格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1.《锅炉使用登记办法》;2.《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3.两个《办法》的修改说明.附件一: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加强锅炉安全管理,规范锅炉使用行为,特制定此《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其中,以下用语定义:•锅炉:指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建筑物:指城市、乡村、工厂、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建设,用以生活、工作和生产的房屋和构筑物。
3. 登记程序3.1 锅炉型号和数量登记组织单位要对机房锅炉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认真负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3.1.1 填写《锅炉登记表》填写《锅炉登记表》时要注明锅炉型号及其生产厂家、购置时间、数量以及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填写在锅炉登记簿上。
3.1.2 登记簿管理各单位应在专人负责的制约下进行锅炉登记簿的管理。
每次锅炉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新锅炉登记簿。
登记簿应保持完好,不得遗失和损坏。
3.2 锅炉安装和验收信息登记3.2.1 锅炉设备使用前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后,应进行使用前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出厂合格证、生产应用证明、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书等方面的内容。
3.2.2 安装验收登记验收通过后,需进行安装验收登记,按照规定,应将台账、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完整记录到台账上,再交于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3.3 锅炉检验和维护信息登记3.3.1 定期检验各单位在对锅炉经常性检验定期保养时,应对锅炉进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登记管理,进入锅炉试验记录中,并制作好相应的记录簿和邮寄资料。
3.3.2 定期维护锅炉使用单位要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同时每年进行一次大修,大修后再进行使用前验收,确保安全。
4. 管理要求4.1 应具备的设备各单位应购买与锅炉设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设备,例如烟气排放监测仪、热力图像测温仪等物品。
4.2 进行锅炉安全管理各单位在锅炉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修方可进行工作。
使用时应按照指示书中的规定及不同油水比,正确燃烧油料及使用水的合适量。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一、管理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装和使用压力容器的各类企业单位及个人。
三、使用登记管理1. 使用单位、使用人对压力容器进行登记,确保每一台压力容器都能进行统一的管理,登记内容如下:•压力容器名称、型号、规格、有效容积(或几何容积)、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安全阀口径和额定排放压力、制造单位、制造年代、制造编号,以及所在位置、用途等情况;•检验日期、检验周期、检验单位和检验结论等情况,将检验报告及时录入到压力容器档案中;•检修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
2. 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压力容器的外观是否干净、是否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关键部位(如安全阀)是否正常,安全阀喷口不能被堵塞或者破裂;•过量压力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刻度尺的清晰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和周期应以数据、结论报告作为凭证,在保养记录薄中详细记录。
4. 压力容器进行维修时,需要停止使用,并停止与其相关的其他压力系统。
维修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检修工具,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完成维修和检查后,进行多项试验和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管理要求1. 设备的使用登记和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必须到位,具有完整的资料,确保使用设备的合法性及其安全性。
2. 压力容器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在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通过加强安全防护和完善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避免不利影响的发生,保障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
4. 以质量为核心,加强过程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压力容器需要进行废除,则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废除、报废,并对废除后的压力容器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处理。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指南

一、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一、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使用锅炉的部门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实验室、食堂等场所。
定义与术语
锅炉
指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加热的设备,如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等。
使用登记
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02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登记程序
申请
核实
登记
变更
使用单位向登记机构提交锅炉使 用登记申请。
1 2
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根据锅炉型号和使用状况,制定年度维护保养 计划,明确保养项目和时间表。
定期检查
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锅炉主 体、燃烧器、安全附件等。
定期清理
3
对锅炉内部进行清理,防止积垢影响热效率。
维护保养记录
记录维护项目
对每次维护的项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 、更换部件、维修人员等。
记录检查情况
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 查项目、检查结果等。
记录保养时间
对每次保养的时间进行记录,包括保养内容、保 养时间等。
故障排查与维修
故障排查
01
发现锅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机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修复。
维修管理
02
建立维修档案,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并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安全管理制度之锅炉使用 登记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 • 锅炉使用安全规范 • 锅炉维护与保养制度 • 监督与考核 • 相关文件与附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确保锅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 安全。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制度大全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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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
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
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
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
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
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
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
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
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
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之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
《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
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
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
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重新进行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转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
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当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获得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
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
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
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