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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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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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赵新峰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判决书xxxx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烟刑一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xxxx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xx省临清市刘垓子镇廖庄村,大专文化,捕前暂住xxxx市宣武区菜户营东街13号,无业。

199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岩,xxxx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诉(199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于199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滨、代理检察员徐志涛、宋桂芹出庭支持公诉,指定辩护人李岩、证人邵合声、张永健,鉴定人戚海燕、齐跃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峰在xxxx力源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因作风散漫和工作失误,于1997年11月被公司决定限期调离,遂产生报复公司领导的恶念:1999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新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招远市城南xxxx力源集团公司总经理邵合声家中,趁邵妻宁玉芹不备,持刀朝其颈、胸、背面部等处刺割数刀。

致宁玉芹颈动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行凶后翻技财物对。

发现藏于北间卧室中的邵合声之女邵秀红(12岁),即用绳捆其双手,持刀逼邵秀红说出家中现金存放地点。

当被告人赵新峰劫得人民币5200元及手表、玉石工艺品等总计价值人民币xxxx00余元的财物后,又持单刃尖刀朝邵秀红胸、腹部猛刺数刀,致邵秀红心脏破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然后被告人将油漆、花生油等倒人室内,点燃引火绳,妄图隐匿罪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新峰的供述;证人邵合声、闫鲁敏、张永健、李彦堂等的证言;蓬莱市公安局足迹鉴定书、招远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烟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招远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烟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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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王志东等人抢劫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志东等人抢劫一案王志东等人抢劫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5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东(别名王二东),男,21岁(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曾因犯抢劫罪于201X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X年6月6日减刑八个月后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旭,男,23岁(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2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X]0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东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告人杨旭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志东、杨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志东、杨旭伙同张志亮(另案处理)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元港村张家片博宇计算机培训中心(网吧),分别将被害人吴开华(男,21岁)、周宽(男,21岁)、尹磊(男,20岁)叫出网吧,采用殴打和言语威胁的手段,先后抢夺吴开华创维牌T690型手机1部,抢夺周宽人民币490元和汉泰牌6228型手机1部,抢夺尹磊人民币30余元。

其间,被告人杨旭还在网吧院内对杨天宇(男,14岁)进行威胁,索要财物,因杨天宇身上没有财物,抢劫未遂。

经鉴定,被抢的创维牌T69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55元,汉泰牌622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40元。

2018年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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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赵云、戚刚等人抢劫案一审判决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云,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平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X年因犯抢劫罪被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戚刚,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13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韩钰,又名韩小钰,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2日到平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张光建,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6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公安分局网监大队羁押,同年6月19日被平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已送服刑。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赵云、韩钰、戚刚、张光建相约抢劫,由被告人韩钰、戚刚持刀将被害人肖正元、肖政新劫持到平坝县城关中学后面一小巷内抢得现金220元。

根据以下案情制作一份刑事判决书

根据以下案情制作一份刑事判决书

根据以下案情制作一份刑事判决书[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本友,男,27岁,汉族,上海市杨浦区人,无业,住杨浦区清心花园18幢402室。

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于2002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捕,羁押于上海市第一看守所。

2002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肖本友至被害人罗某某住地嫖娼。

次日早晨,罗向肖索取卖淫款时,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强行将罗按在床上,用手猛卡罗的颈部并将一双袜子塞入罗嘴中,随后用电线猛勒罗颈部,致罗失去知觉后,将电线扔掉。

随后,被告人肖本友窃得罗某某的TCL898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90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后逃逸。

经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损伤鉴定,罗某某属轻伤。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失去知觉、无法发现、无法反抗,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辩称,手机与钱是其顺手牵羊拿走的,不是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去罗住处不是为了财物,而是为了嫖娼,后虽为嫖资发生争执采用暴力,但目的是为了不让被害人叫喊,以便能脱身回家,后发现手机顺手牵羊,此行为是盗窃行为,由于手机与人民币相加价值仅为1300余元,不到2000元,故不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开庭时认为,被告人肖本友因嫖资起争执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拳击、卡脖子、用枕头捂被害人、塞袜子在被害人嘴中、用电线勒被害人等行为,其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

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再次发表公诉词认为,被告人明知对颈部实施暴力会产生死亡的后果仍然积极实施,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故应属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被告人肖本友辩称,其见被害人昏厥后,不仅松开了电线,还用手摸了罗的鼻子有呼吸,用耳朵听罗心脏有心跳,猜测罗没事才溜走的,因此其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真警察抢劫判刑案例 裁判文书

真警察抢劫判刑案例 裁判文书

真警察抢劫判刑案例裁判文书审理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新都刑初字第561号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木兰镇分水社区6组68号李某某家中,从窗户进入室内。

在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捆绑、语言威胁后,对其实施强奸,并抢走其现金2600元及戒指。

2.2012年9月某日3时许,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木兰镇木兰村8组黄家。

翻窗入室后,将黄某卧室门撞开,将被害人黄某捆绑,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实施强奸,并抢走其家人现金2700元。

3.2012年9月25日4时30分,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泰兴镇一团村5组姜某某家中,拿梯子翻窗进入室内。

将被害人蒋某某捆绑后,持刀威胁,抢走蒋某某现金12000余元及其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金戒指首饰(经鉴定价值14977元)。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江某某的报案记录,抓获被告人钟依贵的经过,李某某、黄某、江某某陈述被害经过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害人黄某及见证人包某某辨认被告钟依贵的笔录及照片,被告钟依贵指认强奸黄某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某证实黄某被强奸的证言,证人刘某、白某某证实李某某被强奸的证言,证人骆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依贵的DNA鉴定,被告人钟依贵原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被告人钟依贵供述强奸李某某、黄某的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依贵多次入户抢劫,强奸二名妇女,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又属累犯,应数罪并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钟义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李某某、黄某的事实无异议,对抢劫李某某、黄某、蒋某某的指控有异议。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钟义贵到新都区木兰镇分水社区6组68号李某某家,通过窗户进入其家中。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英丽【当事人】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英丽【当事人-个人】郑英丽【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郑英丽【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轻伤轻微伤并处罚金缴纳和解协议刑事责任能力陪审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关联性质证犯罪记录前科主犯从犯数罪并罚自首执行逮捕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4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已判刑)二人从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乘坐赣F×××某某“的士”到抚州“嘉年华”,肖国平付车费时给了一张假百元钞给“的士‘司机李某1找零,李某1因当时没有零钱找给肖国平,肖国平遂留下李某1的手机号码。

同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广群伙同肖国平携带尖刀在抚州街上逻到并拦下李某1的赣F×××某某“的士”,由于李某1当时没有发现肖国平二人就是拿假钞给他的人,就同意载乘王、肖二人。

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上车后,便持刀威胁李某1将“的士”开到临川区上顿渡镇中洲王家堤坝,然后要李某1打电话回家叫其家人送2000元钱来。

由于当天已晚,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就抢走了李某1的一部“首信”手机及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并勒令其第二天送2000元钱给他们。

次日上午,李某1拿1500元钱给王广群、肖国平,换回了自己的行驶证等证件。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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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标题)刑事判决书案号:XXXXXXXX被告人:XXX法定代理人(辩护人):XXX审理法院:XXX法院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之规定,本案经XXX人民检察院指控、XXX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案件事实及证据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市某地,持刀抢劫被害人XXX的手机一部,并导致被害人轻微伤。

该犯罪事实在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共同证实下,已形成相对确凿的证据链。

法院经慎重审查,认定上述事实为案发当时发生的真实情况。

二、定罪与量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XXX犯有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在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量刑参照刑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下量刑决定:被告人XXX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被害人XXX在本案中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对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赔偿,并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宣告被告人的财产处置被告人XXX所占有的犯罪所得必须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控制在该被告人名下的涉案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查封,并依法决定财产处置。

五、判决结果的执行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公告送达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不服本判决的上诉期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刑罚执行。

六、附则本案中涉及的有关组织单位、证人、物证、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副本随案卷一并归档。

【最新文档】被告人刘斌、唐辉等六人犯抢劫罪案-实用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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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被告人刘斌、唐辉等六人犯抢劫罪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刘斌、唐辉等六人犯抢劫罪案被告人刘斌、唐辉等六人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邵中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斌,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X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辉,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X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海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贵雄,曾用名陈桂雄,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X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公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X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有军,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X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X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步云,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顺球,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X年12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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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开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治勇,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拓城县安平镇刘洼村委大刘洼西组0198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杭州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0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治勇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治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初,同案犯董克启(已判决)、周伟(已判决)预谋盗窃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简称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包装袋变卖,并约定如盗窃不成,就实施抢劫,由周伟负责找人实施,董克启负责出钱。

后周伟找到郑祥龙,并通过郑祥龙找到时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打工的赵素华(另案处理),赵素华向周伟介绍了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内摄像头及报警器的分布情况及种子包装袋的存放地点,并约定2月7日(正月初一)回郑州后再准备实施。

赵素华因故未来郑州。

周伟遂又通过郑祥龙找到被告人刘治勇、刘小利(另案处理),通过郑海良找到曹刘根(另案处理)和杜洪昌,并伙同郑祥龙和刘治勇购买了两卷黄色封箱宽胶带及两根绳子。

同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按照预定方案,董克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等候在高新区冬青街与西四环交叉口处,被告人刘治勇伙同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刘小利、曹刘根驾驶一辆白色集装箱车停置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附近一角落后,穿戴好事先准备的手套、口罩、帽子并携带液压钳、铁撬棍、宽胶带、绳子等工具后,行至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门前,由周伟用液压钳将大门铁丝剪断后,进入该公司院内,先后用胶带、绳子将被害人康怀伟、王朝景、丁克勤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眼睛和嘴,并留下专人看管,以防止该三人反抗和报警,后抢走该公司仓库内秋乐郑单958普品玉米种子包装袋(2.5公斤装)80000个、监控室内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报警器。

后由周伟驾车将该玉米种子包装袋运至约定地点藏匿,后又按照董克启的要求运至郑州,并由二人分别变卖部分玉米种子包装袋。

经查,在此过程中,杜洪昌抢走被害人王朝景黑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治勇抢走被害人康怀伟银白色波导D650型手机一部。

案发后,涉案的64000个玉米种子包装袋已追回并返还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治勇供述、同案犯董克启、周伟、郑祥龙、郑海良、赵素华、杜洪昌供述、被害人康怀伟、王超景、丁克勤陈述、证人姚东方、李冬霞、李刘成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两份、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治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治勇认为其没有绑人,也没有买胶带和绳子,其只是放风并搬了玉米包装袋。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初,同案犯董克启(已判决)、周伟(已判决)预谋盗窃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简称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包装袋变卖,并约定如盗窃不成,就实施抢劫,由周伟负责找人实施,董克启负责出钱。

后周伟找到郑祥龙,并通过郑祥龙找到时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打工的赵素华(另案处理),赵素华向周伟介绍了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内摄像头及报警器的分布情况及秋乐种子包装袋的存放地点,并约定2月7日(正月初一)回郑州后再准备实施。

赵素华因故未来郑州。

周伟遂又通过郑祥龙找到被告人刘治勇、刘小利(另案处理),通过郑海良找到曹刘根(另案处理)和杜洪昌,并伙同郑祥龙和刘治勇购买了两卷黄色封箱宽胶带及两根绳子。

同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按照预定方案,董克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等候在高新区冬青街与西四环交叉口处,被告人刘治勇伙同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刘小利、曹刘根驾驶一辆白色集装箱车停置在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附近一角落后,穿戴好事先准备的手套、口罩、帽子并携带液压钳、铁撬棍、宽胶带、绳子等工具后,行至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门前,由周伟用液压钳将大门铁丝剪断后,进入该公司院内,先后用胶带、绳子将被害人康怀伟、王朝景、丁克勤手脚捆绑并用胶带封住眼睛和嘴,并留下专人看管,以防止该三人反抗和报警,后抢走该公司仓库内秋乐郑单958普品玉米种子包装袋(2.5公斤装)80000个、监控室内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报警器。

后由周伟驾车将该玉米种子包装袋运至约定地点藏匿,后又按照董克启的要求运至郑州,并由二人分别变卖部分玉米种子包装袋。

经查,在此过程中,杜洪昌抢走被害人王朝景黑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治勇抢走被害人康怀伟银白色波导D650型手机一部。

案发后,涉案的64000个玉米种子包装袋已追回并返还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治勇的供述,称其于2008年2月10日伙同董克启、周伟、郑祥龙、郑海良、杜洪昌一起去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盗窃包装袋。

到公司附近,周伟拿着液压钳先下了车,并用液压钳把大门弄开,我们七个人把帽子、口罩、手套都戴好。

我当时什么都没拿,到院子后,有几个屋子里好像有人,周伟就说先绑人,我就站在院子里放风,那天晚上一共好像绑了四个人,在绑第三个人的时候,我也进去了,我看到窗台有一部手机,就拿起来装进我的口袋,然后我帮忙按着那个人的胳膊,和他们几个把那个人绑了。

我们从仓库把种子包装袋往我们车上装,搬了有五、六包,我实在搬不动了,就在车旁一边放风一边捡些散了的小包装袋。

搬完后,我们坐车走了,到了柘城县古桥镇后,周伟给了我和刘小利每人5000元钱,郑祥龙又从我手上要走了500元,于是我拿了4500元和刘小利就回家了。

2、同案犯董克启的供述,称其做生意不顺,就产生了偷一批秋乐种业公司种子包装袋倒卖的想法,并找到周伟,让周伟具体找人并负责实施。

3、同案犯周伟的供述,称其帮董克启找人实施盗窃,找到了郑海良、郑祥龙、刘治勇、杜洪昌、小曹、刘小利。

在偷走包装袋的当天晚上,董克启在他车上给了我30000块钱,并让我发给每人5000块钱。

我拉着刘治勇、郑祥龙、刘小利行至安平镇古桥村古桥北头时,我把15000块钱分给了他们三个人,他们三人拿了钱就走了。

4、同案犯郑祥龙的供述,2008年2月10日晚上9点钟左右,周伟带了三个人回到澡堂,然后他们四个人在房间里打了一会儿纸牌,其间,周伟说晚上到一个厂里搬袋子,由周伟、郑海良和另外两个人把门弄开先进去,然后我和刘治勇、刘小利再进去,并让我和刘治勇拿住撬杠,进去后如果没人就直接把袋子往车上装,如果有人就对人家说是收垃圾废品的,如果人家不让我们拉的话,我们就把他绑起来,关到屋子里。

2008年2月10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们坐车来到郑州西郊的一个厂门口,后我们七个人都进去了。

我和刘治勇在西边正在找袋子时,听到我们后面的门响,我们看到屋里电灯亮了,从屋里出来一个老头,我们怕老头看见我们叫喊,我和刘治勇赶紧拐回他身边,把那个老头推回屋里。

5、同案犯郑海良、杜洪昌供述的内容与董克启、周伟的供述基本一致。

6、同案犯赵素华供述的内容与周伟、郑祥龙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7、被害人康怀伟、王朝景、丁克勤陈述,证实2008年2月10日凌晨3点左右,三人在值班时被5、6个蒙面人用胶带将手脚捆绑后抢劫公司的玉米种子包装袋(50大包)、一部手机和一台电脑主机的事实。

8、证人姚东方证言的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李冬霞、李刘成证言,证实刘治勇给其姐夫李刘成一个银灰色翻盖式波导牌手机。

10、书证(1)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的64000个玉米种子包装袋已发还被害单位。

(2)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及郑州市彦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2008年2月10日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被抢走郑单958普品(2.5公斤)包装袋80000条,每条价值0.78元,共计62400元。

(3)郑州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的两部手机和一台电脑主机无实物且购买资料未提供,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估价。

(4)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合欢街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刘治勇被抓获的情况。

(5)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南公安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刘治勇在杭州南车站被抓获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刘治勇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郑祥龙的供述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治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结伙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治勇实施了具体抢劫行为且行为积极,系主犯,但被告人刘治勇所起作用比同案犯董克启、周伟、郑祥龙、郑海良稍小;被告人刘治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治勇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治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代理审判员秦海伟代理审判员耿媛媛二○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常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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