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胡楚寿受贿案

合集下载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精品范文】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精品范文】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徐炳松案件法律分析(3篇)

徐炳松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徐炳松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徐炳松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国有企业存在的腐败问题。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徐炳松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 贪污罪徐炳松在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主体资格:徐炳松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客观方面:徐炳松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3)主观方面:徐炳松明知其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却故意实施,其主观方面符合贪污罪的要求。

2. 受贿罪徐炳松在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主体资格:徐炳松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客观方面:徐炳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3)主观方面:徐炳松明知其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原则,却故意实施,其主观方面符合受贿罪的要求。

三、案件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徐炳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徐炳松的犯罪事实,判决如下:1. 徐炳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 徐炳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3.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审计风暴掀开农发行腐败串案

审计风暴掀开农发行腐败串案

62法治在线·名案回眸农发行两任副行长落马出生于1945年的胡楚寿是湖南汉寿县人,曾任农发行农业信贷部主任,农发行第一副行长,分管资金计划工作。

2001年,时年56岁的胡楚寿调入中央金融工委,先后出任中央金融工委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2004年6月初,刚刚参加完全国金融监事会议的胡楚寿被叫到银监会主席的办公室,在那里他得知了自己将被“双规”的消息。

同一天,农发行副行长于大路也遭遇同样的命运。

于大路在审计署揭露的农发行“租赁案”发生时任财务会计部主任,胡楚寿调离农发行后,于顺利升任副行长。

由此,由这场审计风暴揭露出的农发行大案,牵涉到了前后两任副行长。

审计署2002年审计报告提到:1996年至1999年,农发行总行以租赁的名义,委托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禾公司)购买电子设备和汽车等固定资产,总金额9.2亿元,其中8.1亿元曾被挪用投入股市,进行股票买卖,所获收益去向不明,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在此之前,中央纪委也已就此案成立专案组,并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2003年的审计报告,反响巨大,并引发了社会上的一些质疑之声:“审计署每年公布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究竟如何处理落实?”作为回应,当年7月11日监察部公布了对审计署有关审计报告中发现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情况,其中便包括农发行案的最新进展。

审计风暴掀开农发行腐败串案文/海剑2006年的春天,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说是不平静的春天——两任副行长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惩处。

虽然农发行表示,此次高管层出事是个别人的问题,但仍不免为正在谋求发展的农发行蒙上了一层阴影。

事实证明,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所带来的破坏性比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它不仅损害了社会规则的公平性,助长奢靡之风,并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监察部称,在农发行向美禾公司租赁总额9.2亿元固定资产业务过程中,美禾公司偷逃营业税1000余万元,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利用增资扩股与上级公司脱钩之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

纪某、胡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纪某、胡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纪某、胡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9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铁峰杨社娟赵博【审理法官】周铁峰杨社娟赵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焦义龙;周明坤【当事人】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焦义龙周明坤【当事人-个人】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焦义龙周明坤【当事人-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代理律师/律所】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王玉宝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王玉宝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世平李靖婷王玉宝沈正雪【代理律所】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于凤芝;夏祥彬【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昌盛酒厂;焦义龙;周明坤【本院观点】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夏祥彬欲证明的问题,因此不予采信。

经法庭询问证人是否知晓春饼屋的经营情况,证人陈述不了解,因此证人陈述的其将房屋出租给于凤芝的证言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无关,故不予采信。

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胡某系引用了案涉美丫丫特色春饼屋提供的“散装白酒"后因甲醇中毒死亡,故美丫丫特色春饼屋应对胡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于凤芝与夏祥彬系母子关系,根据于凤芝、夏祥彬等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于凤芝、夏祥彬平日里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一审据此认定于凤芝、夏祥彬共同经营案涉美丫丫特色春饼屋并判令二人对纪某、胡鑫、胡磊、洪有春、胡秀琴、胡秀荣、胡秀云、胡贵林、胡贵君承担赔偿责任。

“80后”局长涉嫌受贿千万元始末

“80后”局长涉嫌受贿千万元始末

“80后”局长涉嫌受贿千万元始末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工作出色“杰出青年”走向腐败前沿1980年10月,肖明辉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

2002年毕业于郑州工业大学土木系,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清华大学土木系,2006年获得工学硕士学位。

研究生毕业后作为引进人才,进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担任建设工程管理主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前两年时间里,肖明辉积极致力于改进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模式,
【总页数】1页(P45-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66
【相关文献】
1.海南“前途不可限量”年轻干部追求“钱途”受审——“八零”后局长涉嫌受贿千万元始末
2.“80后”局长涉嫌受贿千万元始末
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朱泽君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4.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原局长许先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5.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炎生涉嫌受贿罪被决定逮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陈某、周某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周某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周某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0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圣超【审理法官】韩圣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章寿;周保尔【当事人】陈章寿周保尔【当事人-个人】陈章寿周保尔【代理律师/律所】周胜利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胜利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胜利【代理律所】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章寿【被告】周保尔【本院观点】公民个人享有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从是否符合名誉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个人享有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从是否符合名誉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案涉微信聊天内容所使用的“真是一派胡言”、“这样的作家能写出什么精品呢?”、“臆想判断、胡编乱造”等言辞确带有一定的贬义性,但周保尔的该些言论是在和案外人周某1的微信聊天中发送,并未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发表,而周某1对该条微信所涉的背景情况较为了解,能够理解和判断上述言论,现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微信聊天内容发生传播或扩散导致对陈章寿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陈章寿以自身的主观感受主张该条微信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本案尚不足以认定上述微信聊天内容对陈章寿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原审法院对陈章寿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陈章寿认为周保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相关内容对其著作产生影响,超出其一审主张的侵权事实,本院不予审查。

另,原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案例一:徐蔚南贪污案(一)案情:被告人:徐蔚南,男,53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89号801室,1997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蔚南于1988年经由厦门市人事局调入中国厦门仪器仪表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3年,被告人所在公司为发放“超产奖”而决定非法套取现金。

同年7月至1994年5月,被告人徐蔚南分七次将公司的人民币83万元转帐到厦门市五交化公司门市部的银行户头,尔后五交化公司门市部在扣除1.5%的手续费后,以虚开购货发票的方法向仪器仪表公司返还现金人民币817550元。

被告人徐蔚南在收取现金后,向本公司谎称支付的手续费比例为5%,只将788500元交回公司,从而截留了人民币29050元,并占为己有。

1994年12月至1995年8月间,被告人徐蔚南在经办所在公司养老基金保险手续时,收取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给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2307.39元,徐蔚南将其中的人民币9000余元占为己有。

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侦查,徐蔚南被查获归案。

案发后,徐蔚南能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退出全部赃款。

(二)审判: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蔚南犯贪污罪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收受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是贪污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蔚南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保险公司支付被告人的手续费系保险公司依照有关文件合法给付经办保险投保手续代办员的劳务费用,被告人收取该项劳务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同时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年纪较大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蔚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叶某某受贿案

叶某某受贿案

叶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8.11.05裁判规则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文叶某某受贿案被告人叶某某。

1997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受贿案立案侦查。

1998年4月2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3年至1997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金华县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5次收受杨尚荣、周建平、虞新法、吴纯、陈光辉、杨清华、张德福、黄寅初、吴均良、叶志春、贾小如等人贿赂23.7万元,为他人在任职、亲属调动、落城市户口以及在征用土地税收、工程承包中享受优惠等问题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998年6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差。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起诉书指控的1996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家中收受周建平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应属违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定性不当。

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声誉,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胡楚寿受贿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一中刑初字第39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胡楚寿,男,60岁(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大学文化,原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海紫金苑3号楼3单元3层B号。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新,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楚寿犯受贿罪,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娄云生、检察员彭现如、代理检察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楚寿及其辩护人许兰亭、刘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8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胡楚寿于1996年至2003年问,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胡刚(另案处理)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540万元、港币90万元(折合人民币95.48万元),共计人民币635.48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1996年至1999年9月,被告人胡楚寿在担任农发行副行长期间,接受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禾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蔡国安(另案处理)的请托,3次为该公司承揽农发行共计人民币9.2亿元租赁业务提供了帮助。

其中,胡楚寿通过胡刚将农发行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信息告知蔡国安后,伙同胡刚于1997年9月9日,收受蔡国安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并由胡刚用此款注册成立了北京日通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通成公司)。

案发前,在国家审计署对农发行进行审计时,胡楚寿与胡刚担心受贿事实败露,遂将该500万元投资美禾公司后所持有的股权予以退还。

二、1998年底,被告人胡楚寿在担任农发行副行长期间,通过胡刚在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于大路(另案处理)的办公室,收受于大路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为此,1999年11月至2000年3月间,胡楚寿利用职务便利,为于大路的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

三、2001年5、6月间,被告人胡楚寿在担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渤海明珠酒店收受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原副行长程明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为此,2003年5、6月间,胡楚寿接受时任大连全盛业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顾问程明文提出的请托,利用其负责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申办贷款提供了帮助。

185四、2002年8月,被告人胡楚寿在担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期间,在北京首都机场收受了广东省佛山市高明金盾恒业电脑特种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明清给予的港币60万元(折合人民币63.64万元)。

为此,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胡楚寿利用其负责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明清的请托,为该公司顺利中标成为中国工商银行印刷空白重要凭证指定企业以及延长进口纸张使用期限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五、2000年8月,被告人胡楚寿在担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期问,接受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金明的请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反规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有关领导,为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出售香丽大厦作为营业网点提供了帮助,并在深圳市长城大酒店收受高金明给予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31.84万元)。

案发后,胡楚寿在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胡楚寿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楚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楚寿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被告人胡楚寿的辩护人许兰亭、刘新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胡楚寿收受于大路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高金明给予的港币3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的其余受贿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指控胡楚寿伙同胡刚收受蔡国安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供证之间存在矛盾,仅凭胡楚寿的供述认定其行为186系受贿证据不足;指控胡楚寿收受林明清港币60万元的证据相互矛盾,应按借款协议及林明清持有存单的客观事实认定为借款;程明文给予胡楚寿人民币10万元时,没有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程明文两年后向胡楚寿提出请托,与其给予胡楚寿的钱款没有关联性;胡楚寿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应以自首论。

被告人胡楚寿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楚寿于1996年至2003年间,利用担任农发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取巨额贿赂。

具体事实如下:一、1996年12月至1999年9月间,被告人胡楚寿利用职务便利,为美禾公司承揽农发行人民币7.2亿元的电子设备租赁业务提供帮助,并将该行需要增加汽车租赁业务的信息通过其子胡刚告知美禾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蔡国安,帮助美禾公司承揽了农发行人民币2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

为此,蔡国安通过胡刚给予胡楚寿人民币500万元,经胡楚寿同意,胡刚用该款注册成立了日通成公司,并将该款以日通成公司的名义入股美禾公司。

2002年7—8月间,国家审计署对农发行进行审计,胡楚寿恐受贿事实败露,指使胡刚将持有美禾公司的股份退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中国农业银行农银任[1988]54号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中国农业银行党组农银党[1993]29号文件等书证证明:1988年9月,胡楚寿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农商信贷部主任;1993年6月,胡楚寿被任命为该行副行长。

2.国务院国人字[1994]115号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农 187发行党组会议纪要及农发行字[1995]179号、[1998]171号文件等书证证明:1994年10月,胡楚寿被任命为农发行副行长,分管财会部工作。

3.国务院国人字[2000]89号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金融工任[2000]119号通知、国务院282号令、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国监办字[2003]6号文件、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党通[2003]4号、6号通知等书证证明:2000年6月,胡楚寿被任命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同年7月,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4.证人蔡国安的证言证明:1996年12月,美禾公司承揽了农发行人民币4.2亿元的电子设备租赁业务。

1997年9月前后,胡楚寿之子胡刚告诉他农发行准备租赁汽车,问他是否愿意承揽,胡刚可以做农发行方面的工作,获利后二人均分,他表示同意。

期间,胡刚提出注册公司需要人民币500万元,他认为美禾公司在该项业务中至少可以得到人民币2亿元的业务量,可获利人民币1000万元,因该业务是通过胡刚取得的,如果胡楚寿不同意,美禾公司不可能承揽到该业务,遂给予胡刚人民币500万元。

胡刚用该款注册成立了日通成公司,后将该款以日通成公司的名义入股美禾公司,并称这是胡楚寿的意思。

后经胡楚寿同意,美禾公司又承揽了农发行人民币3亿元的电子设备租赁业务。

因胡刚想隐瞒人股美禾公司的事实,故从未参加过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纪要上股东、董事的签字,都由他替胡刚代签。

2002年7至8月间,胡刚说审计署正在审计农发行,有人找胡楚寿的麻烦,要求退股,他将胡刚在美禾公司的股份分别转让给本公司的丛志刚、李亦奇等人。

后来,胡楚寿在约见他时提出,胡刚在美禾公司的股份虽然退了,但要求他以后继续关照胡刚。

1885.证人于大路的证言证明:1997年6至7月间,农发行需要增加汽车租赁业务,财政部批准了人民币6亿元的额度后,徐放鸣推荐中国电子租赁公司承揽该业务,他考虑到美禾公司与胡楚寿关系好,决定将该业务中的2亿元交由美禾公司承接,其余4亿元由中国电子租赁公司承接,胡楚寿表示同意。

1999年下半年,财政部又批准了人民币3亿元的电子设备租赁额度,他建议将该业务分一部分给其他公司承接,胡楚寿决定全部由美禾公司承接。

6.证人陈松林的证言证明:1997年8月,他与于大路向财政部有关领导申请为农发行追加汽车租赁业务。

11月上旬,在得知财政部基本同意给农发行追加人民币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后,他拟制了签报,经于大路、胡楚寿批示同意后上报财政部。

7.证人肖瓴的证言证明:1996年5月,蔡国安向她建议采用租赁方式为农发行解决设备短缺问题,并表示美禾公司可以承接该业务。

她与于大路向胡楚寿进行了汇报,并推荐美禾公司承接该业务,胡楚寿同意后,美禾公司得到了人民币4.2亿元的电子设备租赁业务。

8.证人郭辉的证言证明:美禾公司实际由蔡国安负责,增资扩股一事由蔡国安决定。

9.证人徐放鸣的证言证明:胡楚寿与于大路曾到财政部请求追加汽车租赁额度,他表示同意。

10.证人韩冰的证言证明:他得知农发行需要租赁汽车后,向徐放鸣请求承揽该业务,徐放鸣同意帮忙。

后他联系的中国电子租赁公司得到了人民币4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由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实际履行。

11.证人丛志刚、李亦奇的证言均证明:他们在美禾公司没有出资受让胡刚名下的股份,但股份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名是他们所写。

12.财政部财商字[1996]462号文件、农发行签报、农发行财 189会部与美禾公司的租赁合同等书证证明:1996年11月27日,财政部批复同意农发行采取统一租赁的方式,为新增设的分支机构配备部分电脑及配套配备;同年12月1日,农发行与美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农发行向美禾公司租赁电脑等设备,租金共计人民币4.2亿元。

13.农发行报财政部的发文、农发行字[1997]21号文件及附件、财政部财商字[1997]210号文件、农发行签报、农发行财字[1997]40号文件、财政部财商便字[1997]172号文件等书证证明:农发行向财政部申请追加汽车租赁业务,财政部批准追加农发行人民币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额度。

14.农发行与美禾公司的租赁合同证明:1997年12月,农发行向美禾公司租赁车辆,期限4年,租金共计人民币2亿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