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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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种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十四种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十四种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加收税收滞纳金呢?跟着仁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什么是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的

什么是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的

什么是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的什么是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的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

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

各国税法中普遍规定了滞纳金的制裁方式,纳税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并按滞纳税款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金额:滞纳税款×滞纳金比例×滞纳天数。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滞纳金适用范围除外——比例原则的运用为达成一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必须满足可以达成目的的要求,并且在多数皆能达成目的的手段中所附带的不利益为少数。

换言之,以此种手段达成目的的利益必须超过附带的不利益。

此种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均衡考量,在法律上,即所谓之比例原则。

在法治国家中,人民的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律可以干涉权利,但这种干涉手段与干涉目的之间,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否则就会构成过度的干涉,为宪法所不容。

比例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宪法中,在税收的征管中可以运用比例原则来排除滞纳金的适用。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情况应当排除滞纳金的适用:(一)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超过税款缴纳期的纳税人应当征收滞纳金,以此来确保国家税收的准时收取。

但是如果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加征滞纳金无异于雪上加霜,并不能因此而增加其支付能力。

因此,在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时,以加征滞纳金的为之设置压力,促使其缴纳,就有违比例原则。

对于税法来说,征收滞纳金是毫无界限的,但是在每个案中可能发生不良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应当赋于税务机关自由载量权,从而确保普遍追求正义公平,在具体的税务个案中也可以实际产生符合正义公平的效果,以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税收滞纳金的相关会计分录
1、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2、补缴增值税时
应交未交的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需要额外补交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4、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贷:银行存款
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税款,会出现什么后果?
1、罚款、滞纳金
没有按时申报,税务机关会根据情节对逾期申报的行为作出处罚,有应纳税额的,还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2、无法正常清卡
在申报期内,纳税人可以进行网上办税
3、一不小心就成走逃户
没有按规定抄报税,税务机关通过实地、电话等方式查询对企业和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道也联系不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该企业将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最新版)目录1.税收滞纳金的定义和作用2.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法3.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分录示例4.税收滞纳金对企业财务的影响正文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按照规定加收的额外费用。

税收滞纳金的作用在于鼓励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税收滞纳金对财务状况和税收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是,在会计科目中设置“应交税费——滞纳金”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应交的税收滞纳金。

具体操作如下:1.当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税收滞纳金时,借记“应交税费——滞纳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税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将已计入“应交税费——滞纳金”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应交税费——滞纳金”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税款”科目。

以下是一个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分录示例:例:某企业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按时缴纳当月增值税 30000 元,税务机关在 2022 年 1 月 5 日加收滞纳金 500 元。

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0 日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滞纳金 500贷:银行存款 500借:应交税费——税款 30000贷:银行存款 30000借:应交税费——滞纳金 500贷:应交税费——税款 500税收滞纳金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

因此,企业应当加强税收管理,确保按时缴纳税款,降低税收滞纳金的发生,维护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定。

对税收滞纳金的理解和处理

对税收滞纳金的理解和处理

对税收滞纳金的理解和处理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延误缴纳税款所需缴纳的违约金。

它在税收征管中起到一种约束和激励的作用,同时也是税收法律的一种惩罚措施。

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理解和处理税收滞纳金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税收滞纳金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合理处理意见。

一、税收滞纳金的理解税收滞纳金的产生是由于纳税人未能按时缴纳税款而导致的。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的天数和缴款金额计算出对应的滞纳金,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纳税人进行罚款。

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罚款,它是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一种违约金,用来激励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滞纳金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金额和逾期天数而定。

一般来说,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税收滞纳金 = 逾期未缴纳税款 ×滞纳金利率 ×逾期天数滞纳金利率根据具体税种和纳税人的违法情节而定,税务机关会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一个合适的利率。

二、税收滞纳金的处理1. 合理避免滞纳金纳税人应该始终遵守税法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以避免产生滞纳金。

确保及时缴纳税款,对纳税人而言是一种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各种合法的税收政策和减免措施来降低税收负担,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相关税款。

2. 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教育税务机关在纳税征管中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引导作用。

他们应该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纳税人遵守纳税法律法规,及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咨询和服务机制,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3. 正确处理滞纳金的缴纳对于已经产生的税收滞纳金,纳税人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时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滞纳金的计算公式进行核算,并将滞纳金及时缴纳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账户上。

同时,纳税人还应保存好关于滞纳金的相关凭证和汇款记录,以备日后审计和申诉时使用。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摘要:一、税收滞纳金的概念与计算方法二、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三、补交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分录四、税收滞纳金减免的相关规定五、避免税收滞纳金的建议正文: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会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有着特定的方法和原则。

一、税收滞纳金的概念与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方法为:滞纳金=税款×日利率×滞纳天数。

其中,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一年按360天计算。

二、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当纳税人补交税收滞纳金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1.补交税款时:借:预收账款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或所得税等)2.补交税收滞纳金时: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贷:银行存款三、补交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分录以补交增值税为例,当查出补交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1)补交增值税时:借:预收账款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2)结转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补交税金及罚款: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贷:银行存款四、税收滞纳金减免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也可申请减免税收滞纳金。

五、避免税收滞纳金的建议为了避免税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定期关注税收政策,确保按时缴纳税款。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摘要:
1.税收滞纳金的定义和产生原因
2.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3.税收滞纳金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4.如何避免产生税收滞纳金
正文: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它是由于纳税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而产生的,是税收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涉及到会计分录的制定。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涉及到会计分录的制定。

一般情况下,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收滞纳金",贷记"银行存款"。

这样,就可以将税收滞纳金纳入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企业的现金资产。

税收滞纳金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务方面。

税收滞纳金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同时,税收滞纳金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对个人来说,税收滞纳金会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影响个人的生活质量。

为了避免产生税收滞纳金,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应该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自己的纳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纳税人遇到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以免产生税收滞纳金。

总的来说,税收滞纳金是税收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务方面。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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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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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纳税人过失漏税
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以前,对违反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除了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外,没有规定是否征收滞纳金。2001年修改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7条等规定,对纳税人偷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除追征税款,处以行政罚款之外,还加收滞纳金。违反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其中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疏漏或少缴税的行为,而其他行为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虽然结果都是未缴或少缴税款,但其主观状态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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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超过税款缴纳期的纳税人应当征收滞纳金,以此来确保国家税收的准时收取。但是如果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加征滞纳金无异于雪上加霜,并不能因此而增加其支付能力。因此,在纳税人已无支付能力时,以加征滞纳金的为之设置压力,促使其缴纳,就有违比例原则。对于税法来说,征收滞纳金是毫无界限的,但是在每个案中可能发生不良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应当赋于税务机关自由载量权,从而确保普遍追求正义公平,在具体的税务个案中也可以实际产生符合正义公平的效果,以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在德国,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国的租税通则第277条第1项,免除违反比例原则之滞纳金。
那么,滞纳金是行政处罚还是执行罚?从税务机关对滞纳金的科处上可以看出:(1)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科处,而滞纳金并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科处的,它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要滞纳税款就应当支付相应的滞纳金;(2)行政处罚具有一次性特点;而滞纳金的日积月累特点,是显然不同于一次性的行政行为的;(3)《税收征管法》第62条和第32条规定,对税务违法行为可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如果滞纳金是行政处罚,同一行为课征滞纳金之后,不能再次处以罚款或其他形成处罚纳税人,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除此之外,界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规定进行探讨。在2001年修订之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这一比率,相当于百分之七十三的年利率,远非一般意义的资金成本可比,带有强烈的惩罚性质;《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修订后,其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这一比率,相当于18.25%的年利率,大体已经相当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成本。这说明,我国滞纳金制度经过改革后,其惩罚性已经大大削弱,而损害赔偿的功能则相应大大增强。由于我国税法没有规定利息这种税收附带债务,滞纳金带有利息即损害赔偿的功能,同时还带有一些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尽早履行义务。因此,我国滞纳金具有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的性质。
二、滞纳金适用范围除外——比例原则的运用
为达成一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必须满足可以达成目的的要求,并且在多数皆能达成目的的手段中所附带的不利益为少数。换言之,以此种手段达成目的的利益必须超过附带的不利益。此种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均衡考量,在法律上,即所谓之比例原则。在法治国家中,人民的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律可以干涉权利,但这种干涉手段与干涉目的之间,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否则就会构成过度的干涉,为宪法所不容。比例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宪法中,在税收的征管中可以运用比例原则来排除滞纳金的适用。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情况应当排除滞纳金的适用:
其次,违反比例原则。滞纳金的功能在于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在漏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并不知道未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不可能达到督促其缴纳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此时征收滞纳金的手段与目的不符,违反了比例原则。因纳税人过失而导致漏税的行为,与故意逃税行为相比较,其违反税法情节较轻,如果对于故意与过失行为,均适用滞纳金标准,对于过失行为来说超出其必要的程度,有违正义与公平的法理念,无法达到法律所追求并要求实现的个别案件正义的目标,也有违比例原则。
再次,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纳税人漏交税款,不需要交纳滞纳金,而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漏交税款,就需要交纳滞纳金。此条规定使得在一件税案中,滞纳金的多与少不在于纳税人的过失,而在于税务机关发现漏税情况的时间,其立法意图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而忽视了对纳税义务人权利的保护。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税款的法定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对纳税人而言,则不能以平均的一般公民的注意能力为准,而应以纳税人处理自己其他职业上或业务上的事务所持注意能力为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负义务不同,且纳税人的义务标准比税务机关义务的标准低,税务机关违反此种义务时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而纳税人违反此种义务时需要缴纳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来说显失公平,也有违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念。
首先,违反税收公平主义。税务案件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税基的计算也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来说难免出现百密一疏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并非纳税人故意漏报税款而逃漏税款,其在主观上并无逃税的故意,因此,与故意逃避税收的纳税人相比,二者在主观上差异较大。如果对恶性较轻甚至根本没有恶意的过失行为与恶性较重的故意行为,均适用滞纳金,是有欠公平的。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笔者认为,从税收的性质入手,即从税收债务关系和税收权力关系的观点来看,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因此,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而是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手段,它是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制裁,以迫使其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滞纳金属于执行罚中的财产罚,其与行政处罚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只能一次终结,即一事一次性处罚,不能多次适用处罚,不能持续适用后累积终结;执行罚可以一次终结,也可以持续适用多天后累积终结。滞纳金是运用持续适用多天累积终结的计算方法,其只能是执行罚。“滞纳金的性质是实现以届清偿期之租税或租税给付之压力措施。其既非利息、亦非处罚,而是促使租税义务人准时缴纳租税或附带给付之措施。”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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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债务关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以纳税限期为时间标志,超过这一限期,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所有权即从纳税人转移到国家,变成国家财产,而无论是否实际缴纳。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及时足额纳税,于国家而言,是纳税人延迟履行纳税债务,滞纳金就是这种支出的补偿。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税更多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但从法技术的角度审视税收实定法时,将税收法律关系单一地划分为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是很困难的,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其中有些属于债务关系,而有些则属于权力关系。例如,更正、决定和滞纳处分所构成的关系,仅从法技术的角度观察,只能构成权力关系。滞纳金作为本税的附带债务,与本税的区别在于,税收附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实现后,附带债务只是抽象地成立。如果没有稽征机关的核征行为,附带债务人并没有义务缴纳相关项目。因此,对滞纳金的征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税收权力关系,这种税收权力关系在客观上表现为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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