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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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经济合同的一种违约补偿,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扣附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对于行政处罚性滞纳金(如契税滞纳金等)或者是企业发生的由于经济合同违约的一种补偿性滞纳金(如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都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属于按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契税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还会关联一个税种,就是契税,那么问题来了: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1. 总局层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地方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条规定,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结论:公司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出让金而缴纳的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的范畴,属于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需要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这项特殊的支出,财务人员应高度关注,一方面是由于这类金额往往比较大,另一方面对于不税种的税法对此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按同一标准列支或扣除,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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