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犬的管理规定
xx市养犬管理条例1

XX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等扶助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应当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作为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养犬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养犬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捕捉城市建成区的流浪犬只,管理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犬类治安、刑事案件,捕杀狂犬,捕捉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流浪犬只,查处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电子标识植入,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狂犬病疫情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的防治、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公安、农牧、城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大型犬饲养规定

大型犬饲养规定大型犬饲养规定每个城市都不同。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大型犬饲养规定,一起来看看。
兰州大型犬饲养规定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居民在廊坊市区养犬需遵守以下规定:
1. 居民养犬必须持有有效的犬只饲养许可证,且每户最多允许养一只犬只。
2. 犬只必须经过免疫和注册登记,确保犬只健康且具备相关的饲养条件。
3. 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公园、游乐场、学校、医院、商场等禁止养殖、放养犬只。
4.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犬只必须牵引犬链,并由成年人亲自携带犬只,禁止犬只与他人及其他动物发生冲突。
5. 犬只必须按时接种疫苗,定期进行体检,保证犬只不患病或传染病。
6. 犬只必须使用犬牌,上面标明犬只的身份信息和饲养者的联系方式。
7. 犬只禁止任何形式的攻击性训练,不得威胁他人和损害公共安全。
8. 犬只的排泄物必须由饲养者清理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造成污染。
9. 如发现犬只存在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犬只等。
以上是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建议居民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物业宠物管理规定在如今的社区生活中,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可能给小区的环境、安全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小区的和谐、整洁和安全,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一、宠物登记1、所有养宠物的居民应在入住小区后的一周内,携带宠物的相关证明(如疫苗接种证明、宠物健康证明等)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名称、性别、年龄、毛色、体重、主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物业管理人员将为登记的宠物建立档案,以便进行后续的管理和服务。
二、宠物疫苗接种1、居民必须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以预防各类传染病的传播。
疫苗接种时间应按照兽医的建议进行。
2、每次接种疫苗后,居民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供有效的疫苗接种证明。
3、对于未按时接种疫苗的宠物,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主人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规定。
三、宠物出行1、宠物外出时,主人必须使用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以确保宠物在主人的控制范围内。
2、大型犬类(体重超过 20 公斤或肩高超过 50 厘米)外出时,主人还应为其佩戴口罩,防止意外伤害他人。
3、居民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如遇其他居民应主动避让,并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惊吓或骚扰。
四、宠物卫生1、宠物在小区内排泄时,主人应立即清理粪便,保持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
2、禁止宠物在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花坛、水池等区域大小便。
3、主人应定期为宠物洗澡、梳理毛发,保持宠物的身体清洁,防止寄生虫和异味的产生。
五、宠物噪音1、居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产生过度的噪音,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2、夜间(晚上 10 点至次日早上 6 点)应将宠物安置在室内,避免宠物叫声扰民。
3、对于经常产生噪音扰民的宠物,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主人采取整改措施,如佩戴止吠器等。
六、宠物活动区域1、物业管理处将在小区内划定专门的宠物活动区域,居民可以在此区域内让宠物自由活动。
中国大型犬饲养规定范文

中国大型犬饲养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
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的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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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有哪些_大型犬的管理规
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
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
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
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
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
犬种。
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
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
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
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
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
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等各项条款(重点区第一年1000,以后每年500;一般区自行制定价格)。
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做到合法养犬了。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