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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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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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进一 步加 强 困 难群 众救 助补 助 资金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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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宁 夏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审 计 (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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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困 难 群 众 救 助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财 政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 不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复 审 不合 格
的 ,
其享受 免税 优惠 的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
非 营 利 组织 免税 资 格 复 审 按 照 初 次 申 请 免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城乡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的“兜底线”,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织牢了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网。

但是,当前社会救助制度中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急需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全稳定,意义重大,作用明显。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践行“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工作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来组织实施。

二、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藏财社字〔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6〕36号各地(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8月18日附件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救助对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90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商各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复审备案。

自治区民政厅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自治区民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有效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旗县(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充情况说明。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牧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各地要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临时救助申请限制,非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

原则上救助金额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报旗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具体审批额度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确定。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5.《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二、审批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1.申请审批表;2.申请书(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3.镇、村级调查报告(须两名以上调查人签名);4.广西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非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填写);5.户主及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7.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含工资证明、退休生活费、下岗生活费、失业费、遗属补助等);8.根据需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疾病证明原件(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9.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明;10.户主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其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在该村(社区)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

监督举报电话:532205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南府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难”原则。

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

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

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制度

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制度

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帮扶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关注职工群众疾苦,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三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注重实效、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范围包括:困难职工帮扶、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福利保障等。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帮扶救助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第六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责任主体,确保帮扶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三、帮扶救助内容第七条困难职工帮扶(一)对家庭困难、生活无助的职工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二)对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专项救助;(三)对退休、下岗失业等特殊群体的职工提供关爱和帮扶;(四)对职工子女就学困难的提供教育救助。

第八条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一)为职工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服务;(二)参与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三)关注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第九条职工教育培训(一)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二)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科技、法制等各类教育培训;(三)开展职工岗位培训,促进职工岗位成才。

第十条职工福利保障(一)关心职工生活,开展节日慰问、生日关怀等活动;(二)协助企业落实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三)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文体活动等,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四、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职工申请职工遇到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可以向所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核审批工会帮扶救助工作机构应当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帮扶救助对象和帮扶救助金额,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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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意外总会来临,对于突然有困难的人我们要伸出援助之手,你对于临时救助有什么办法?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关于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全国困难职工帮扶相衔接,与经费供给水平相适应的自治区职工困难帮扶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广大职工的工作、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工会主要负责人对当地职工困难的救助工作负总则,将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服务职工规划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体系。

第三条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帮扶(服务)中心)要履行职工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救助等职责。

第四条工会保障工作部要履行职工困难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统筹协调,提高职工困难救助服务水平。

第五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管理、发放工作;工会经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度内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且无法纳
入全国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并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并加入工会的农牧民工。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申请及受理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基层工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帮扶救助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第八条审核
调查核实及民主评议。

基层工会在受理个人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经济、生活以及家庭赡抚养负担情况等,申请人应当配合基层工会开展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开展基层民主评议,评议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

公示。

应当将审查结果在本单位或居住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基层工会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以上工会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基层工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提出是否救助的审核意见,需要救助的要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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