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述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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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可编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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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论述题1、试述我国高等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什么?答: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土木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获得土木工程工程师基本训练,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工程科学技术人才,毕业后能从事土木工程设计、施工与管理工作,具有初步的工程规划与研究开发的能力。

2、联系实际论述土木工程发展的前景。

答:1、功能要求多样化;2、城市建设立体化; 3、交通工程快速化;4、工程设施大型化(七)论述题1、试述我国发展“绿色建材”取得的初步成果?答:A、利用废渣类:废弃物为基料研制的砖制品取代粘土砖已趋于成熟,工程中已大量应用;B、采用化学石膏制板产品,以磷石膏、脱硫石膏、氟石膏代替天然石膏生产“绿色建材”;C、充分利用白色污染废弃物,经粉碎后,采用刨花板(或中密度板)生产技术生产保温板系列产品、复合夹心板材产品来代替木材。

D、利用稻草或农植物秸秆为填料,加水泥蒸压生产水泥草板.E、采用高新技术生产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多功能“绿色建材"。

F、水泥的生产从综合治理寻求出路。

2、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的墙体改革已取得的成果有哪些?答:(七)论述题1、联系实际,试述减少不均匀沉降的措施?答:当遇到地基不均匀、建筑物平面形状复杂、高差悬殊等情况时,在建筑物的特定部位设置沉降缝;还应合理安排建筑物间的距离;尽可能采用轻型结构以减轻建筑物的自重;在砌体结构中设置圈梁以增强结构整体性;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等。

2、简述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答: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是按照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体性状的影响,并结合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以及地基处理等工程的具体要求,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决策性具体建议,为设计、施工提供依据,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七)论述题1、试述高层结构的主要结构形式及特点?答:主要结构形式有: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等。

五、论述题

五、论述题

五、论述题第一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1.怎样理解哲学基本问题是在实践中产生和在实践中解决的?2.简述马克思主义物质观具有什么理论意义?3.怎样理解社会的物质性?4.怎样理解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关系?5.怎样理解社会生活的实践性?6.用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观点、发展观点,分析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

7.试述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并说明割裂二者的错误及其指导意义。

8.试述辩证否定观的内容,并用以说明应怎样正确对待我国的文化遗产和外国文化。

9.用内因和外因关系原理,说明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1、为什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实践标准对于我国深化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2、从认识主体的含义和特征出发,阐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怎样不断增加主体的认识能力。

3、从真理的辩证法原理出发,说明怎样正确对待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4、试述党的思想路线和认识论的一致性,以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重大理论意义。

第三章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1.运用唯物史观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原理,联系实际说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试述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反作用的原理,并结合当前实际阐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试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及这一原理对于我国实施科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意义。

4.试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的原理说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方针的正确性。

5.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我国自然资源十分有限,环境污染较严重。

我国面临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面临开发资源和保护资源的矛盾。

请结合这一实际,并根据你对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的理解,谈谈在利用科学技术方面我们应该怎样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6.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思考和分析我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的特点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

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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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论述题1.电子气压止血仪广泛用于四肢手术,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手术创面的出血。

但使用不当,可发生皮肤软组织、神经、血管的损伤等,甚至造成病人伤残。

请分析电子气压止血仪在使用结束后放气过快的危害:答:①放气过快,对已有血容量不足的患者,导致血压下降易发生危险。

②放气过快,大量血流一下涌至先前被捆绑的肢体,致使全身有效循环血量锐减,出现止血带休克。

③年老体弱者:放气时预防静脉回流突然增加导致心衰。

2.颈椎疾病属于骨科临床的常见病,经前路颈椎手术能够改变颈椎病患者的神经症状并恢复颈椎功能。

请简述颈椎手术中的配合要点?⑴手术全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⑵颈椎植骨融合常选用自体髂骨块,手术野铺巾应一次完成,注意清点物品,避免取骨处遗留异物。

⑶术中用药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原则及用药时间,如术前30分钟用抗生素,椎体减压前用甲强龙静滴。

⑷妥善保存切取的髂骨,防止遗失掉落和污染,避免造成患者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⑸术后病人佩戴颈托制动,搬动时动作轻柔,保持头、颈、躯干一致,避免引起意外伤害。

3.骨水泥是一种用于骨科手术的医用材料,主要用于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骨髓腔内操作时易发生哪些意外?术中该如何预防?答:(1)全髋置换中,当向髓腔内填塞骨水泥和插入股骨柄时,髓腔内压力迅速增高,导致空气、脂肪和骨髓组织等进入血液循环,形成栓塞,引起一系列并发症.(2)预防:①器械护士认真观察手术进程,调配骨水泥要和术者商量,待术者处理好骨面,无渗血、无骨渣、充分干燥后,此时和术者约定开始调配。

②术中应及时评估手术的出血量,准确记录尿量,注意吸引器,防止堵塞。

特别是在刚注入骨水泥,骨水泥完全发热时可出现一过性的血压波动。

所以在植入骨水泥前,应通知麻醉师,注意观察血压的变化。

4.手术体位摆放是手术室护士的专科技能,所以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手术体位摆放的方法、要点。

简述俯卧位摆放的护理要点?①头部置于有槽啫喱头垫上双眼不受压;②双手臂置于垫有软垫的可调节拖手架上,肩肘呈90°,远端关节低于近端关节;③胸腹部俯卧位垫支撑上端平患者锁骨,下端在患者髂前上棘处;④双髋双膝关节屈曲20°,膝关节及小腿下垫软垫;⑤踝部背曲,足趾悬空5.关节镜外科的形成和发展是微创手术走向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依靠判例法作为法律依据,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为法律创立先例,后来者遵循先例进行裁判。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拿破仑法典的整合,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的法律体系。

它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来源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依赖于判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具有权威性。

2.法律结构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层次;大陆法系则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立法法规三个层次。

3.司法体制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普通法院制度,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级制度,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严格遵守成文法。

4.法律观念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强调国家权力和社会利益,注重实质正义。

5.法律运作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严谨,法官需严格遵循成文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总之,两大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司法体制、法律观念和法律运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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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试论近代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和主要矛盾。

涵义:中国虽仍维持着独立国家和政府的名义,还有一定的主权,但已经丧失了完全独立的地位,在相当程度上被殖民地化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遭到破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国的经济不再是完全的封建经济,但也不是完全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

这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及其与中国封建主义势力相结合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一种从属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畸形的社会形态。

基本特征(要点):第一,资本—帝国主义势力日益成为支配中国的决定性力量;第二,日益衰败的中国封建势力成为资本—帝国主义压迫、奴役中国人民的社会基础和统治支柱;第三,自然经济的基础虽遭破坏,但依然是中国走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严重障碍;第四,中国新兴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虽已产生但发展很缓慢,力量很软弱;第五,近代中国各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处于不统一状态;第六,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下,中国的广大的人民尤其是农民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

主要矛盾: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这些就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

2、概述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基本内容及国民党一大宣言对三民主义的新发展。

并说明新三民主义为什么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纲领与新三民主义的主要区别。

(1)三民主义基本内容:“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

民族主义包括“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其中心思想是反对清朝的贵族统治,要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政府,改变它一贯推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建立汉人当权的统一的民族国家。

民权主义的内容是“创立民国”,其中心思想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民生主义即“平均地权”,也就是社会革命,它主张核定全国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地价,则归国家,为民共享。

中国哲学史简答论述题 复习题 含泪分享

中国哲学史简答论述题  复习题 含泪分享

中国哲学史 简答题和论述题《一》1 在殷周之际,周公等人的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有什么意义?变化:1、继承了商人崇拜上帝至上神的天命观念,他同样认为天是有意志的,但周公的天命观和商人是有区别的;2、他把商人上帝和宗祖神结合的一神论到分离的三神论;3、以祖配天到以德配天德转变,重神到所谓重道忠于民而信于神,改造了商人诸事占卜的天命论;4、天与天命中神的观念淡了,认为惟德是辅;5、由天不可信的思想演化成对天的怨恨等。

意义:1、用德政巩固了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专政;2、在伦理方面维系了建筑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世袭制,保持了周奴隶主贵族内部的团结,3、体现了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思想的萌芽。

2 简述孔子“仁”学思想要旨及现代意义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其中最根本的有两条:一是“爱人”;二是“克己复礼为仁”。

1孔子所谓的“爱人”,一方面是说,人是最重要的,因而应当“爱人”。

另一方面是说,在社会生活中,要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彼此相亲相爱。

总之,人人都应该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们之间相安无事,天下自然也就太平了。

2孔子所谓的“克己复礼为仁”,讲的是“仁”和“礼”的关系。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礼也是孔子思想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包括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

同时“忠”与“恕”近“仁”,宋儒以“尽己”诠释“忠”,以“推己”诠释“恕”。

仁道是人文主义的价值理想,孔子之“仁”的不同层次—圣人,成人或贤人,君子。

“情”为“仁”之本。

“爱人”要从本家做起。

“仁”所体现的首先是伦理亲情。

可见,从根本上说“仁”是维护宗法制的。

“仁”既然是以“情”为本,那么,在修养上能否达到“仁”的境界,取决于人自身的主观努力。

孔子关于仁的思想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意义:1、孟子以仁发展为仁政,要求统治者不要过分剥削使老百姓能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2、在中国历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不少清官良吏在推行他们那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改良政策时遵循的就是仁政的主张3、孔孟提出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道德信条,成为中国历史上许多民族英雄的精神力量。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南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部分拉丁美洲、亚洲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判例法为主,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成文法为主,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法律实施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利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法官在维护正义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扮演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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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第一、试论述行政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2.行政法进行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中,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则;1)行政法执法者在使用行政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2)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适用结合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1)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行政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3)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和规章,都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则和指导;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般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2)但是,在某些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的情况下,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第二、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的涵义:是行政法律规范得以遵守,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且必要的手段;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潜在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法律必须为行政处罚确立一系列制约机制和原则。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A:处罚设定权法定;B:被处罚行为法定;C: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D: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A: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B: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C: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D: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三、试论述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根据以下行为的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1)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可撤销的行为只是在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在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力,相对人如在此前不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仍要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4)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5)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换相对人;行政主体对因此给善意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一般来说,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状态;第四、试论述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行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步骤。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第五、试论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2.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1)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2)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3)是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3.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5)检察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64条进行明确规定;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7)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予以规定;4.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1)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2)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第六、简述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

1.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用违法规责原则:是因为违法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有诸多优点,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协调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比较符合国家赔偿的特点。

2.其原因主要有:1)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2)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3)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4)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

第七、试论述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1.各个诉讼均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3.各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4.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独立的诉讼的存在是诉讼合并的前提;第八、试论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主要要求。

1.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对行政和民事两类争议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审理,并且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或者裁定。

2.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程序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尚未作出判决审理完毕;3.与受理的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请求;该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案件中的原告,也可以是原告以外的其他民事争议当事人。

第九、试论述国家公务员辞职权的限制。

1.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3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3.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

4.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至5年内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5.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第十、试论述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1.人民法院采取对诉讼证据的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证据可能灭失;对这类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固定和保存,以后将不复存在或不能起证据作用;2)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如果对目前持有的证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将难以取得同类的证据;2.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的两种程序: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应写明保全对象、理由、时间、地点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申请人范围仅限于诉讼参加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诉讼参加人对人民法院不批准保全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这些证据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应当依职权主动对这些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试论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程序合法: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2.行为内容合法: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主体合法: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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