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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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6年)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故A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B项错误。

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项正确。

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刑法上司法考试:/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xsf/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适用范围执行条件限度附加刑执行程序刑期起算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判决之日起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

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假释撤销的含义是:假释撤销是指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如发生特定事由,须将假释撤销。

各国刑事立法对假释撤销事由的规定不尽相同。

中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应立即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假释撤销的含义是:假释撤销是指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如发生特定事由,须将假释撤销。

各国刑事立法对假释撤销事由的规定不尽相同。

中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应立即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如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仍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则上也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假释撤销后,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

二、假释撤销的条件1、重新犯罪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还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是指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假释后又犯新罪的,不论故意或过失,轻罪或重罪,也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一律撤销假释。

对于新罪实施于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于考验期满外,是否撤销假释?若新罪过了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假释,但不数罪并罚;若新罪未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社区矫正,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社会组织、单位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矫正,以消除对其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

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在相关教育机构指定地点进行。

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报到,接受报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

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经原批准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不脱管、重新犯罪。

在接收后6个月内有条件回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确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解除司法拘留。

对因逃避监管导致重新犯罪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免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也可以依法决定不执行有期徒刑……”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对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定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门场所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在其法定刑满释放后不再实施新的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按照我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分缓刑、假释两种情形进行。

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情节严重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原判刑罚。

被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后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遵守监规的前提下在各县级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这就是《社区矫正法》所说的“被撤销缓刑”。

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置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司法所主要负责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工作;承担具体事务。

由具有基层司法所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过硬、工作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等工作人员组成。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社区矫正中心。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社区矫正机构,比如:宁夏自治区为全区统一设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5.08.21•【文号】法(研)字[1985]第18号•【施行日期】1985.08.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法(研)字[1985]第18号)二十九、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规定有:盗窃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并无盗窃爆炸物的规定。

那么,对盗窃炸药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我们意见:基于某种犯罪目的而盗窃炸药的,定盗窃爆炸物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类推判处;其他盗窃炸药数量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理。

(四川、辽宁)答:我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其法定最高刑可以直至判处死刑。

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不需要类推。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2.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

前者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

后者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刑事犯罪中对罪犯作出处罚,如果是触犯了多个罪名的,则此时就会进行数罪并罚。

不过此时实际计算刑期的时候有的是先并后减,而有的则是先减后并。

那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并后减”。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该没有判决的罪即为漏判之罪”。

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

(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

(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XX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标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以下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司考试题一

司考试题一

110218期第一版减刑、假使、缓刑、累犯、从重情节、附加刑1、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

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假释。

A项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被假释的,不能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限制,故不构成累犯。

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可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假释,故只要乙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假释的。

C项说法正确。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D项说法正确。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故可以适用假释。

2.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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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五年后被假释。

在假释期间,王某伙同贾某窜至某停车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8370元。

王某被抓获后,为减轻罪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贾某等3人,使公安机关破获两起重大盗窃案件。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对于王某在假释期间故意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理由是: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王某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即两年假释考验期合并执行,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其最高刑期在总和刑期三年以下。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王某虽然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在其归案以后,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从综合情况判断,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王某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也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具体体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缓刑。

理由是: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然后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

显而易见,前后两罪的判决活动是相对独立的,对他的从轻处罚不应体现在数罪并罚后的判决中。

2.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在假释期间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虽然犯罪情节较轻,但说明王某屡教不改,毫无悔改之意,其立功行为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不能认定是一种悔改表现,假如对其适用缓刑,难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

3.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由此可以看出,在假释期内有一般违法行为尚且要收监执行,更何况是故意犯罪,否则体现不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4.王某虽然不是累犯,但他的行为较之累犯来说,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不能适用缓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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