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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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监狱法律文书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监狱法律文书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监狱法律文书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1982年6月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种。

A.36B.32C.18D.26正确答案:B解析: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工作的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32种。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2.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人监后必须填写的第一份表格文书是A.人监登记表B.减刑建议书C.假释建议书D.起诉意见书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入监后必须填写入监登记表,此表格是监狱收押罪犯时必须填写的第一份表格,是罪犯的重要的档案材料。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3.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全面修订并发布《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的时间是A.1982年6月B.1992年6月C.1992年7月D.2002年7月正确答案:D解析:2002年7月1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发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共48种,该试行对监狱执法文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4.记载新人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人监登记表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罪犯入监登记表的概念,属识记内容。

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入监后必须填写入监登记表,监狱通过此表格掌握犯罪的基本情况。

同时考生还应注意此概念与罪犯评审鉴定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和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之间的区别。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5.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时,如果有一些项目从案卷中查找不到,可以A.写无或画斜线B.通过讯问罪犯或内查外调等途径查明后,再填写清楚C.留空白D.让罪犯自己填写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罪犯案卷的材料填写表格项目,如果有一些项目从案卷中查找不到,可通过讯问罪犯或内查外调等途径查明后,再填写清楚。

“退赃退赔”法定后果汇总表(参考资料)

“退赃退赔”法定后果汇总表(参考资料)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19]13号)第7条第2款,“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3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第8条:.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宽处罚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3条第10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第14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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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高检发监字[2014]8号)第7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2017年9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会议讨论认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一、关于对罪犯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是否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已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的情况(含判前)、所犯罪行性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罪犯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狱内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认定。

“三类罪犯”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

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3.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法律法规变化

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法律法规变化

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法律法规变化核心提示:随着五月六日大纲公布,2012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就逐渐明朗化.随着五月六日大纲公布,2012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就逐渐明朗化.通过新旧大纲对比,我们从中发现2012年考试会呈现以下特点:一、重者恒重要求不会打破。

分值的分布依然是三大基本法及相关诉讼法占据高分值,将近四百分。

三国法分值仍为43分。

法治理念部分分值仍在50分以上。

商经部分应在70分。

二、大纲新增,大纲调整及大纲完善部分仍为重点.和以往相比大纲完善部分加强,我们要特别注意完善部分的对应考点,某些方面有可能考主观题,大家要逐一分析。

三、大纲细化部分要准备为重要考点。

大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细化,将原来的三级考点上升为二级考点。

这一细化要求出题人要把握该考点单独测试性。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考试体系性正式形成.虽然我们司法考试一直在考法社会主义治理念部分,但这种测试之前一直处于摸索阶段。

也是摸着石头过河.2011年成功测试后,2012年要成为典型测试点。

测试范围会加大。

可以说要将触角伸到多个部门法,从而为政治体制服务。

五、三大本基本教材的内容要全面把握教材在文字下面我们从各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纲【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3。

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点评部分】:加大法治理念部分基本内容部分考点,注意和各个部门法结合.目的是: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渗透到法律工作者思想中。

如何渗透?就需要在学习部门法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

如何证明你分析了?我们就可以在各个部门法中测试你.这就是在四张试卷中出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题.尤其是基本内容部分和基本内涵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2017年9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号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讨论认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一、关于对罪犯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是否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认定,应当结合已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的情况(含判前)、所犯罪行性质、获利情况、赃款赃物去向、罪犯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狱内消费等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认定."三类罪犯"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3.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罪犯亲友为使其"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4.罪犯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5.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有检举揭发,在裁判生效后查证属实,确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移送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因素处理.但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导致量刑刑种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二、关于减刑、假释特定从宽、放宽情形的掌握6.《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罪犯从减刑起始时间到报请减刑时或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形,而不仅指报请减刑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上述罪犯包括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公示,裁判文书不上网.7.《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涉及的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在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相应减刑幅度基础上适当放宽,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放宽幅度和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放宽幅度或缩短时间两种放宽办法择一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是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难以自理.8.《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其中减刑起始时间缩短不超过四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缩短时间不得超过相应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一.9.过失犯罪罪犯减刑,在确定减刑幅度时可以适当从宽.三、关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10.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裁判主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分案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也应作为考量因素.11.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12.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13.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予从严的,根据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具体情况,每次缩减不超过一个月的减刑幅度.本条不适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该类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确定减刑幅度和假释考验期时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从宽.四、关于减刑、假释其他从严情形的掌握1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其中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时适当从严,一次性缩减不超过一个月减刑幅度.15.《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指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相关刑期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16.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违纪、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处分,如果刑罚执行机关未作相应处理,在记分考核中没有体现且无说明的,可以酌情缩减减刑幅度.17.罪犯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之外其他"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一个月.罪犯存在包括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的多个"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同时又存在其他两个以上从严情形的,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三个月.罪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特定的毒品犯罪,既是毒品再犯又构成累犯的,认定其具有一个从严情形.18.对罪犯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一般以根据其表现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为基础进行缩减,可以获得的减刑幅度不超过《规定》中明确的最大幅度.19. 2011年4月3 0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假释;2011年4月3 0日以前犯罪,因上述八类暴力性犯罪以外的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适用2011年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不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假释.五、其他问题20.减刑、假释的比例仍执行原有规定.21.对于身份不明的罪犯,原则上可以减刑,但一般不予假释.22.《规定》中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执行的起始时间,从生效裁判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23.罪犯在服刑期间所涉案件被再审改判,如未经减刑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已被裁定减刑,由此导致原减刑裁定失效,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的,其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从再审改判前最后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2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被数罪并罚重新作出判决的,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包括原审程序中已主动交待但未经处理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5.本纪要下发之日起,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按本纪要意见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1号不再执行.26.本纪要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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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1997)

【法规类别】减刑
【发文字号】法释[1997]6号
【失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
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10.29
【实施日期】1997.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7
年10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
8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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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
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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