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维修、装修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和景观的维护;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停车场的管理;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民的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全面、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体系,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评价,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章居民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居民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有权享受公平、非歧视的物业服务,并享受与合同约定的权益。
第八条居民有义务按照相应规定,支付物业费用,并参与社区自治,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协议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居民参与管理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培养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监督和违法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和居民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协议,不得索取、强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管理资质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执行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管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
单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惟一性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单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惟一性。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般而言应该是一个由原设计构成的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并且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本条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单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允许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
不难想象,如果有一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那么不仅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的冲突而且事实上也没有此必要。
当然,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同时对于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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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大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社区和谐共处,为业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产权和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产权是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实物及其所包含的附属设施、设备、配套服务等的所有权。
第五条物业单位对物业产权享有管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业主和周边社区的和谐互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享有公平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八条物业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 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维护;2. 物业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修养护;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4.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5. 业主代表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附加服务内容:1. 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2. 快递物流服务等特定需求的满足;3.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促进;4.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5. 其他为满足业主需求而提供的附加服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负责执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公示管理制度、服务事项、资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小区物业档案、资金账目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由业主根据公示的标准按照公式计算和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后,应当用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设施维护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主动向业主提供必要资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决策和监督,对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并向业主报告小区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随意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得限制业主合理的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禁止侵犯业主财产,严禁擅自处置业主财物。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妨碍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全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例

全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
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业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
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和业主委员会等。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 组织协调业主共同事务,促进业主自治;
3. 收取和管理物业费用,合理使用资金;
4.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5. 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6.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章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物业费用,并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六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纠纷。
业主和居民有权举报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_全文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物业法46条35条规定

物业法46条35条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建筑物的“物权”就是建筑物的财产所有权,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我国,它包括建筑物本身的房屋所有权和其所附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所以,在法律意义上,物业就是指建筑物及其所有权;业主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2、必须明确单元套房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在内部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对共有财产的全部平等地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
这里还必须澄清的一点是:我国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平面(面积)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则是立体(包括房屋使用面积所对应的空间)概念。
3、必须明确民事意思自治与立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意思自治就是指契约自由,国家、政府不主动、直接干预私权领域和民商事行为,国家处于民商事行为的“游戏规则”(既法律)的制订和裁判者地位。
4、必须明确“物业管理”立法的法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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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单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惟一性。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般而言应该是一个由原设计构成的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并且规定一个物业管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单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管理企业的惟一性。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般而言应该是一个由原设计构成的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并且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本条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单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允许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
不难想象,如果有一家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那么不仅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的冲突而且事实上也没有此必要。
当然,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同时对于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