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829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深建管[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深建管[2002]21号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与公示办法》现予印发。
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和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或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皆应严格自律,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市建设局的上述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拖欠员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施工车辆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噪声扰民、刊登虚假广告等;(四)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第三条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署招标委员会报告。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地铁特色,积极推行轨道办倡导的“小业主、大监理”、“标准化施工现场、规范化施工作业”理念,监理单位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促使现场保持常态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层次第二条为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分清责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管理层次、人员职责分工进行对应管理,视工作表现产生不良记录。
第三条总监、总监代表对应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应工程部正(副)部长;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应安环部部长及部员、物设部主管机械设备管理的部长和项目部办公室;测量、监测工程师对应工程部测量、监测主管负责人;试验监理工程师对应工程部试验室主任及物设部分管工程材料的部长;计约工程师对应合同部长、分管计划的负责人;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对应项目经理部驻厂人员;监理员对应项目经理部工程部一般管理人员;监理信息、资料员对应项目经理部资料员。
第四条形成不良记录时,监理员须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总监代表汇报,总监代表及时向总监汇报。
第三章不良记录的形成与分类第五条不良记录是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通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件、存在问题以及监理指令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形成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监理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及时进行整改的,即不形成不良记录。
第七条不良记录按性质轻重可分为重度、较重、一般、日常其它事项类四个等次。
第八条形成重度不良记录的情形:1、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及以上;2、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3、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民众意见反响很大;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第九条形成较重不良记录的情形:1、造成人员较重伤害;2、造成较严重质量问题,虽不影响工程安全,经返工质量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3、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民众意见反响较大;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较严重或较坏社会影响;5、发现未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标准施工,累计达3次;6、有关方案、计划、工序资料不能及时报验,或内容不实情形累计3次;7、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累计达3次;5、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累计达3次;6、不听从监理人员指令,或拒不予以执行;7、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不按期回复,或未整改完成即回复的,累计达3次;8、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前未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仍报验、多次报验仍未能通过的,累计达3次;9、重要工序质检员或安全员等未能在场监督,累计达3次;10、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11、施工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方案,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指出纠正或故意隐瞒的,累计达3次;1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累计达3次;13、未按规定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累计达3次;14、施工测量中出现较大误差或经、监理指出后未能及时调整直接影响工程施工;15、施工测量中故意对第三方监测、监理隐瞒误差;16、发现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累计达3次;17、施工机械未经检验合格就进场,未向监理报审同意投入使用,累计达3次。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工作,推进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我站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工作,推进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套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我市注册的上述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外省市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记录的不良行为的内容:(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三)因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原因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五)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七)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受到投诉及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八)其他违反相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汇总、审核、管理、公布各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总站定期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不良记录,公布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总站对其记录和公布的不良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其上报的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背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违反规定、伤害他人、不诚信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需要进行认定,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处理。
认定标准不良行为的认定需要遵守以下标准:•确凿的证据: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实存在,不能凭空猜测或道听途说。
•有意为之:该行为应为有意为之,而非无心之失或者误操作。
•违反法律或规定:该行为应该违反相应的法律或规定,并应该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
认定流程不良行为的认定流程应该如下:1.收集证据:在发现不良行为后,应该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2.初步调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开展初步的调查,了解不良行为的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3.审核认定:由专业的认定人员对不良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4.做出处理: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处理方式不良行为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对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教育训诫:对于一些事出有因且后悔悔改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教育训诫的方式进行处理,帮助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调离岗位:对于一些严重的不良行为,可以考虑对当事人进行调离岗位等惩戒措施。
•处罚追究: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该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开除、罚款、刑事追究等。
结论对于不良行为的认定,我们需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
同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注意事项在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对证据的保密:证据是认定不良行为的关键,应该妥善保管,避免泄露。
•合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在做出处理前,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和申辩,了解事情的全貌。
•不得滥用权力:在进行认定和处理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滥用权力。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含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有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第七条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各建设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及时通报建设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建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档案。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加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招标投标法的诚恳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Y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及公示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包括: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确认依据)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一)生效的行政惩罚打算书(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四条(招标人的不良行为)招标人(含项目业主和其托付的项目管理公司、拆迁代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一)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二)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三)必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签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转变中标结果的;(六)与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或受托付负责招标的项目管理公司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或接受托付组织招标工作的项目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如不良行为档案:(一)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代理的;(二)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在备案过程中,供应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不按要求备案的;(五)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深建字[2002]9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号2002年12月9日)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活动,预防、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职责分工局有关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应当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载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档案。
记录工作分工如下:1、对进行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由局政策法规处记录。
2、对其他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局政策法规处报局领导签署后予以记录。
3、对责令整改的不良行为,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部门进行记录,同时将建筑市场主体(单位)的不良行为报局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将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个人)的不良行为报局科技教育处备案。
其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应同时抄送局质量安全管理处。
4、对其他不良行为,由认定的部门报局领导签署后予以记录,同时报局建筑业管理处或局科技教育处备案。
二、记录、公示规则(一)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记分制1、对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分1至5分。
2、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不良行为,每份整改通知书记分1分。
3、对其他不良行为,依据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每次行为记分1至2分。
4、建筑市场主体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等记分;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同等记分。
5、不良行为被移送行政处罚的,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记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结合郑州市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
(一)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记录与公示的不良行为应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件附表)。
第四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监督科、各监督分站负责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巡检科负责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综合科负责执法、投诉、上报批转、群众举报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六条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委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各业务科室、各监督分站每月初应将上月不良行为记录统计汇总到综合科,综合科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报主管副站长审阅并经站长签发后,由站办公室在郑州市工程质量信息网(网址:)发布,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由综合科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
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成立的,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以及从重处罚的重要参考资料。
附:1、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
2、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0六年八月二十
九日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1
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2
勘察单位相关责任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3
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4.1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4.2
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5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1-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字〔〕××号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在对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检测、其他)
项目的检查中发现有以下不良行为
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并记分,(对单位扣分,对责任人扣分)。
如对记录记分有异议,予 年 月日时到
申述。
逾期不提出申述视为同意。
检查人员签字签收人(签字)
检查单位(盖章)
送达日期:年月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