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良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检查发现考勤率低于50%的
10分
10
检查发现有工人信息未录入的
10分
11
未设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0分
12
未按要求使用专用账户
10分
13
工人工资发放公示栏内容存在虚假成分
10分
14
5名以上工人聚众到区人社或住建部门进行上访讨薪
10分
15
场区未设置独立的生活区、工作区进出口或未设置工人工资公示栏及维权告示牌
5分
16
未严格按相关要求录入工人信息(如无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无承诺书、无专职用工管理人员、无退场声明),导致工人信息不全的;
5分
17
未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4分
18
开工2个月以上未发放工人工资或未按要求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4分
19
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2分
20
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
30分
5
因用工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工人围堵区政府大门或市政道路进行讨薪的行为(到市级以上政府闹访的则直接扣20分)
20分
6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实行实名制系统管理的;
20分
7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伤保险手续的
10分
8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手续的
10分
施工单位不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扣分值
1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0分
2
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平安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躲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工程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工程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供给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作者:————————————————————————————————日期: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年9号)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A1-1建设程序A1-1-0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A1-1-0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A1-1-0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1-0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A1-1-0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7条《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质量管理条例》第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例》第49条 56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A1-1-0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A1-2招标发包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招投标法》第49条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第5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投标法》第3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专家的条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招标投标法》第55条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招投标法》47条,《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投标法》第59条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位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A1-3质量安全A1-3-01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0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03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A1-3-0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3-0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建筑法》第4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A1-3-06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A1-3-0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程验收A1-3-08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2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63条 A1-4 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合同法》第第286条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B1-1资质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B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不正当手段承揽的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 《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B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B1-3质量安全B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条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9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C1-2承揽业务C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C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安全 《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筑法》第13条,《质《质量管理条例》第的 量管理条例》第25条 60条D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D1-1-0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2条、第35条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1.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3.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
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5.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1C432081中附件3)的不良行为开展认定、公示、处分并记录。
6.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分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7.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8.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开展公示,并通知监视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9.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10.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监视总站。
11.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视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视总站报告。
12.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13.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开展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14.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建筑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9
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0.3
10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0。3
11
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1
12
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1
1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
14
0.3
35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0。3
36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0。3
37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0.1
38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3
3
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二、建设程序方面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3
2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2
1
4
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5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1
2
11
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
1
4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
5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法律法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反施工工艺标准等行为。
3. 违反合同约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交付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等行为。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串标、虚假宣传等行为。
5.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涉及违反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贿赂、行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6.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行为。
7.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违反环境
保护法规等行为。
以上是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认定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操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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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D1-4-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D1-4-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1-1
资质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D1-2承揽业务
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D1-工程安全D1-4-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D1-4-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D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D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