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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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一、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
1、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各种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水中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原子试验室空气中的放射性气体、辐射处理工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

2、非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非放射性物质,如有机液体废物、金属杂质废物、无机废物等。

二、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活性水平:
1、高活度废物:活度高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强度,易受外部影响,具有较强的毒性、污染性和危害性,一般需经过净化处理,才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处置。

2、中活度废物:活度在报废浓度标准上下浮动的放射性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和污染性,但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衰减处理,可以安全地存储较长时间,也可以不经过净化直接进行处置。

3、低活度废物:活度低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具有毒害性和污染性,也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可以不经过净化和处理直接进行处置。

三、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半衰期:
1、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为几个月到几年,其有比较强的放射性危害,有较快的放射性衰变速度,需要加以妥善处理和储存,防止外界污染。

2、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在几个月到几十年间的放射性废物,其输入放射性强度与长期危害关系不是特别的大,可以通过运输和安拆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3、长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超过成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放射性废物,具有较长
的排放时间,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和毒性,一般需要严格的安全保护,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放射性废物分类

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二条 本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放射性 废物,具体的分类体系主要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
本分类方法未考虑废物中与辐射危害无关的非放射性有害组分。 非放射性有害组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
第三条 本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安 全处置为目标,根据各类废物的潜在危害以及处置时所需的包容和 隔离程度进行分类,并使废物的类别与处置方式相关联,确保废物 处置的长期安全。
半衰期大于 5 年发射α粒子的超铀核素
半衰期
5.73×103a 5.73×103a 7.50×104a
96.0a 96.0a 29.1a 2.03×104a 2.13×105a 1.57×107a 30.0a
活度浓度 Bq/kg 1E+08 5E+08 1E+09 1E+10 5E+10 1E+09 1E+06 1E+07 1E+06 1E+09
第六条 原则上,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对应的 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 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如图 1 所示。
活 度 浓 度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 VSLW)
贮存衰变后解控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 HLW) 深地质处置
活度浓度 b (Bq/g) 1E+06 1E+04 1E+01 1E+04 1E+01 1E+01 1E+01 1E+04 1E+05 1E+02 1E+01 1E+01 1E+01 1E+04 1E+02 1E+01

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和处理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和处理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处理工作,保障医院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维护环境卫生,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依照其特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以下五类:—类别一:感染性废物(包含病理性废物)—类别二:化学性废物—类别三:放射性废物—类别四:药物废物—类别五:其他废物各类别废物的具体定义和处理要求如下:1. 类别一:感染性废物(包含病理性废物)1.1 感染性废物包含与感染性疾病患者相关的废弃物品,如含有病原体或疑似病原体的细胞、组织、液体、分泌物等。

1.2 病理性废物指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以及尸体等。

1.3 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收集容器,对感染性废物进行封闭、密封和二次包装,并在容器上做出明显标识。

1.4 感染性废物应直接送往医废处理中心进行高效消毒、灭菌和安全处理。

2. 类别二:化学性废物2.1 化学性废物包含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弃物品,如废弃药品、废液、废溶剂等。

2.2 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容器上明确标识有关化学品的名称、浓度等信息。

2.3 化学性废物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合理包装,并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医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3. 类别三:放射性废物3.1 放射性废物教唆用放射性物质进行医疗、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品,包含荧光屏、射线防护用品等。

3.2 放射性废物应在使用后置于特地的密闭容器中,并通过专用管道或设备进行处理,确保不泄漏。

3.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要求,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4. 类别四:药物废物4.1 药物废物包含医疗机构内过期、损坏、剩余的药物及药品包装料子等废弃物品。

4.2 药物废物应集中存放,与其他废物分开,并在容器上明确标明药物的名称、规格、剩余量等信息。

4.3 医院应与相关药品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进行药品废物的回收与处理。

5. 类别五:其他废物5.1 其他废物包含医院内产生的一般生活废弃物、非感染性医疗废物等。

GB9133-19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19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2)计算:
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 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大于 7.4× 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 辐射体,比活度大于 3.7 ×105Bq/kg 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 92,半衰期大于 20a 的 辐射的放射性核素) 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 3.7 ×106Bq/kg 的为超铀废物。 6.1.3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 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 6.2 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 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 60d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7Bq/kg 。 6.2.1.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7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1.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2 含有半衰期大于 60d,小于或等于 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2.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2.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3 含有半衰期大于 5a,小于或等于 30a 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6×1011Bq/kg 。 6.2.3.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0Bq/kg 。 6.2.3.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0Bq/kg 。 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 30a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4.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9Bq/kg 。 6.2.4.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9Bq/kg 。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地方政府加强放射性废物监管的措施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XX
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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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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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汇报人:XX

放射性废物分类、产生及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分类、产生及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废物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意义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将废物分 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和处置。不 同类型的废物要采用不同级别的包装和运 输,并实行不同要求的监测和监督。因此, 放射性废物的正确分类,是实现放射性废 物科学管理的前提。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放射性废物的区分
• • • • • • 放射性废物和免管废物:0.01mSv 短寿命和长寿命低中放废物:400Bq/g 短寿命低中放废物:10~20T1/2 长寿命低中放废物:地质处置 高放废物:释热率2KW/m3,深地质处置 伴生矿废物:特殊,灵活处理
我国的放射性废物分类
国家标准:根据IAEA提出的建议,修订颁布了放 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1995)。 • 先按物理状态: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 • 再按比活度:高放、中放、低放、豁免废物; • 固体废物按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类。
4、废物减容
可压缩废物压实处理 破碎割切减少废物体积 水泥固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放映结束
谢谢观看
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 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 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 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 的等级。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固体放射性废物比活度Am(Bq∕kg) 低放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订立本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适用于全部从事放射性医疗活动的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分类原则医用放射性废物依照放射性级别和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放射性级别划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和特殊放射性废物。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废物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包装、封存、密封、运输、存储和处理等。

第七条废物产生掌控医疗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掌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优化设备使用和医疗操作,降低废物的产生风险。

第八条废物收集容器医疗机构应供应符合规定的标识和密封性能的废物收集容器,并确保容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易于清理。

第九条废物收集操作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正确包装和封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条废物暂存区医疗机构应设立专用的废物暂存区,对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区存放,并做好防护和监控工作,防止废物的误操作和泄漏风险。

第四章废物运输与储存第十一条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可靠的运输,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泄漏污染。

第十二条废物储存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分类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污染。

第十三条废物储存期限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放射性级别和衰变特性,订立相应的废物储存期限,并建立相应的废物清单和档案。

辐射废物解控标准

辐射废物解控标准

辐射废物解控标准
1、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5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
废物范畴。

5类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

2、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中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很短,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在解控水平以下,极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一般小于100天,通过最多几年时间的贮存衰变,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即可达到解控水平,实施解控。

3、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接近或者略高于
豁免水平或解控水平,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应当非常有限,仅需采取有限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可以在地表填埋设施处置,或者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中处置。

4、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可以较高,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长达几百年时间的有效包容和隔离,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处置设施中处置。

近地表处置设施深度一般为地表到地下30米。

5、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中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特别是发
射α粒子的放射性核素,不能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采取比近地表处置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处置深度通常为地下几十到几百米。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所含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很高,使得衰变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热,或者含有大量长寿命放射性核素,需要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需要采取散热措施,应采取深地质处置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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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88
(1988年5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9月1日实施)
1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
2.1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放射性气载废物
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5×10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 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
2.4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众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3.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3.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
4.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

4.2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第I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4DAC公众。

4.2.2第II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8DAC公众。

4.2.3第III级(高放废气):浓度大于1×108DAC公众。

4.3气载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m(公众)
值按式(1)计算:
式中:DAC1,2……k--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5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分级
5.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液体废物为非放射性液体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为放射性液体废物。

5.2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深度水平分为四级。

5.2.1第I级(弱放废液):浓度大于DIC公众,小于或等于3.7×102Bq/L。

5.2.2第II级(低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2Bq/L,小于或等于3.7×105Bq/L。

5.2.3第III级(中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5Bq/L,小于或等于3.7×109Bq/L。

5.2.4第IV级(高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9Bq/L。

5.3放射性液体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m(公众)值按式(2)计算:
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

大于7.4×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辐射体,比活度大于3.7 ×105Bq/kg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92,半衰期大于20a的辐射的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3.7
×106Bq/kg的为超铀废物。

6.1.3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

6.2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60d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7Bq/kg 。

6.2.1.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7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 。

6.2.1.3第III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2含有半衰期大于60d,小于或等于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 ×106Bq/kg 。

6.2.2.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 。

6.2.2.3第III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3含有半衰期大于5a,小于或等于30a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3.76×1011Bq/kg 。

6.2.3.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0Bq/kg 。

6.2.3.3第III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0Bq/kg 。

6.2.4含有半衰期大于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 ×106Bq/kg 。

6.2.4.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9Bq/kg 。

6.2.4.3第III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9Bq/kg 。

附录A放射性废物分类系统表(补充件)
类别级别名称放射性浓度Av,Bq/m3
气载废物I 低放DAC公众<A V≤104DAC公众
II 中放104DAC公众<A V≤108DAC公众
III 高放108DAC公众<A V
放射性浓度Av,Bq/L
液体废物I 弱放DAC公众<A V≤3.7×102
II 低放3.7×102<AV≤3.7×105
III 中放3.7×105<A V≤3.7×109
IV 高放3.7×109<A V
放射性比活度Am,Bq/kg
固体废物I 低放T≤60d 60d<T≤5a1) 5a<T≤30a2) 30a<T 超铀废物7.4×1043) <Am≤3.7×107 7.4×1043) <Am≤3.7×106 7.4×1043)
<Am≤3.7×106 7.4×1043) <Am≤3.7×106 Am≥3.7×106Bq/kg
II 中放3.7×107<Am≤3.7×1011 3.7×106<Am≤3.7×1011
3.7×106<Am≤3.7×1010 3.7×106<Am≤3.7×109
III 高放3.7×1011<Am 3.7×1011<Am 3.7×1010<Am 3.7×109<Am
注:1)包括放射性核素钴-60(T=5.271a)。

2)包括放射性核素铯-137(T=30.17a)。

3)对仅含天然a辐射体的固体废物,下限值为3.7×105Bq/k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部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牛志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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