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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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杨继龙李忠发(黑龙江金龙达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46)一、关于收入权益法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1、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对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第一种情况,即双小矿山,如果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采矿权,即可采用收入权益法,且不受年限限制。

第二种情况,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服务年限较短在评估中怎么掌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已明确服务年限不超过五年,也有的认为不起过十年。

我认为评估年限还可以放长一点,到十五年也可,也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矿山,对于一些小型拟(扩)建矿山也可适用。

第三种情况,比较明确,可能有时会出现五年多一点的情况,应该也属该适用范围。

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是选择评估方法的基础,在评估实践中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相对于金属等矿种的采矿权评估来说,煤矿采矿权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因此,许多省制定了煤矿采矿权价款指导价格,给出了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气肥煤、贫煤、无烟煤、1/3焦煤以及焦煤的吨煤可采储量吨煤评估价格,既有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又能从管理角度掌控煤炭矿业权市场中价款出让的走向。

但在实际的煤矿采矿权评估中,也出现了许多影响评估和脱离市场实际的问题。

问题1、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完善目前我省确定的编写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单位有几十家(资质情况不详),编写出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审查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煤矿采矿权评估多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而各家编写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大多没有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出现了重新拟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不合理等现象。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李向阳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 430071)笔者近几年参与或负责过约5百份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审,所审阅的一些评估机构编制的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大多数问题明显不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笔者不在此赘述;而有些问题则涉及到技术经济参数的合理取值、评估思路甚至评估方法的理论探讨,本文结合对一份典型的评估案例进行评判,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典型案例***采矿权因变更矿区范围,其深部增加了资源储量,***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某评估机构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该采矿权属沉积型矿床,新增的资源储量根据原矿区范围内采掘工程对矿层的揭露情况采用无限外推法圈定矿体边界后估算,新增333类型资源量219.8万吨、矿石品位24.79%,新增(334)?类型资源量93.6万吨、矿石品位31.33%。

变更矿区范围后整个矿井的保有资源储量为1110.9万吨(其中333类型643.9万吨、334?类型101.5万吨)。

1、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2、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取值依据:本项目新近评审通过的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财务资料。

3、保有的资源储量:分别为1009.4万吨(全矿区)/219.8万吨(新增部分),未计各自平均地质品位。

4、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816.23万吨。

5、设计损失量及贫损率:设计损失量共28.0万吨(注:从开发利用方案上可以分割出新增资源储量块段的设计损失量),贫化率3%,损失率21.1%。

6、可采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621.91万吨。

7、产品方案:出矿品位为26%的原矿。

8、采矿方案:地下开采、平硐开拓、浅孔房柱法和浅孔留矿法回采,其中新增的资源储量块段位于矿井深部、后期才能开采。

9、生产规模:30万吨/年(注:达到该矿种中型生产规模标准)。

10、服务年限:只计了全矿井的21.4年。

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方法采矿权评估是指对采矿权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的过程。

它是判断探矿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和确定矿权交易价格的重要工作,也是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

采矿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市场法是根据市场价格、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结合当前和未来的市场环境来评估采矿权的价值。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品质和数量、地理位置、可采性和市场前景等。

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和市场可比法。

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对类似矿权交易案例进行分析,确定基准价值,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市场可比法是通过对类似采矿权小区的采矿权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影响采矿权价值的因素,并做出调整。

成本法是根据采矿权全部开发的资本成本和经营运营的费用来评估其价值。

资本成本包括土地开发费用、采矿设备、施工和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费用等。

经营运营费用包括人力资源、设备维护、矿石加工和销售费用等。

成本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能够较准确地反映采矿权价值,但是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收益法是根据采矿权开发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来评估其价值。

通过首先预测采矿权开发的产量、品质和销售价格,然后推算出投资回报率,最后运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来计算采矿权的现值。

收益法的优点是较全面地考虑了采矿权开发的投资回报和收益情况,但是预测的结果较为不确定性。

除了以上三种方法,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评估采矿权的价值。

例如,可以根据市场法评估和成本法评估的结果进行比较和权衡,进而确定采矿权的价值。

此外,还可以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引入风险调整的方法,对采矿权的价值进行修正。

总之,采矿权评估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评估,以获得尽可能准确的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是对采矿权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采矿权的市场价值,并提供决策参考。

下面将对采矿权评估的步骤和因素进行介绍。

首先,采矿权评估的步骤如下:1. 信息收集: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矿山地质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及品质、采矿权的法律文件和约定等。

2. 评估目标确定:明确评估的目标,采矿权的价值评估可以从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投资回报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3.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地质勘探数据、资源储量数据和市场需求数据等。

4.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采矿权的特点和评估目标,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等。

5. 评估结果计算: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计算采矿权的价值。

比如,收益法根据预估的矿产开采收益和费用来计算采矿权的现值。

6. 结果分析和报告编写: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编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

其次,采矿权评估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 矿产资源储量及品质:矿产资源储量是采矿权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

资源储量越丰富,品质越高,采矿权的市场价值就越高。

2. 投资回报:采矿权的价值与其投资回报息息相关。

投资回报率高的采矿权通常会更受市场青睐。

3. 地质条件:地质条件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的开采难度和成本。

地质条件恶劣的采矿权对投资者来说风险较高,因此价值会相对较低。

4. 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决定矿产价格的主要因素,也是采矿权价值的重要参考。

市场需求旺盛的矿产资源采矿权价值较高。

5. 政策法规:采矿权的价值还受到政策法规的影响,比如矿产资源开采准入要求、税费政策等。

政策不稳定会对采矿权的价值造成不确定性。

总之,采矿权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对矿区的地质情况、资源储量、市场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评估结果可以为决策者提供了解采矿权价值和风险的重要参考,对于采矿权交易、投资和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2006年7月26日)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矿权市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根据2003年8月1日以来全省采矿权协议出让底价评估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出让的价款评估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节约成本、高效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中型以下矿山(不含中型,新办煤矿指9万吨以下,含9万吨)采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标准比照计算。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表。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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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第三稿)《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规范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

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意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修改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取消编制基础资料时对地质报告资质和评审备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理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分析后分类处理: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未参与设计的可按可信度系数0.5~0.8取值,可信度系数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

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高级资源储量比例高的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亦然。

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参加计算。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问题的处理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统一规定为: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长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

3、生产矿山生产能力确定的处理对生产矿山,应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对其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以及影响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合理确定,原则按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确定生产能力。

4、评估计算中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处理在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5、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按探矿权评估处理方式,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改造资金投入;采矿系统(井巷工程)不考虑更新资金,其更新资金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含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费用)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

采矿系统(井巷工程)固定资产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务制度按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含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费用)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相应地折旧只反映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

对煤矿,按规定标准50%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费用)作为更新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井巷工程)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对于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小型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不考虑其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即不计算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其评判原则就是看矿山基建采掘工程结束后进行采矿是否还需要开拓工程投入。

)6、折现率折现率采用资金成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方式,现阶段推荐采用区间指标8-12%,对法定评估项目由部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具体值(现阶段推荐采用8%,或者详查探矿权评估采用10%、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采用8%)。

五、收益法评估计算模型和参数的调整收益法计算模型中取消扣除“净利润分成额”项,折现率统一采用DCF法折现率。

收益法评估计算中固定资产投资处理:按其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计算。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说明(第三稿)一、评估方法构成收益权益法是针对现阶段我国“双小”矿(矿床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小型)财务/经济评价资料欠缺或不规范等条件下推出的,目前采用较为普遍(也能避免评估结果的随意性),尽管该方法存在对具体矿床开采条件等考虑不足等问题,但可以通过定期调整发布权益系数、扩大权益系数取值区间(给评估人员适当余地量化取值)加以解决(本次考虑到折现率调整-提高?,暂不调整权益系数取值区间)。

考虑到评估的历史延续性和方法选择的多样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区间值时也可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且对服务年限较短的矿权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问题(相对于收益权益法),建议保留收益权益法。

为解决该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该方法使用“过滥”问题,故限定该方法适用范围。

收益法是针对正常生产矿山采用的,其实质是和DCF法类似的(区别在于投资处理不同,一为通过折旧方式进入总成本,另一为直接进入发生时点的现金流出、不进入经营成本),但因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或累计折旧、流动资金)处理方式不同,其评估结果与DCF法评估结果必然有差异。

从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及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考虑,应该说,通常正常生产矿山采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当剩余服务年限较短的中晚期矿山其固定资产净值尚余较大存量时,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相对于收益法)偏小甚至出现负数问题,考虑到我国其他评估行业收益法均普遍采用,可保留该评估方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实质是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其分割的基础――评估价值是其他方法计算出来的(《指南》为折现现金流量法,也可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方法本身可能不成为独立方法。

从其应用情况看,也存在与DCF法评估参数及评估结果差异或矛盾问题。

考虑到历史沿革,故保留该方法、改变其适用范围。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现阶段用于晋陕蒙主要产煤区详查及以下阶段探矿权评估,考虑到详查阶段探矿权评估适用范围与DCF法重叠问题,故修改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该方法原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并由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指南》P68),从目前实际及与国外接轨看,评估机构估算资源储量并对此负责是评估机制改革趋向,考虑到与探矿权DCF法评估基础资料条件要求一致性,故取消编制基础资料时对地质报告资质和评审备案的条件要求。

二、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一)推荐修改方案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投资(合理勘查投资)+ 矿业权投资的平均收益+ 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相关说明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2004版《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法的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空白地”出让收价款矛盾,因此,2004版《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矿产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产资源所有者的。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将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投资(合理勘查投资)+ 矿业权投资的平均收益+ 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

这既可为现行“空白地”出让收价款提供理论基础,也可为将来可能实行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也收取价款(资源价值或权利金)提供理论支持,即评估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

三、DCF法统一方案(一)推荐修改方案方法名称: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以探矿权DCF法为基础统一DCF法,采用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评估、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折现率采用资金成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方式。

(二)相关说明1、《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折现率的口径问题。

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用的折现率应仅为资金成本而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用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目前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方式折现率7%偏高。

(2005年我国一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金成本口径取5%即可。

)这也导致目前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时控制现金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

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的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

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无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

此外,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无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比例公论(三分法除无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矛盾,类似的,收益法的净利润贡献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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