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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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商业竞争的加剧,公司犯罪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以打击公司犯罪行为。

然而,由于公司组织的特殊性质,司法解释对于公司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存在一定的挑战与复杂性。

本文将围绕公司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一、公司犯罪的司法解释框架公司犯罪的司法解释框架由法律和法规所规定,旨在确保相关刑事司法案件公正、公平、合理的处理。

司法解释框架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犯罪案件的审判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法人责任、公司管理机制、治理结构等内容,在公司犯罪定罪与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2. 刑事法律体系公司犯罪案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定罪与量刑应依据国家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规范。

司法解释不仅涵盖了犯罪定义、证据要求、定罪标准等内容,还对于量刑标准和适用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二、公司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1. 具体犯罪类型的要件公司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环境污染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定罪要件。

例如,在贪污案件中,司法解释就要求确定贪污的主体是否为公司代表及其职员、事令公司遭受财产损失的程度等。

2. 公司责任的认定与个人犯罪案件相比,公司犯罪案件中公司责任的认定更为困难。

司法解释要求明确公司的行为是否强制性、是否符合公司职责、是否存在监督失职等。

只有当公司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犯罪行为发生,并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失时,才能认定公司具有犯罪责任。

3. 公司罚金与刑事法定刑的关系公司犯罪案件中罚金制度是一种常用的制裁手段。

司法解释规定,公司罚金的数额应当与刑事法定刑的数额能够相对应,且要根据公司违法所获利益、违法行为的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单位犯罪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违法犯罪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现象。

本文将围绕单位犯罪展开讨论,解释其含义、特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单位犯罪的含义。

单位犯罪主要指的是代表一个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行为的犯罪行为。

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通常涉及一系列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其犯罪行为多数与其业务范围相关。

例如,一家公司通过财务欺诈、虚报资产等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便是典型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单位犯罪往往需要有组织的计划和实施。

这是因为单位犯罪通常需要多人的协作和配合,包括组织内部各个岗位的人员。

其次,单位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的实施往往借助于组织结构和职权分工等制度,以此来掩盖犯罪行为。

再者,单位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位犯罪行为可能逐渐演变为一种习惯性的行为模式,从而更难以被发现和阻止。

单位犯罪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单位犯罪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人实体或组织,单位具有一定的社会权限和责任,违法犯罪行为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市场秩序。

其次,单位犯罪对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正竞争,还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社会福利的均等分配。

此外,单位犯罪还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信任。

单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公众利益的侵害,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运行和社会信任的基础。

为了有效应对单位犯罪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阻止单位犯罪的基本保障。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制度,能够为打击单位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也是关键。

通过加强执法力量的投入和提高执法效率,可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并加大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加强对单位犯罪的监督和引导也是重要的。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这个问题来自于实践,也暴露了很多立法的深层问题,确实值得研究。

1.先说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刑法中明明有单位犯罪啊,总则里有专门的一节,分则里也出现了五十多次。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更不用说了。

有实体,但没程序,怎么审呢?这明显是个结构性的缺陷。

所以,不得不承认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当然了,有了认罪认罚规定之后,刑法也没有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衔接。

这种不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更多的例子就不举了。

这个疏漏存在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我们浑然不觉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审理,现在经常用的诉讼代表人的相关制度,就是这里的。

所以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也就不能说被架空了,有了最高法的解释,这个活还能照常干。

所以习以为常了,就没有人太把刑事诉讼法的缺失当回事了。

但是把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是不合适的,毕竟这一整章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刑事诉讼法的依据,长此以往是不合适的。

这反倒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被架空了。

有没有法律的规定都能干,那可不行。

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规定的罪名司法解释能自己规定吗?肯定不能。

就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由于刑法没有配套规定,我们都不敢作为单独情节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那我们怎么就敢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程序呢?这有违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是法定程序,法律都没有规定,怎么能叫法定程序呢?只是,在缺少程序法衔接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案子也要办,不得以,最高法做了这一章的程序规定。

但是我们一定注意,这只应该是过渡性的安排,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单位犯罪审理这一整章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绝对不能将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用习惯了。

其实也简单,就把司法解释中的这一章拿过去,哪怕直接搬过去都行。

这也暴露了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的某种优越性,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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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高检现行有效司法批复、答复、复函共93条(办案必备)

收藏!最高检现行有效司法批复、答复、复函共93条(办案必备)最高检批复52条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现行有效/2018.03.08发布/2018.03.30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9号/现行有效/2017.11.22发布/2017.12.01实施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7]1号/现行有效/2017.07.26发布/2017.08.07实施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现行有效/2015.12.15发布/2015.12.25实施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4号/现行有效/2015.10.27发布/2015.11.12实施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2号/现行有效/2015.02.15发布/2015.02.15实施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4]1号/现行有效/2014.04.17发布/2014.04.17实施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3]4号/现行有效/2013.12.27发布/2014.01.01实施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1]1号/现行有效/2011.01.25发布/2011.01.25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法释[2010]10号/现行有效/2010.08.06发布/2010.09.01实施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9]1号/现行有效/2009.01.07发布/2009.01.15实施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现行有效/2008.04.18发布/2008.05.07实施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7]1号/现行有效/2007.05.16发布/2007.05.16实施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6]8号/现行有效/2006.12.22发布/2006.12.22实施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6]1号/现行有效/2006.06.14发布/2006.06.14实施16、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高检办发[2006]5号/现行有效/2006.02.22发布/2006.02.22实施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现行有效/2005.10.13发布/2005.10.18实施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3]1号/现行有效/2003.01.28发布/2003.01.30实施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现行有效/2002.08.09发布/2002.08.13实施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现行有效/2002.07.09发布/2002.07.15实施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3号/现行有效/2002.04.29发布/2002.05.16实施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1号/现行有效/2002.02.06发布/2002.02.11实施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9号/现行有效/2000.12.05发布/2000.12.08实施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3号/现行有效/2000.10.31发布/2000.10.31实施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现行有效/2000.10.09发布/2000.10.09实施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现行有效/2000.10.09发布/2000.10.09实施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5号/现行有效/2000.06.29发布/2000.06.29实施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9号/现行有效/2000.05.04发布/2000.05.04实施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9号/现行有效/2000.05.04发布/2000.05.04实施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现行有效/2000.04.24发布/2000.04.24实施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1号/现行有效/2000.03.06发布/2000.03.06实施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6号/现行有效/2000.02.21发布/2000.02.21实施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现行有效/1999.09.10发布/1999.09.10实施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6号/现行有效/1998.12.02发布/1998.12.02实施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5号/现行有效/1998.11.26发布/1998.11.26实施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4号/现行有效/1998.11.03发布/1998.11.03实施3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的请示的批复高检发政字[1998]21号/现行有效/1998.07.29发布/1998.07.29实施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3号/现行有效/1998.05.12发布/1998.05.12实施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2号/现行有效/1998.05.12发布/1998.05.12实施4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7]5号/现行有效/1997.10.13发布/1997.10.13实施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高检发民安[1996]1号/现行有效/1996.11.08发布/1996.11.08实施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对长航重庆公安分局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现行有效/1996.06.21发布/1996.06.21实施4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3]3号/现行有效/1993.06.19发布/1993.06.19实施4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村民小组长和村委委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的批复[1991]高检法发第39号/现行有效/1991.07.02发布/1991.07.02实施45、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的通知高检发教字[1991]5号/现行有效/1991.04.13发布/1991.04.13实施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批复高检研发字[1985]14号/现行有效/1985.04.27发布/1985.04.27实施4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现行有效/1985.03.21发布/1985.03.21实施4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现行有效/1985.03.05发布/1985.03.05实施4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文革”中因参加批斗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案件可否予以追诉问题的批复[84]高检研函字第8号/现行有效/1984.06.07发布/1984.06.07实施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监[1982]17号/现行有效/1982.10.25发布/1982.10.25实施5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现行有效/1979.07.16发布/1979.07.16实施5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对“逾期释放人员补发工资的请求报告”的联合批复现行有效/1958.01.17发布/1958.01.17实施最高检答复33条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高检研[2015]19号/现行有效/2015.10.26发布/2015.10.26实施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现行有效/2006.09.12发布/2006.09.12实施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8号/现行有效/2004.11.03发布/2004.11.03实施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现行有效/2004.11.03发布/2004.11.03实施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4]6号/现行有效/2004.03.17发布/2004.03.17实施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2003.06.03发布/2003.06.03实施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现行有效/2003.04.18发布/2003.04.18实施8、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1号/现行有效/2003.04.16发布/2003.04.16实施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0号/现行有效/2003.04.02发布/2003.04.02实施10、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9号/现行有效/2003.04.02发布/2003.04.02实施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7号/现行有效/2003.03.21发布/2003.03.21实施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号/现行有效/2003.01.13发布/2003.01.13实施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2号/现行有效/2003.01.13发布/2003.01.13实施1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现行有效/2002.10.24发布/2002.10.24实施1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23号/现行有效/2002.10.24发布/2002.10.24实施16、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9号/现行有效/2002.09.25发布/2002.09.25实施17、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6号/现行有效/2002.09.23发布/2002.09.23实施18、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4号/现行有效/2002.09.18发布/2002.09.18实施1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2002.05.29发布/2002.05.29实施20、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高检发法字[2000]7号/现行有效/2000.04.30发布/2000.04.30实施2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1999]高检研发第5号/现行有效/1999.06.21发布/1999.06.21实施2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1号/现行有效/1998.12.24发布/1998.12.24实施2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0号/现行有效/1998.11.27发布/1998.11.27实施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1991]4号/现行有效/1991.09.25发布/1991.09.25实施2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现行有效/1990.02.16发布/1990.02.16实施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1989.09.14发布/1989.09.14实施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问题的答复高检控申发字[1989]第6号/现行有效/1989.03.28发布/1989.03.28实施28、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1988.06.09发布/1988.06.09实施29、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88]高检三厅字第28号/现行有效/1988.03.29发布/1988.03.29实施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的有关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字[1986]第3号/现行有效/1986.04.07发布/1986.04.07实施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1986]高检会(研)字第1号/现行有效/1986.01.23发布/1986.01.23实施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83]高检一函第33号/现行有效/1983.09.03发布/1983.09.03实施33、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83]高检一厅字第125号/现行有效/1983.05.26发布/1983.05.26实施最高检复函8条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高检研发第24号/现行有效/2002.10.25发布/2002.10.25实施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高检发研字[2002]17号/现行有效/2002.08.09发布/2002.08.09实施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高检发法字[2000]7号/现行有效/2000.04.30发布/2000.04.30实施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高检研发第8号/现行有效/1999.09.13发布/1999.09.13实施5、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现行有效/1998.09.17发布/1998.09.17实施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现行有效/1987.07.10发布/1987.07.10实施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现行有效/1987.07.10发布/1987.07.10实施8、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83]高检三厅字第059号/现行有效/1983.07.27发布/1983.07.27实施。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何谓“单位犯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001年3月20日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进一步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两个条件组合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三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却归单位所有。

第一、二种情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皆已达成共识,因不具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第三种情况因同时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当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种情况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表面要件和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二者缺一皆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尽管行为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只要行为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且违法所得也归了单位,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

“以单位名义”实施只是单位犯罪外在的、表面的、形式的现象,如果不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考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因为大多数单位犯罪可能会“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并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行贿中,行贿人并不都会表明其是代表某某单位给受贿人送礼。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还存在并不需要行为人以何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以绕关方式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犯罪单位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亮明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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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则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双罚是原则单罚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人追诉不对单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即使为单位谋利,仍盗窃论处】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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