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海洋倾废,是指海洋中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造成的固体废物和污水。
本法所称海洋倾废地点是指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设置的倾废设施或者倾倒地点与在海区内排放的固体废物之间的距离大于1海里。
第三条在海洋倾废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倾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污水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从事海洋倾废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包括:1申请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的地点,以及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的地点,应当与在海区内排放固体废物的地点相对。
2申请事项与具体要求:海洋倾废是指向海区内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3申请材料:申请倾倒地点的名称、数量、倾废种类等基本要求,从事海海倾倒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倾倒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和具体要求等有关材料,对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废物倾倒地点与相应倾倒废弃物之间的距离提出的证明办法,提出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第五条)。
二、经批准的海洋倾废项目,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准地点进行倾废项目的建设,并将建设的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海洋倾废项目备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的第三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
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海洋倾废许可申请材料。
经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海洋倾废许可申请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载明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
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5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申请废弃物倾倒的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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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国海管[88]99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国海管[88]9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7767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b4.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1988年12月9日国海管(88)997号)
各分局、厦门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和“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转发并通知如下:
1、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118°08′12″E、24°17′18″N;118°08′12″E、24°18′00″N;
118°08′48″E、24°18′00″N;118°08′48″E、24°17′18″N四点连线范围内。
2、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以118°48′30″E,24°46′00″N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区内。
3、湄洲湾三类疏浚倾倒区在:
以119°01′48″E,25°00′44″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域内。
4、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在:
115°10′-115°15′E,21°40′-21°45′N的范围内。
以上倾倒区请予公布,通知所辖海区有关部门,并对海上倾倒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严格操纵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稳,爱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进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有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爱护治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申批。
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违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缺失,并处以罚款。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二)渔船;(三)渔业加工废料;(四)惰性无机地质废料;(五)天然有机废料;(六)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
第四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计划倾倒时间;(二)废弃物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三)计划倾倒数量;(四)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五)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提出。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提出。
第六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海洋倾倒废弃物指南-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
申请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指南一、申请和审批1、以下行为属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申请办理倾废许可证:(1)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及其他物质;(2)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3)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4)向未全部封闭,留有溢流口的区域吹泥或抛泥。
2、单项工程总倾倒量或港口维护性疏浚年倾倒总量100万方以上的,向国家海洋局青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100万方(包括本数)以下的,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申请。
3、申请倾废单位为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或者依施工合同实施倾倒作业单位。
工程开始前二个月,提交申请。
若为长期工程,在每年年初,提交本年度工程计划。
申请包括以下材料:(1)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2)工程批文和海域使用证;(3)环评批复;(4)工程施工计划;(5)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6)船舶证书;(7)其他有关材料。
施工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单位委托书。
4、根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国家海洋局2003年1月)的规定,对疏浚物进行检验和评价,确定是否属于清洁疏浚物,若不属于清洁疏浚物,须进行疏浚物生物学检验。
5、根据检验结果,符合条件的报分局签发三类疏浚物倾废许可证。
申请单位缴纳倾倒费后,领取倾废许可证。
二、施工1、施工船舶必须持有相应的倾废许可证副本方可作业,禁止无证作业。
2、任何施工船舶首次作业前,必须通知管理人员前往核实,未经核实不得倾倒。
3、施工船舶必须安装倾废仪,以记录船舶倾废每个航次的时间和位置。
禁止倾倒不到位。
4、施工船舶每倾倒一次均要按倾废记录表的项目进行记录,需要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或省略,不得随意涂改,记录要认真、及时、准确、规范。
每月的五日前,倾废申请单位负责收集、统计上月倾废记录表,将其上报主管部门。
5、施工船舶启运倾倒前应当清除船舷两侧废弃物,船舷两侧严禁带污航行倾倒。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
3
复印件 1
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纸质
施工计划与施工现场 概况与本次倾倒作业 施工有关,施工图纸盖 有监测单位印章与申 请人印章,且图纸能证
明申请的倾倒量
工程立项证明和环境
4
复印件 1
影响评价批复
纸质
加盖公章
如倾倒申请单位需要另行委托(外包)倾倒作业单位开展倾倒作业的,需要补充提交倾 倒作业委托协议书/合同书等材料。
关要求。 (3)新建建设项目已立项,并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不符合上述准许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七、审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纸质/
份数
复印件
电子版
要求
海洋倾倒废弃物
1
原件
1
纸质
申请书
加盖公章
针对拟倾倒废弃物的
废弃物特性与成分
2
原件
1
纸质 检验报告,不要求申请
检验报告
者提供
工程施工计划、施工
(4)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主要 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 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5)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6)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 无害物质。 (7)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 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3.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同意签发
通知申请单位缴纳 倾倒费(5 个工作日)
缴费完成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倾废许可证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完整版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工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申批。
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第七条外国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进行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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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8日经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
(二)渔船;
(三)渔业加工废料;
(四)惰性无机地质废料;
(五)天然有机废料;
(六)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
第四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计划倾倒时间;
(二)废弃物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
(三)计划倾倒数量;
(四)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五)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提出。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提出。
第六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补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七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海区分局。
初审意见包括:
(一)是否允许倾倒;
(二)建议倾倒的区域;
(三)没有倾倒区域的,说明情况。
第八条海区分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后5日内,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包括:
(一)同意办理;
(二)不同意办理及其理由;
(三)需要选划倾倒区。
第九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海区分局的审查意见后5日内,根据海区分局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一)同意办理的,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二)不同意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需要选划倾倒区的,要求申请人按照倾倒区选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并于签发之日起3日内将签发的许可证报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备案。
第十一条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未完成倾倒数量的,可以延长许可证使用期限。
需要延长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使用期限的,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15日前向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不申请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按照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签发机关核定的数额缴纳倾倒费。
倾倒费的收缴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十三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委托其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权限;根据其改正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委托其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权限。
中止期间,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受理和签发由海区分局承办。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海洋倾废活动的管理。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其签发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倾倒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废弃物装载时,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派员随航监督。
海区分局负责本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分别负责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及其他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