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富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结果考评办法

富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结果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富政〔2007〕7号)、《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函〔2008〕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考评对象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具体管理责任人。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建设单位应及时编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书》,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可后,该《任务书》作为考评依据。
三、考评时间项目竣工并完成财务决算批复的当年。
四、考评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1、项目概算管理结果评定项目概算是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管理、控制项目投资的主要依据。
项目完工,财政部门批复的财务决算金额小于或等于项目概算金额的,项目概算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优秀;财务决算金额超概算金额5%(含)以下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良好;财务决算金额超概算金额5%—10%(含)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合格;财务决算金额超概算金额10%以上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或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而引起概算额调整的,以发改、财政等部门同意调整的概算金额进行考评。
2、工程预算管理结果评定项目工程预算是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工程施工完成,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金额小于或等于工程预算金额的,工程预算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优秀;工程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5%(含)以下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良好;工程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5%—10%(含)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合格;工程结算金额超预算金额10%以上的,管理结果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或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而引起工程预算金额调整的,以发改、财政等部门同意调整的工程预算金额进行考评。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实施日期】2018.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
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富政办〔2007〕37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1—富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土地开发整理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拓展用地空间,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也是改善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垦造耕地项目、农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垦造耕地项目即土地开发项目,分杭州市以上代垦项目和用于本市占补平衡的本市项目;农地整理项目即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包括宅基地整理项目、废弃矿山等其他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开发、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富阳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立项、初验和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验收后土地的有效利用。
富阳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必须符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现状地类必须与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相衔接。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
垦造耕地项目区坡度小于25度,项目面积应在20亩以上,单块面积在5亩以上。
农地整理项目平原地区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山区半山区连片面积50亩以上,单个项目总面积不少于375亩(25公顷)。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五日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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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区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拼建的项目,视同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
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项目的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算管理、资金审查(拨付)、财务决算及其他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七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八条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就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区财政局意见。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初编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查。
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需报区人代会批准。
第十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区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但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调整手续。
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报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资金使用计划。
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有调整的,需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必须以区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前期经费、土地费用、政策处理费用、工程建设投资、固定设备、后期配套、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管理费用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
项目概算实行标准化控制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实行审核制。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核,概预算审核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审定概算在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以内的,由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重新修改调整,将概算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
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财政局以项目批复及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部分为依据进行预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若超过概算中相应的建安工程投资额,则退回重新修改设计图纸,将预算造价压缩在批复投资额度内。
若无法压缩或经压缩后仍超过批复投资额度的,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预算审核按《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预算,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项目核算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前,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拨付应严格控制在以下限额内:
1.园林绿化、公路、市政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2.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内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0%(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工程中标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桥涵、房建等以钢筋、混凝土为主材的工程不超过合同价的85%(不含预留金和暂定价)。
3.工程设计、勘察、监理、代建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合同约定项目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调价的,工程人工、材料及机械补差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凭审核结果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无息)。
质量保证金纳入履约担保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六章结算决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送审,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复,未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项目批复的概算金额内,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出项目批复概算所发生的支出,区财政不予安排。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中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
(五)为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按照区委区政府授权,履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出资建设或区级国有集团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2号)、《富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函〔2012〕183号)同时废止。
已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无约定的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