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

案例: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事实经过:某某和张三是大学同学,他们一起创立了一家科技创业公司。
某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中贡献了更多的技术和资源,因此在公司初始阶段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并获得了60%的股权。
张三由于缺乏资金投入,只持有40%的股权。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张三开始在市场拓展和业务发展方面做出了更大的贡献,严重超过了某某的贡献。
因此,张三认为他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比例。
两人的争执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决裂,创业失败。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股权分配不平等导致了合伙创业失败的结果。
最初,某某根据自己的资金投入获得了较高的股权,这在初始阶段是公平合理的。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应该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贡献来重新分配。
当张三在市场拓展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时,他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比例,并且原来的股权协议应该进行调整。
但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瓦解。
建议:在创业初期,需要明确创业合伙人的贡献和股权分配的规则。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应该随时调整股权比例以反映每个合伙人的实际贡献。
建议在公司成立初期制定股权协议时,明确规定股权分配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如果股权分配出现争议,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免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股权转让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案例二)事实经过:某某和李四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合伙人。
由于某某需要出国进修,无法全面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他决定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某某在转让股权时没有征得李四的同意,导致李四对某某的决策感到愤怒和不满。
李四认为这是某某对他的不忠,并要求解散合伙关系。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某某转让股权时未经李四同意,违反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转让股权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某某的行为使李四感到被背叛,导致了两人之间的矛盾。
虽然某某可能有自己的原因和考虑,但他转让股权的方式和时机都不合适。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一:公司合作引发的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后,A、B、C三人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其中A持股50%,B和C 各持股25%。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A认为B和C没有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决定转让其股权。
A与D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公司提出了变更股东名册的申请。
B和C不同意该股权转让,认为A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在此案中,A与B、C之间的合作协议并未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因此,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需要根据公司法来确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未经公司的股东会议同意,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A未经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单方面与D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其股权转让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针对此案,建议A应与B和C协商解决合作纠纷,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同时需要明确公司合作协议中对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以确保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关联交易引发的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在A的协助下通过进行关联交易获取了一笔额外资金。
然而,后来发现该关联交易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B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认为A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股东权益,要求A 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
在本案中,A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参与的关联交易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股东承诺以其名义持有的股份并不代表其一切利益。
在股东之间依法转让股份,不得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B作为股东可以要求A承担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1: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最终,他们决定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张三同意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李四支付转让款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张三开始怀疑他的诚信。
最终,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救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且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和过户。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张三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与李四再次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向李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转让款。
3. 如果李四仍不履行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和李四的违约行为。
同时,应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好诉讼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2:股东权益保护案例:XX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 XX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公司,由四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
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本和谐的股东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其中一名股东B开始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然而,其他三位股东却对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并不断排斥和限制B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B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法律实务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出资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公司决定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张三提出将个人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
李四、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不符合公司实际价值。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3. 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1.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经审理,张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亿元的价格合理,因此法院认为张三所提出的股权转让价格过高。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王五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
3. 关于股权转让是否损害了李四、王五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未取得李四、王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出股权转让,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四、王五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1. 驳回张三要求法院判决其股权转让有效的诉讼请求。
2. 判令张三与李四、王五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不成,可依法转让股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法律实务中的股权转让问题,以下为几点启示:1. 股权转让需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股权转让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东丁某与公司被告王某的权益转移纠纷

案例一:股东之间权益转移的争议案例:股东丁某与公司被告王某的权益转移纠纷事实经过:股东丁某与公司被告王某为同一企业的两名股东,双方合作多年,共同为企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最近,公司被告王某私自将其名下的一部分股权转移到了其家人名下,丁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提起了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移应当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和书面的协议进行。
王某未经丁某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股权转移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
丁某在此案中有较大的胜算,并且有权要求还原股权。
建议: 1. 对于股东转移股权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任何转移都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2. 如果发生类似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咨询,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甲某与乙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案件事实经过:甲某与乙公司为合作伙伴,经过多次协商,甲某决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出售给乙公司。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关款项。
然而,在完成转让手续之后,乙公司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甲某无法享受其应有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了相关交易款项,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某的权益。
甲某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协议,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建议: 1.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签订正式的协议文件,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2. 如遇到对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违反股东协议纠纷案例:股东协议约定违反引发的法律纠纷事实经过:甲、乙、丙三人合作创办了一家公司,并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了股东协议的约定,使得乙、丙两人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乙、丙对甲提起了诉讼。
律师解读:股东协议是合法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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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
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
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
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
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曹晓琴与宜昌中交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行为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修订后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此前发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案例: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
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案例: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同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案例:王德与吕红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
裁判要旨: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股权的首要依据.当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的记载与事实不符时,对公司内部的股权份额,应当综合分析发起人协议、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盈余分配、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实后作出认定.夫妻中的一人登记为股东,但有证据表明其配偶在股东资格方面与显名人有混同的,其二人可被视为享有股东权益的共同关联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