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丛台产业新城PPP项目合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预备计划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预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邯政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预备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邯郸市2020年本级政府投资预备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市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交账意识,深入项目建设一线调度指挥,加强对项目的督导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2020年度目标任务。
二、严格执行,规范有序。
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预备计划正式审定下达后,未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各责任部门对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必须严格执行。
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中的新开工项目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预备计划中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总额以行政审批部门最终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为准。
按照《关于印发编制邯郸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邯郸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备计划流程图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54号)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预备计划中的项目待建设条件落实、具备开工条件、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三、合力推进,确保质量。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项目单位把资金、土地、拆迁等建设条件落实到位。
同时项目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要高标准抓好落地实施,逐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严格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等关键环节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县级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2005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使用中央、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于每年初将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稽察。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
邯郸新兴铸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常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新兴铸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常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4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伟烈梁国华武运红【审理法官】杨伟烈梁国华武运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邯郸新兴铸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常恒【当事人】邯郸新兴铸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常恒【当事人-个人】陈常恒【当事人-公司】邯郸新兴铸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翟冰雪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郭壮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冯晓锋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翟冰雪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郭壮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冯晓锋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涛翟冰雪郭壮举冯晓锋【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邯郸新兴铸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常恒【本院观点】双方于2017年6月7日签订《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第六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的地址。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6月7日签订《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第六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第3日将视为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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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0〕162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62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9〕1065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不超过16亿元,所筹资金9.6亿元用于邯郸市体育中心项目,6.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
比亚迪邯郸合作协议书最新

比亚迪邯郸合作协议书最新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在双方深入交流和充分磋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比亚迪作为全球知名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其在电动汽车技术、电池研发以及智能网联等领域拥有领先优势。
而邯郸市作为河北省的重要工业城市,一直致力于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方面,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
根据协议内容,比亚迪将在邯郸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这将进一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为邯郸市带来大量的就业机会。
同时,该基地的建设也将有助于比亚迪提升产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双方还将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等多个领域展开深入合作,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完善和发展。
合作协议中还特别强调了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比亚迪将依托自身在新能源技术领域的优势,与邯郸市政府共同探索绿色、低碳的发展模式,助力邯郸市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这不仅符合国家对于绿色发展的战略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在签约仪式上,比亚迪代表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与邯郸市的合作,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注入新的活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邯郸市政府方面也表示,将全力以赴支持比亚迪在邯郸的投资建设项目,确保合作协议的顺利实施。
业内专家认为,比亚迪与邯郸市的合作将对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产生积极影响。
一方面,比亚迪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将帮助邯郸市快速提升在新能源领域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邯郸市丰富的资源和完善的产业配套将为比亚迪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体来看,这份合作协议不仅是比亚迪与邯郸市政府之间的双赢之举,更是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的一次有益探索。
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双方将在新能源领域掀起怎样的创新浪潮,我们拭目以待。
谈PPP项目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

关键词:PPP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引言近些年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一直呈现高速发展的趋势,传统公共项目(医院、电厂、水厂)的融资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PPP项目应运而生,补上了传统模式的漏洞。
PPP项目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得到运用,在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一新模式的出现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本文根据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透彻分析PPP项目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保障其持续长久的良好运作。
1PPP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简介PPP的全称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直译为公共和私人合作伙伴关系,这是一种公共项目建设模式,其具体涵义是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与私人组织的合作从而投资建设各种公共项目设施,并签署合同来确定政府和私人组织所需要遵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公共项目顺利开展及完成。
在PPP项目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评估其中所有的财务数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能如实地反映PPP项目的具体进程,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石。
在这个过程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人员都必须保证PPP项目的控制权属于授权人,项目完成之后,PPP项目的私人组织要把经营权再转交给授权人。
2PPP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析如果一个公司要开展PPP项目建设,主要需4个步骤来开展,分别为: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项目移交。
在项目成立阶段,站在项目企业的角度来看,其主要任务是设计融资方案,与其他机构磋商和签订融资合同,最终完成融资目标。
财务工作人员要从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融资方案。
在此阶段,主要的会计核算内容有筹备项目公司发生的筹建费用核算、资本金投入核算和债务融资核算[1]。
在PPP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要根据PPP项目建设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所处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采取哪一种核算方法。
该阶段财务人员要做的是按项目进度筹措资金,做好资金收支管控工作,关注公路项目和多元化金融产品带来的合规性和税务风险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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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邯郸丛台产业新城PPP项目的合作协议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丛台区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合同条款
为更好地促进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的科学发展,加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产业化聚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甲方拟引入乙方形成战略合作关系。
乙方按照工业园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合作共赢”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政府的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一揽子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解决方案,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就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本协议”):
1.委托区域整体开发建设面积
甲方将以河北省邯郸市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委托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30.9平方公里,北至丛台区界及青兰高速、东至京港澳高速、西至南水北调干渠、南至北环路及规划道路。
地域四至以附件1所示的红线图为准(见附件1,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委托区域内可出让建设用地的出地率不低于60%。
为保证区域统一规划及统一开发建设,甲方原则同意委托区域内预留约1.8平方公里作为远期规划开发区域(地域四至以附件1所示的红线图为准),待远期规划开发区域具备开发条件后将由乙方进行开发建设。
2.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委托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服务、规划设计、综合运营管理等与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
3.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还款资金来源和保障
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承诺将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含市级及区级留成收入,即扣除上缴中央、河北省省级部分后的收入,下同)按国家规定缴纳至地方财政后,甲方按约定比例留存,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偿还乙方的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
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原有企业与单位原址产生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5. 乙方投资和回报的计算方式
1) 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 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投资成本的15%计算。
3) 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
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及已按照双方
约定结算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4) 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 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6. 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用,甲方应结合入区项目投资情况,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7. 双方的承诺
1) 甲方承诺: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委托区域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
甲方应将委托区域纳入邯郸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甲方应确保委托区域有不低于1000亩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供项目进行先期开发建设。
2) 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委托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委托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委托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委托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
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 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委托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委托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由该开发公司承担。
9.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