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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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卫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24〕2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为科学合理量化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本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一、《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部分新增以下内容:“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情节后果的,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选择处罚较重的后果进行处理”。

二、修改《自由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卫生第98项、101项,饮用水卫生第6项,职业卫生第32、58-63、67-70项,放射卫生第7项,医疗卫生第1、4-8、42、45、92-94、99、253项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删除《自由裁量基准》中职业卫生第53项所有内容,对相关事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之前发布的有关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与《自由裁量基准》不一致的,适用《自由裁量基准》。

本意见施行后,《自由裁量基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1.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2.将高级知识分子享受省二级医疗保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在杭的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职能交给各省部属单位承担。

3.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职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各市、各部门承担。

4.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资格审查,专家、留学生和博士后的有关具体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浙卫发[2013]267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浙卫发[2013]267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浙卫发[2013]26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我厅近期启动了第四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申报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现场答辩评审,共有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等30个新建基地和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等21个滚动基地列入第四批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建设周期三年,现予公布。

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地所在单位要加大支持力度,开展检查指导,落实配套经费。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基地按照三年不低于1:3比例予以经费配套(其中卫生行政部门不低于1:1)。

各基地要按照合同书确定的任务目标要求,推动技术转移应用,推进基地有效建设,充分发挥基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辐射和示范作用。

附件:浙江省第四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18日附件浙江省第四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名单(新建)序号基地类型牵头单位联合单位负责人所在地区1急救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萧山区坎山卫生院;萧山区宁围卫生院;萧山区蜀山卫生院;萧山区新塘卫生院;萧山区衙前卫生院王云超杭州市2慢性病杭州市上城区中医院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林坚杭州市3公共卫生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湖区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古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蒋村文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留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郑琳杭州市4康复护理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郭旭宁波市5妇女儿童慈溪市妇幼保健院慈溪市崇寿镇卫生院;慈溪市桥头镇卫生院;慈溪市胜山镇卫生院;慈溪市宗汉医院;慈溪市庵东中心卫生院郑剑峰宁波市6急救洞头县人民医院大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鹿西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倪屿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觉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童海光温州市7急救泰顺县人民医院罗阳镇中心卫生院;司前镇中心卫生院;雅阳镇中心卫生院;泗溪镇中心卫生院周岳斌温州市8慢性病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瑞安市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市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市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芳庄分中心;瑞安市马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市玉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卢学勉温州市9康复护理永嘉县人民医院永嘉县南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嘉县桥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嘉县桥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嘉县乌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陈康乐温州市10妇女儿童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瑞安市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市湖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芳庄分中心;瑞安市马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市玉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瑞安市莘塍街道董田卫生院李道德温州市11慢性病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横街镇卫生院;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旧馆镇卫生院;善琏镇卫生院吕建蓉湖州市12慢性病德清县人民医院德清经济开发区秋山卫生院;筏头镇卫生院;洛舍镇卫生院;莫干镇卫生院林志斌湖州市13妇女儿童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南湖区南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江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立中嘉兴市14慢性病上虞市第二人民医院上虞市盖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虞市汤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虞市谢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虞市崧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俞栋绍兴市15妇女儿童绍兴第二医院福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县稽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县平水镇社区卫服务中心葛孟华绍兴市16急救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岱山县长涂中心卫生院;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岱山县桥头中心卫生院;岱山县秀山乡卫生院;岱山县岱东镇卫生院;岱山县岱西镇卫生院;岱山县衢山镇中心卫生院施琦龙舟山市17急救东阳市人民医院东阳市东阳江镇卫生院;东阳市歌山镇中心卫生院;东阳市六石中心卫生院;东阳市巍山镇中心卫生院厉伟民金华市18急救兰溪市人民医院兰溪市黄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溪市梅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溪市永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溪市游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孙里杨金华市19慢性病义乌復元私立医院义乌市城西中心卫生院;义乌市赤岸中心卫生院;义乌市稠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乌市上溪中心卫生院;义乌市义亭中心卫生院徐有明金华市20康复护理义乌稠州医院义乌市稠城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大陈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后宅中心卫生院;义乌市江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乌市苏溪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廿三里中心卫生院施小可金华市21妇女儿童义乌市妇幼保健院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义乌市城西中心卫生院;义乌市稠江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义乌市义亭中心卫生院黄莉金华市22急救衢江区人民医院大洲中心卫生院;杜泽中心卫生院;高家中心卫生院;上方中心卫生院;乌溪江中心卫生院;樟潭中心卫生院俞美祥衢州市23慢性病衢州市第三医院柯城区航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柯城区荷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柯城区花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柯城区石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毛福荣衢州市24慢性病龙游县人民医院龙游县庙下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游县模环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游县塔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游县溪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游县詹家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建明衢州市25公共卫生江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山市清湖镇卫生院;江山市四都镇卫生院;江山市新塘边镇卫生院;江山市淤头中心卫生院周庆荣衢州市26急救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临海市杜桥中心卫生院;临海市上盘中心卫生院;临海市桃渚中心卫生院;临海市小芝中心卫生院;临海市涌泉中心卫生院尹绍文台州市27慢性病三门县人民医院三门县浬浦中心卫生院;三门县海游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门县花桥中心卫生院;三门县健跳中心卫生院;三门县亭旁中心卫生院;三门县小雄中心卫生院;三门县珠岙中心卫生院黎宏章台州市28急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鹤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秋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梧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鸬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陈学智丽水市29慢性病缙云县人民医院缙云县大洋镇中心卫生院;缙云县大源镇中心卫生院;缙云县舒洪镇中心卫生院;缙云县新建镇中心卫生院刘文彪丽水市30慢性病青田县人民医院船寮中心卫生院;东源中心卫生院;山口中心卫生院;油竹中心卫生院程建崇丽水市浙江省第四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名单(滚动)序号基地类型牵头单位联合单位负责人所在地区1急救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旧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桐庐县桐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桐庐县新合乡卫生院;桐庐县莪山乡卫生服务中心;钟山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国平杭州市2急救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澥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九龙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骆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宝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庄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蛟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是铭宁波市3急救宁波市第九医院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郑国庆宁波市急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医院王晓春宁波市5急救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平湖市独山港镇黄姑卫生院;平湖市广陈镇卫生院;平湖市林埭镇卫生院;平湖市新仓镇卫生院;平湖市新埭镇医院;平湖市钟埭街道卫生院斯一夫嘉兴市6急救常山县人民医院白石卫生院;芳村中心卫生院;青石卫生院;球川中心卫生院;天马中心卫生院;招贤中心卫生院饶祖华衢州市7慢性病江干区人民医院江干区采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丁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九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彭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四季青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闸弄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笕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李朝明杭州市8慢性病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鄞州区横溪中心卫生院;鄞州区集仕港中心卫生院;鄞州区姜山中心卫生院;鄞州区邱隘中心卫生院;鄞州区吴剑鸣医院俞万钧宁波市9慢性病绍兴市人民医院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皋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钱宇绍兴市10慢性病上虞市人民医院曹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关中心卫生院;丰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更生绍兴市11慢性病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卫生院;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卫生院;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中心卫生院;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陈玮衢州市12慢性病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富岭卫生院;丽水市富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丽水市水阁卫生院;丽水市水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莲都区联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遂昌县社区卫生总院邵初晓丽水市13眼耳鼻咽喉皮肤病丽水市人民医院景宁县人民医院;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曳岭卫生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医院;遂昌县人民医院;云和县人民医院吴伯乐丽水市14公共卫生余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孔晓明杭州市15公共卫生杭州市下城区妇幼保健院下城区长庆潮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城区朝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城区东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城区石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城区天水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城区文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蒋天武杭州市16公共卫生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长广精神病医院(长兴县煤山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湖州市练市人民医院(湖州市区练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白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钱敏才湖州市17康复护理苍南县人民医院观美卫生院;马站中心卫生院;桥墩中心卫生院;五凤卫生院;宜山中心卫生院;云岩乡卫生院;渎浦卫生院庄少瑜温州市18康复护理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卫生院;嘉兴市秀洲区王店人民医院;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医院;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医院;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卫生院时美芳嘉兴市19妇女儿童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慈溪市龙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第三医院;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卫生院姜智南宁波市20妇女儿童湖州市妇幼保健院菱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织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埭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甦湖州市21妇女儿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东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斗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皋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虞市妇幼保健院;诸暨市妇幼保健院方敏绍兴市——结束——。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
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1.16
•【字号】浙卫发[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
单位的通知
(浙卫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经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遴选、推荐和省卫生厅评审,共确定30个学科为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建设单位要以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为基础,整合县域优势医疗卫生资源,引进创新人才、做大学科规模、推广适宜技术、增进发展动力,加快推进我省县域医疗卫生科技创新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龙头学科的日常监管,落实配套经费,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每个学科每年建设总经费不少于50万元,其中市、县(市、区)财政经费投入不少于每年10万元,保证学科建设计划按期优质完成。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9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30【实施日期】2000.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

3.负责新药的初审,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4.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证。

5.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中药监督管理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1.涉及作业环境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体检等劳动卫生工作由原省劳动厅划入省卫生厅。

2.高级知识分子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对象的审核工作由省人事厅划入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教材编写、考试,科研成果、与卫生相关产品的评审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审核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06号)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浙卫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月11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决定实施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至2020年选拔培养30名卫生领军人才、200名卫生创新人才、500名医坛新秀,简称325卫生人才工程。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完善培养措施,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引领学科发展、勇于实践创新、富有发展潜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浙江”战略,提供可持续、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立足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等领域,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34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34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浙江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05-2010年)>方案》,完善我省护理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护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护士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护理事业与医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协调、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在重症监护(包括成人、小儿、新生儿)、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手术室护理、肿瘤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糖尿病护理等专科或专病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长,能较好地解决实际专科护理问题并指导其他护士开展相关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护理事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临床护理骨干。

同时,通过专科护士培训,探索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在职护士培养体系,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三、培训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8年以上临床护理实践经验,在相关专科工作3年以上,热爱护理事业,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本人自愿并经单位选拔、推荐。

浙江省医院协会


协会章程
《浙江省医院协会章程》 (2009年4月17日经浙江省医院管理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Zhejiang Provincial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ZHA)。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医院管理工作者的行业组织,也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 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及其他与医疗相关的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团体, 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 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建立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 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医院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积极开展医院管理软科学研究,协会2004年开始设立《浙江省康恩贝医院管理软科学研究项目》;2009 年开始设立《浙江省医院可持续发展扬子江研究基金项目》。2009年设立《浙江省医院管理豪森培训项目》,开 展医院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院健康发展;认真做好《医院管理信息》半月刊和《现代医 政与管理》会员内部季刊的编辑出版,为促进全省医院的改革发展,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努力发 挥着应有的作用。协会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振奋精神,求实奋进,努力办成医院管理者之家,为医院 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医院协会
12月于浙江省成立的社会团体
01 协会简介
03 协会组成
目录
02 协会章程 04 协会
浙江省医院协会,前身是浙江省医学会医院管理学分会,创建于1982年12月。经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民政 厅批准,于2003年12月6日在杭州正式成立浙江省医院管理学会。2009年4月1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更名 为浙江省医院协会。协会是我省医院管理工作者的专业性组织,也是全省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并具有行业协会 职能的群众性团体,是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一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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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保健为一体地省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万千余平方米,核定床位张,开设有个临床专科,个病区,个临床诊疗中心,个医技科室.医院以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疾病地诊治、肿瘤地防治和危重病急救医疗为龙头,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普外科、心外科、胸外科、肿瘤科、骨科、眼科、精神科等颇具特色.目前,医院拥有省医学重点学科个:老年医学和危重病学;省中医重点专科个:颈椎病推拿专科、骨质疏松症专科和中西医结合重症感染专科.
浙江省人民医院是目前浙江省规模最大地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之一,隶属于浙江省卫生厅,是浙江大学医学院等医学院校地教学医院. 医院分朝晖和望江山两个院区.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医疗用房万平方米,核定床位张,开放床位张,在职职工余人.目前医院拥有两个省级重点实验室,五个省医学重点学科,八个院级重点学科.望江山院区是省级老干部医疗保健基地.浙江省急救指挥中心等八个省级机构挂设在该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肿瘤医院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地单位,创建于年,是国内成立最早地四家肿瘤专科医院之一.浙江省唯一一家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医院是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附属医院,也是绍兴文理学院等所高等院校地教学医院.医院特色鲜明,技术和设备先进,尤其对乳腺癌、甲状腺癌、宫颈癌、鼻咽癌、胃癌、恶性淋巴瘤、肺癌、食管癌、卵巢癌、大肠癌、肝癌等治疗具有较高地水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地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为一体地中西医结合三级甲等医院,是首批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子女统筹定点医院,为省级干部保健基地、涉外医疗机构、国家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列入全国重点中医院及浙江省中医名院建设单位.医院有翠苑本部、天目山路和闲林三个院区,占地面积亩.核定床位张,有个病区和张床位地重症监护中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直属于浙江省卫生厅地卫生事业单位(纯公益类),承担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外挂牌浙江省卫生检验监测中心、浙江省中毒控制中心和浙江省预防医学研究中心.中心是中央文明委授牌地全国文明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占地面积约亩,总建筑面积约,拥有国内领先地办公及实验用房设施,有优良地工作环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是我省最大地综合性医药卫生科研机构,设有病毒病、生物工程、寄生虫病、药物、卫生学、计划生育、保健食品、医学情报、实验动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等个研究所(中心),余个研究室.建有世界卫生组织人类蠕虫病合作研究中心、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合作研究中心地两个研究合作中心,国家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实验动物重点实验室及浙江省医学生物工程疫苗研究开发重点实验室三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拥有病原分子生物学、药理学、药剂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四个硕士学位授予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也是浙江省惟一独立设置地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共建,以省卫生厅管理为主,培养医药卫生类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学校位于杭州滨江高教园区,占地亩,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余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是浙江省卫生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受卫生厅委托,负责管理协调卫生厅所属个医学卫生社团办事机构地日常工作.承担全省执业医师考试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各医学学科学术团体地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相关医学刊物、科普宣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承办卫生厅交办地厅属社团学术会议学分评定、科技评级等工作;负责厅属卫生社团地筹建、组织、报批工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地意见及建议;承办省卫生厅交办地其他事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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