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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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事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事记

目录一、学校介绍………………………………………………二、历史沿革………………………………………………三、大事记…………………………………………………四、历任党委书记…………………………………………五、历任校长(主任)……………………………………学校介绍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建,面向基层和一线,培养医药卫生类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25年的省立女子产科学校,后经历杭州医学院、杭州卫生学校等,1974年建立浙江省卫生学校,1999年筹建浙江医学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弘扬“求真、博爱”精神,以主动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根本需要,以全面发展为主题,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大力推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三大工程,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

学校位于杭州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占地217亩,校舍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5200余人。

学校拥有教学、科研、实训、图书、行政、体育运动、校园网络等办学一流设施,馆藏纸质图书33万余册。

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技术、药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卫生监督、康复治疗技术等10个专业,其中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为浙江省高等教育重点专业,护理专业和药学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高级职称教师占46%,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49%,拥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等。

同时聘请了一批医疗卫生单位知名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贝y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 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 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幵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幵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 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 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 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06号)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浙卫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卫办〔2020〕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等工作要求和部署,共同营造校园卫生健康环境,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学校开展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

现将《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工作方案学校卫生事关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健康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省校园卫生健康工作,切实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方职责,增强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教学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共同维护我省校园卫生健康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有关工作部署,以实现《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为行动目标,以治理校园卫生健康的重点难点问题为行动导向,强化学校依法履职,强化教育和卫生监管职责,着力构建校园新冠肺炎防控常态化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社会参与,严防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共同营造校园卫生健康环境。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浙卫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5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浙政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十一五”时期是我省人才大发展的五年。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人才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制定实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等重大人才规划,人才强省战略布局基本形成,党管人才工作格局逐步完善。

出台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欠发达地区人才开发、大学生“村官”选聘等政策意见,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不断健全,人才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保障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组织实施省特级专家制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培育引进人才科技创新载体,不断改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为培养凝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平台。

2009年底,全省人才资源总量达到655万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22.8万人,高技能人才100万人。

“十一五”期间引进各类人才15.8万人。

人才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人才支持,也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人才基础。

但是,当前我省人才发展总体水平仍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与一些先进省份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主要是:人才优先发展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人才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尤其紧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高层次人才发展平台较少,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有待改善;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人才国际化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等等。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浙卫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月11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决定实施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至2020年选拔培养30名卫生领军人才、200名卫生创新人才、500名医坛新秀,简称325卫生人才工程。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完善培养措施,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引领学科发展、勇于实践创新、富有发展潜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浙江”战略,提供可持续、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立足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等领域,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独创性构想;(四)研究项目能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方法有独创性,有望取得原始创新性成果;(五)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厅局级(排名前2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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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
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浙卫发〔2006〕206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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