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浙政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公务员局。
省公务员局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政府表彰奖励等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录用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组织制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定,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访接待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省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浙政办发[2000]165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二日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调整的职能将原农业厅直属的畜牧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植物保护总站、种子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有关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厅机关。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0]180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近期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计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3.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1.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和指导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3.原省机械厅、石化厅、医药管理局、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及煤炭、二轻、冶金、轻纺、商业、物产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4.省水利厅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5.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6.省环保局承担的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7.省建设厅承担的建筑机械和省农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制造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8.省工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9.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贸货运的协调职能;10.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职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0]9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国务院下划的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在浙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
3.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的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通知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浙医改联席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医改议事协调机构,省医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及时总结宣传我省医改经验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省医改联席办组织开展了全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征集活动。
经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网络投票等环节,最终确定“十佳典型案例”名单,现予公布。
希望各地、各有关单位宣传推广、学习借鉴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改革创新、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推动我省综合医改不断向纵深发展,为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2022年1月1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1. 绍兴市出台新政调整4211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绍兴市深化医改联席会议办公室)2. “医改”和“数改”协同推进分级诊疗(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台州市卫生健康委)3. 住院费用按DRG点数法付费改革全面实施(省医保局、杭州市医保局、金华市中心医院)4. 全面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省卫生健康委、嘉兴市卫生健康委、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5. 深化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和薪酬绩效改革(慈溪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平阳县卫生健康局)6. 海盐县“数智国医”推进中医药服务智能化(海盐县卫生健康局)7. 浙江出台省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8. 浙江启动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9.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中科院医学所二期等一批“医学高峰”项目落地(省卫生健康委)构建三级联动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新模式(省医保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浙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或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交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
(五)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六)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省产品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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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浙编办[200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2.10
【实施日期】2006.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的通知
(浙编办〔2006〕8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加强平安浙江、卫生强省和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订了《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2004年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一、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