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指南一、申报流程企业提出申请------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文报送省建设厅办理。
二、应提交材料申报审核表类:(一)企业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报告(主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审核表》(见附件2);(四)《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分表》(见附件3);申报材料清单类:(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九)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十)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十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四)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十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十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申报审核表类一式4份,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厅质监局各1份,省建设厅2份;申报材料清单类一式3份,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厅质监局和省建设厅各1份。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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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文报送省建设厅办理。
二、应提交材料
申报审核表类:
(一)企业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报告(主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件1);
(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审核表》(见附件2);
(四)《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分表》(见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类: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
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
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
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十)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十二)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四)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
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申报审核表类一式 4 份,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厅质监局各 1 份,省建设厅 2 份;申报材料清单类一式 3 份,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厅质监局和省建设厅各 1 份。
申报审核表类与申报材料清单类分别统一装订成册。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或签认;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审核,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分表》(见附件三),并在《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审核表》(见附件二)中签署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送厅质监局。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二、应提交材料
(一)企业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报告(主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申报表》(见附件1);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见附件2);
(四)企业“三类人
员”汇总表(见附件 3 )及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一览表和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
(六)全部职工社保和工伤证明(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
件;
(七)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包括工程名称、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项目经理姓名等内容)。
无在建项目的,
提供公司盖章的说明文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等证书复印件;
(九)本有效期内发生过有人员死亡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被市级以上建设、安监、交通等主管部门或其行业监管机构通报批评的(含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区发生的情况),提交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或通报文件复印件、企业内部处理情况及整改报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意见。
第一项至第八项一式 5 份,统一装订成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厅质监局各 1 份,省建设厅 3 份。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或签认;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申报表》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送厅质监局。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二、应提交材料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加盖企业印章,主送省建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A证原件及复印件;
6.新任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
件;
7.任命文件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材料均为1式3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质监局、省建设厅各1份。
发生延期申报指南“二(八)”所列事项的,提交《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大事项整改情况表》(见附件2)。
企业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同时变更的,增加企业A证人员汇总表。
(二)企业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加盖企业印章,主送省建
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1 );
3.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企业更名的公函,抄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议决议、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7.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为 1 式 3 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质监局、省建设厅各 1 份。
发生延期申报指南“二(八)”所列事项的,提交《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大事项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2 )。
(三)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加盖企业印章,主送省建设厅,抄送厅质监局、注册地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 1 式 3 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质监局、省建设厅各 1 份。
如企业注册地变更至另一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应同时提供新注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