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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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02-26 07:50:46)转载▼分类:法律●司法解释●部门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2-25 08:53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bzdjz@。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存在法律内容狭窄陈旧、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员工或前员工擅自披露商业秘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黄璞琳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外,目前还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客体),《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第九十条(劳动者按照约定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

因此,员工或者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保密要求,擅自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既构成劳动合同违约行为,也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员工或者前员工擅自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能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对该员工或者前员工实施行政处罚吗?对于该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与2019年修改时,有过反复。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表现,第二款则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据当时立法参与者介绍①,该法条“主要是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角度规定,而不是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角度作出规定”,该法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包括“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职工”。

即,立法本意是,因为工作原因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若有违法披露行为,无论是否自己用于经营,也视为“经营者”,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原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发布、1998年12月修正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就明确禁止“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第七条第一款则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竞争法教学大纲

竞争法教学大纲

竞争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竞争法课程类别:法学专业课学分:X学分总学时:X学时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竞争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它旨在研究市场经济中竞争秩序的维护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

(二)课程目标1、使学生系统掌握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

2、培养学生运用竞争法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引导学生关注竞争法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创新思维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2、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如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等。

4、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类型和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因素。

5、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2、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三)竞争执法与司法1、竞争执法机构国内外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竞争执法的程序和方法。

2、竞争诉讼竞争诉讼的类型和管辖。

竞争诉讼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

(四)竞争法的国际协调1、国际竞争法的发展概况国际竞争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区域竞争法合作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组织的竞争法合作机制。

3、中国在国际竞争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四、教学方法与手段1、课堂讲授系统讲解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使学生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6/201913国内动态 按照今年《政府巡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迚经济高质量収展,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収展改革委牵头会吋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1月1日前,登陆国家収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迚入“意见征求”专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廸议。

现将有关情冴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自 2000 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亊业取得长足収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觃则日趋完备。

随着实践不断収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冴、新问题。

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一是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仍提高公开透明度、完善评标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廸设、强化行政监督、加大远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斱面加以解决。

事是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

当 前招投标行政管理的重心尚未实现仍亊前审批核准向亊中亊名1监管的转变,招标人主体责仸落实不到位,招投标敁率有待提高,需要迚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収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収挥政府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吋时切实强化监管。

三是更好収挥招投标政策功能的迫切需要。

现行《招标投标法》对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低质低价中标等问题也不符合深化供给侧结极性改革、促迚制造业高质量収展等要求,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更好服务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SPECIAL FOCUS|本期关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202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2020年第12期:由国攻府采购9本期关注I SPECIAL FOCUS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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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现行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列举;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需要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有机联系,并以刑事责任为最后惩戒手段的法律责任体系。

三是现行法施行以后,又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现行法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现行法,以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现行法的修订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点,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2015年12月30日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法制办收到此件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已经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修改现行法,应当对已经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为此,修订草案一是在维持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第二条),以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是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兜底认定
条款,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

这样,将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本法规制范围。

(二)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一是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第七条)。

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第十条)。

三是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各方意见,对第二章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理顺本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
的协调一致。

一是删除现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倾销、串通招投标的规定,上述条文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

二是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四)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民事赔偿优先,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

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但需创新行政查处的措施。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二十九条)。

此外,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法律的惩戒与教育作用(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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