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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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资产隐匿: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通过虚假举报减少财产的数量,使得执行难以进行。

2.财产破产: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等原因而宣告破产,财产被拍卖或划归破产清算,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异地难度:当事人的财产位于他地,执行程序复杂,需要跨区域执行,增加了执行难度。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对于一些具体情形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或者存在矛盾,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1.建立更完善的资产调查制度:完善资产调查信息网络,加强各级法院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资产隐匿和转移的发现和阻止。

2.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在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财产破产的监管和处理: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机制,加强破产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其应有的权益。

4.加大对异地执行的力度: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跨区域的执行机制,优化执行程序,方便当事人对异地财产进行执行。

5.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适时进行法律修订,解决法律漏洞,明确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果。

6.强化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对执行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要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处理,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判决或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权益的现象。

造成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主体不配合:被执行人无意愿履行判决或裁定,故意拖延执行进程,例如拒绝配合执行,转移财产等。

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不积极的问题,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力不足。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资产保全手段不完善、执行期限限制较短、程序繁琐等,导致难以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3. 执行难案件复杂性: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地或外国当事人,财产或证据调查困难,跨地域协作难度大,执行难度也相应增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修订和完善执行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效力。

完善资产保全手段,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处罚力度,增加执行期限并减少程序繁琐,改进执行程序等,提高执行的便捷性和强制性。

2. 加强执行机关的职能:执行机关应加大执行力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判决和裁定得到有效履行。

加强执行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养,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 加强跨地域协作:建立和完善跨地域执行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各地执行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与外地或外国当事人的协调,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提高对涉外案件的执行力度。

4. 宣传教育加强:加强对公众和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执行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同程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政府、法律机关、执行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执行机关的职能、加强跨地域协作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无法有效实施判决的现象。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财产信息不透明。

被执行方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得执行方难以查控财产。

2.财产转移。

被执行方通过虚构债务关系、设立虚假企业等方式将财产转移,以逃避执行。

3.执行机制滞后。

现行的执行制度与实际情况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如执行程序繁琐、时限长、强制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率。

4.执行成本高昂。

执行案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公告费、执行费等,而执行方需要预付这些费用,在未能成功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司法拖延。

一些法院对执行案件处理不力,无法及时审理案件或拖延时间,导致执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

面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财产信息公开。

提高被执行方财产信息的公开性,建立健全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减少被执行方隐瞒财产信息的可能。

2.加强执行信息协作。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财产转移等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3.完善执行机制。

改革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专门机构的建设,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减少执行成本。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为执行案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执行方的经济压力。

5.加强司法监督。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或裁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依法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权益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那么,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被执行人资产隐匿。

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隐匿,避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制造虚假债务、虚假债权,使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获得执行的情况。

二、执行成本高。

在进行执行时,可能需要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等较高,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而选择放弃执行。

三、执行程序繁琐。

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往往会让申请执行人感到疲惫,失去继续执行的信心,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产生。

四、法院执行力度不足。

有时候,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大,不能及时有效地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也会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出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建立完善的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可以建立全国范围的资产信息公开平台,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可以得到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执行人资产隐匿的情况,提高执行效率。

二、优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加强风险评估,合理分配执行费用,降低执行成本,激励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三、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时间,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信心,减少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四、加强法院执行力度。

法院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工作的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对于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一些探讨。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了裁判但被执行人故意或无意拖延或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执行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决的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以期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和规避该问题。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司法制度不完善。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在执行程序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程序操作规则的不清晰等原因,导致执行时常会陷入不确定性,容易出现执行难题。

2. 被执行人资产转移。

许多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将要被执行时,会涉及到资产的转移。

属于这方面的情况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了他人或者以其他名义存放。

这就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变得困难。

3. 执法虚弱。

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大原因。

对于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执行限制的程序改革也亟待进一步加强。

4. 法律意识不强。

在社会中存在一些被执行人对法律意识的漠视,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其对法律的监督不够尊重,致使执行难题频发。

二、对策探析1. 健全司法制度。

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程序规则的明晰,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要加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出台力度,进一步细化执行程序。

2. 增加执法力度。

应当加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被执行人资产追缴的力度。

也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水平。

3. 完善执行限制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法院对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改革,提高效率和执行水平。

4. 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尊重,从而降低执行难题的发生。

5. 增加司法保障力度。

增加对执行机构的保障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监管水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姓名:学号:学校:指导老师:目录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二)法律意识单薄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1、执行体制不健全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五、结语六、参考文献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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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 13:01:39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

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

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

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

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

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法院内部的原因。

主要表现: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

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

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

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工作粗、浮,较少考虑执行的因素,对本应该熟悉、掌握的案件细节及争议标的不去深入了解;对应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不采取,不重视。

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主动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而审判人员既不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也不教育被保全人,以致造成义务一方把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他处,给执行工作造成被动。

有的案件审判程序错误,虽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但当事人却以此为由拒不执行判决。

4.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

各法院均有自己的执行队伍,在执行中各自为战,但因人员编制的原因,相对于日渐增多的执行案件和日渐狡诈的被执行人,执行力量更显不足。

既然如此,更不可能腾出手来协助其他法院的执行工作。

而对于本地案件的执行,又因体制等原因不敢放开手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执行难。

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造成的执行难。

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本应有自觉履行义务的基础。

但是,相当一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却不能自觉履行,反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

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调解书送达后就生效。

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有的审判人员图简单、省事、省力,注重调解结案;也有的审判人员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行调解,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没能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取其合理部分,虽然达成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还有个别审判人员甚至用哄、骗、吓的方法和手段,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因此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并会产生抵触心理,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便会遇到困难。

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无理,或暂时不具备或根本没有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因而庭审也不去争辩,只要审判人员提出调解意见,即同意,以此为缓兵之计;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义务人不具备履行条件而造成执行难。

6、因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造成的执行难。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常会出现因裁判文书的错别字,或对执行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标准、数量、所在地等表述不清楚或语法修辞出现失误而无法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法律文书的主文中漏掉部分义务人;2 判决书主文对义务人的义务表述不具体;3、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承担多项义务,但主要条款只规定了某一项义务;3、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4、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6、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漏写;7、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8、漏写案件受理费及由谁承担、垫付情况;9、将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写错;10、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因违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的执行难。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是保障案件质量,实现裁判结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违法裁判将引发审判监督程序,即便执行完毕,一旦改判将发生执行回转。

有的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有的执行人员扭曲执行和解的协议,滥用执行和解,恐吓、引诱迫使当事人和解,甚至以“执行难”相要挟。

还有的执行人员受人之托,办“关系案”、“人情案”,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却说服申请执行人允许其分期给付;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应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违法修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执行人员违法办案造成执行难的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也正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继1999年中央出台第11号文件之后,2002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又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些都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起了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拒不执行和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的促进了法院执行;人民法院适应这一形势,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新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执行力度,尤其是陆续开展了集中执行活动、治理暴力抗法活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目前,法院自身原因带来的执行难问题正在减弱,而由于法院外部的原因带来的执行难却日益突出。

(二)法院外部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外部原因。

•(1)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社会上对执行难存在误区,认为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全部实现,否则就是执行难。

但市场经济存在风险,人们怀着善良愿望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并不必然会带来预期的收益,而且这种风险并不因法院的介入而改善或化解,即使案件胜诉,也可能因为对方无财产而无法执行。

同时诉讼本身也有风险,由于目前贫富分化状况的存在,经济条件有好有坏,有些侵权案件,尤其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即使你遭受了财产甚至人身的损害,也可能因对方经济条件限制而得不到分毫补偿;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致害人因犯罪行为已受到刑罚制裁,也就是说被判刑收监,其财产又无法查找,民事执行部分至少在被告服刑期间乃至更长时间无法落实,目前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

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以上这些情形,法院往往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用尽各种执行手段,案件却还是无法执行。

这些情形根本不能算作是执行难,更不能归责于法院。

(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目前,大部分案件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

表现之一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逃避执行。

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因此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如果能查实这一点,便可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查实,则构罪的前提便不存在,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因此,刑法第313•条并未对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其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表现之二是以死相威胁。

当前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服从服务于这一大局。

执行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以死相威胁的情况,法院从大局出发,不得已暂缓执行。

而暂缓执行势必为拒不执行注入兴奋剂,一些当事人纷纷效法,使执行难陷入恶性循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软化,拒不执行处置的配合欠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决定逮捕权的取消,异地拘留的禁止,等等,助长了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气焰,对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3)是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对于在执行中应负举证责任,很多人不了解或不理解,致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很多当事人消极等待,或者仅仅到法院催促执行人员。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错过或丧失了执行的机会。

2.地方保护主义。

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重要外部原因。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相当严重。

有人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称为“打不死的拦路虎”。

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置法制的统一于不顾,对某些案件的执行施加种种压力,甚至下发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进行干预,甚至调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从中阻挠,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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