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2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高科2015年5月15日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是以保护丹顶鹤、黑嘴鸥等多种珍稀水禽和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湿地类型以芦苇沼泽、河流水域和滩涂为主。
区域位于盘锦市大洼县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总面积8万公顷。
第三条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对保护区负有保护责任,将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一)应根据本地实际,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发展。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盘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防 洪 抗 旱 、 节 气 候 、 制 污 染 等 方 面 具 有 其 它 生 态 调 控 系 统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 誉 为 “ 球 之 肾 ” 湿 地 是 被 地 。 重 要 的 国 土 和 自然 资 源 , 是 全 球 价 值 最 高 的 生 态 也 系 统 。 据 联 合 国环 境 署 2 0 0 0年 的 权 威 研 究 数 据 表
束 植物 1 6种 , 中芦 苇为 优势种类 。有 各种 鸟类 、 2 其
昆 虫 、 生 动 物 共 计 9 0种 , 成 天 然 物 种 多 样 性 的 水 6 构
2 木材 的 纸 浆 产 量 , 产 5 m。 年 0万 t芦 苇 就 相 当于
1 0 m。的 木 材 , 木 材 需 2 。万 用 O年 成 材 , 芦 苇 每 年 而
摘 要 : 出了 湿地 资 源的 开 发 利 用 导 致 了生 态 系统 遭 到 严 重 破 坏 , 科 学规 划 、 染 控 制 、 态 环 保 、 指 从 污 生 防 止 退 化 等 方 面提 出 了具有 可操 作 性 的保 护 措 施 。 关键词 : 湿地 ; 态 系统 ; 态破 坏 生 生 中图 分 类 号 : 7 X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49 4 2 1 ) 40 1 — 3 1 7 ~ 9 4( 0 1 0 — 0 60
可 收割 一次 , 可见其 生产 能力之 高 。因此 , 于湿 地 对
保 护 , 仅可 维 护 极 高 的 生 物 生 产 力 , 能 节 约 木 不 又 材 , 护森 林 。其次 湿地 沼泽 内盛产 鱼类 , 保 为人 民提
供 了 高 质 量 的 副 食 品 , 为 大 量 鸟 类 提 供 了 丰 富 食 也
统 的 1 O 。 目前 , 世 界 约 有 湿 地 5 1 6倍 全 . 4亿 h , m。
2023修正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1. 引言湿地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干扰,湿地面临不断的威胁。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国普遍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湿地的定义、保护的必要性和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 湿地的定义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是指面积不大于海平面低于6米的陆地、水域或者人工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沼泽地、泥炭地、泥炭地、潟湖、滩涂以及近岸海域等。
湿地通常具有持续或周期性的水源,土壤有水分饱和,以及特有的湿地植物和动物群落。
3. 湿地保护的必要性和目的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人类和其他生物具有诸多好处。
首先,湿地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许多珍稀濒危物种依赖湿地生存。
其次,湿地还起到了调节水源、净化水质、防洪抗旱、保持水资源平衡等重要生态功能。
由于湿地所具有的这些独特功能,保护湿地已成为当今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
湿地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的良好发挥,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4. 湿地保护管理措施为了达到湿地保护的目标,各国普遍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措施。
下面几个常见的湿地保护措施:- 建立湿地保护区:根据湿地面积和重要性等因素,设立湿地保护区,加强湿地管理和监测。
- 限制开发利用:对于湿地的开发利用,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管控,确保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并遵守相关保护规定。
- 加强生态修复:针对已经受到破坏的湿地,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推动湿地保护的有效实施。
5. 湿地保护管理的挑战与前景湿地保护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湿地受到各种人类活动的威胁,如城市化、农业、工业污染等,需要加强对这些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其次,湿地国际保护合作尚不完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合作。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引言湿地是一种生态系统,由水体、土壤和植物等组成,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和经济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许多湿地正面临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背景湿地是世界上最具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和栖息地,对保护水源、减少洪水、净化水质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水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物的排放和土地利用变化等因素,全球湿地资源正面临严重的威胁。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数据,过去100年里,全球湿地的面积已经减少了50%以上。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目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湿地资源,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标:1. 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湿地中的物种和栖息地,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2. 维持水资源平衡: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持湿地的水量和水质,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正常功能。
3. 防止土地利用变化:限制湿地的开发和利用,避免湿地退化和破坏。
4. 加强监测和管理:建立湿地保护监测体系,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效果。
主要内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法律框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湿地保护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
规定中应包括对湿地的定义、分类和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限等内容。
湿地保护区划将湿地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区域,设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开发保护区等,根据湿地的状况和功能,采取差别化的保护措施。
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保护湿地中的濒危物种和珍稀植物,加强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建立完善的物种保护管理机制。
湿地生态功能的维护保持湿地的水量和水质,避免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维护湿地的水循环和生态平衡。
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宣传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对湿地保护的关注度。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盘锦湿地主要生态问题分析及保护对策

湿 地 与 人类 的存 在 、 衍 、 展 息 息相 关 , 有 巨 大 的 环 境 功 能 和 3 湿 地 生态 系统 的 保 护对 策 繁 发 具 效 益 , 抵 御 洪 水 、 节 径 流 、 洪 防 旱 、 制 污 染 、 节 气 候 、 制 土 在 调 蓄 控 调 控 31 土 地利 用 的全 面 规 划 和 统筹 兼 顾 . 壤 侵 蚀 、 淤 造 陆 、 化 环 境 等方 面 有 不 可 替 代 的作 用 , 誉 为 “ 球 促 美 被 地 辽 河 三 角 洲 的区 域 资 源 开 发是 以 油 田 、 田 、 田 和虾 田 开 发为 稻 苇 之 肾” 。辽 河 三 角 洲 湿 地 为海 陆 交 界 、 咸 水 交 汇 , 势 低 平 , 发 洪 淡 地 易 各 导 出 涝 , 道 变 化 频 繁 , 类 生 产 活 动 活 跃 , 此 , 地 的 主 要 生 态 问 题 及 核 心 + 项 开 发活 动 大 量 蚕 食 湿地 的 土地 资 源 , 致 湿 地 面 积 减 小 , 河 人 因 湿 现 野 生 珍 稀 鸟类 栖 息 地 丢 失 、 地景 观破 碎 化 等 问 题 。解 决 开 发 中 土 湿 保 护 策 略 值 得 研究 。 地 利 用 的 各项 冲 突 , 理 的 利 用 土地 资源 , 得 尤 为 重 要 。 地 矛 盾 主 合 显 用 1 盘 锦 湿 地概 况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是油 气 资 源 开 发 占地 : 是 新 开荒 的 稻 田挤 占 苇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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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工作。
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
(六)负责湿地内巡护检查、日常管理;
(七)对引进湿地区域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
(八)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盘锦湿地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结合世界湿地日、盘锦湿地周等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