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
杭州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对钱塘江、苕溪两大流域上游地区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区和余杭区瓶窑组团〔以下简称“二区四县(市)”〕实施生态补偿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由杭州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鼓励上游区、县(市)保护钱塘江、苕溪两大流域生态环境的补偿性资金.第四条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态补偿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及后期绩效评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五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保护和补偿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受补偿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绩效,给予为保护下游生存权而牺牲自身发展权的地区适当的补偿。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可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第六条全市生态补偿项目由基础补助和重点工程项目两部分构成,权重分别为90%、10%.基础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清水治污等区域性重大环境整治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重大工程”或“示范工程”项目等,主要依据为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及《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等。
第七条余杭区瓶窑组团的基础补助资金额度按照乡镇数量进行测算,以全市基础补助项目资金为基准,根据余杭区瓶窑组团占全市纳入生态补偿乡镇(街道)总数的比例进行测算。
其他县(市)、区的基础补助资金额度在扣除余杭区瓶窑组团的基础上,根据“三项考核指标"进行测算,“三项考核指标”具体为:(一)生态功能保护类指标: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的面积比重,权重为30%,其中禁止准入区为22.5%,限制准入区为7。
5%;2015年《杭州市环境功能区划》批复实施后按该规划相关分区规定实施。
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功能分区方案文中部分内容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
生态功能分区:生态功能分区是依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
区划依据和分区等级:分区等级生态功能区划分区系统分三个等级。
为了满足宏观指导与分级管理的需要,必须对自然区域开展分级区划。
首先从宏观上以自然气候、地理特点划分自然生态区;然后根据生态系统类型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划分生态亚区;最后根据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环境问题划分生态功能区。
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区划的依据,即划分各级生态功能区划单位的根据。
不同层次的生态功能区划单位,其划分依据应是不同的。
生态功能区划进行3级分区。
一级区划分:以中国生态环境综合区划三级区为基础,各省市可根据管理的要求及生态环境特点,做适当调整。
二级区划分:以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服务功能类型为依据。
城市及城市近郊区可以作为二级区。
三级区划分:以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指标为依据。
分区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分区和定量分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区划界。
边界的确定应考虑利用山脉、河流等自然特征与行政边界。
(1)一级区划界时,应注意区内气候特征的相似性与地貌单元的完整性。
(2)二级区划界时,应注意区内生态系统类型与过程的完整性,以及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的一致性。
(3)三级区划界时,应注意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的一致性。
分区命名依据3级分区分别命名,每一生态功能区的命名由3部分组成。
一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气候和地貌特征,由地名+特征+生态区构成。
气候特征包括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寒温带、温带、暖温带、(南、中、北)亚热带、热带等,地貌特征包括平原、山地、丘陵、河谷等。
命名中择其重要或典型者用之。
二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系统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典型类型,由地名+类型+生态亚区构成。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河口、滩涂、农田、城市等。
淳安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空间分异区划

T i s d a o d ce nC u ’n C u t ,Z ei g Poic os e gh ntes tso rs eooia hs t yw scn u t i h n a o ny hj n rvn et t nte h t u ff e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lgcl u d a r a o
d v l p n , t c i v n o t lc mb n t n o r s r s u c s a d t b an t e b s a o t b t e e eo me t o a h e e a p i o i a i f f e t e o r e , n o o t i h e tl y u ewe n a ma o o
浙 江 农 林 大 学 学 报 ,2 1 ,2 ( ) 2 0 1 8 5 :7 7—7 4 3
JunlfZ ei gA&F U ie i o ra o hj n a nvr t sy
淳 安县 森 林 生态 系统 服 务 功 能 空 间分 异 区划
蔡 霞 ,王 祖 华 陈 丽 娟 ,
林 生 态 系统服 务功 能性 有 决 定性 影响 的 因子 建立 指标 体 系 ,运 用 多边 形 综合 指 数 法计 算各 单 元 森林 生 态环 境敏 感
性 和森 林 生态 系统服务 功 能性 的综 合指数 .采 用 S S P S进 行 Q型聚 类分 析 ,依据 空 间分异规 律 ,将 浙 江省 淳安 县 划 分 为 4个 功能 区, 实行 分 区施 策 。在 区域 林 业发展 空 间布局 上 强化 林业 生 态建 设 的主 体 地位 ,实现 森林 资源 的 最 优 组合 ,功 能 结构 的 最佳 布 局 和 功 能价 值 的 最 大发 挥 。对 构建 林 业 生 态 、产 业 和文 化 三 大体 系 ,应 对 生 态威 胁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e716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51.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河〔2006〕19号)和《关于全省重要水域审核与公布意见的通知》(浙水河〔2007〕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公布杭州市区25处重要水域名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做好重要水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一、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序号级别名称所在县市面积(平方公里)1国家级杭州西湖杭州市6.52国家级西溪湿地杭州市11.7二、省级河道序号省级河段名称起讫点长度(公里)1钱塘江西湖区社井-海宁边界64.4三、市区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序号区、县(市)名称所在乡镇总库容(万立方米)正常库容(万立方米)1西湖区板壁山周浦乡67.7345.762西湖区光明寺龙坞镇12.487.823拱墅区虎山半山镇139四、市区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序号水域名称所在地点面积(万平方米)1杭州西湖西湖区650注:杭州西湖既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又为市区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
五、市区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序号水域名称起讫点长度(公里)1京杭运河三堡船闸-义桥北19.92上塘河施家桥-岳庙渡16.673余杭塘河长桥-康家桥104备塘河施家桥-赤岸桥12.055中河白塔岭-新横河桥10.426贴沙河艮山闸-候潮桥6.57东河断河头-滚水坝4.038沿山河留下~八字桥10.579古新河圣塘闸-黑桥头3.7810西溪河八字桥-古新河3.511新开河贴新二闸-定海西闸4.6512五常港沿山河-余杭塘河5.613蒋村港沿山河-余杭塘河3.7714紫金港沿山河-余杭塘河3.4715西塘河小河桥-小康桥5.2816和睦港七堡船闸-宣家埠一组4.9六、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序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流域河流范围现状水质目标水质编号名称编号名称(湖、库)起始断面地理坐标终止断面地理坐标长度面积(km/km2)东经北纬东经北纬1F1203100113011贴沙河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FB3609030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太湖贴沙河南星(凤山闸)120°10′10″30°13′30″梅溪坝120°09′50″30°16′30″6.5ⅢⅡ陆域:沿岸纵深50米,50米范围内已有道路或铁路的,以原道路或铁路为界2F1203100133011中河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FB3609050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太湖中河闸口120°08′30″30°12′15″凤山桥120°10′00″30°13′40″3.6ⅣⅢ陆域:南至复兴街、江城路,北至铁路,东至凯旋路,海潮路,西至环城东路,江城路3G0102100103081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GA04030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浙闽皖钱塘江富阳杭州交界处周浦(渔山)120°05′15″30°04′15″三堡船闸120°13′44″30°15′23″29.2ⅢⅡ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富阳杭州交界处周浦(渔山)120°05′15″30°04′15″复兴大桥下游1000米120°10′48″30°13′15″Ⅱ陆域:沿岸纵深100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复兴大桥下游1000米120°10′48″30°13′15″三堡船闸120°13′44″30°15′23″Ⅱ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结束——。
关于建设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建议

一、概述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对于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千岛湖作为我国著名的淡水湖之一,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建设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千岛湖的重要性1.千岛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境内,是我国最大的人工湖。
湖区水域宽广,岛屿众多,水质清澈,景色秀丽,因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旅游胜地。
2.千岛湖生态环境优美,拥有丰富的水生植物资源和鱼类资源。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千岛湖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湖水的污染和滥捕滥捞等问题日益突出,对千岛湖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建设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必要性1.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建设是对千岛湖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
通过建设特别生态功能区,可以强化对千岛湖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促进千岛湖湿地的生态修复和保护。
2.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建设有助于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推动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千岛湖旅游业和湖区相关产业取得更加可持续的发展。
四、建设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的主要内容及建议1.加大生态环境修复力度。
加大对千岛湖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力度,减少湖水污染。
2.加强生态监测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加强水质、植被、鸟类等生态要素的监测和评估,为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
加强对当地居民和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增强广大公众对千岛湖生态环境的关注和保护。
4.加强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当地产业向生态旅游、绿色农业等方向转型,提高产业的生态友好性,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大对建设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1.政府支持。
加大对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生态保护的法律约束力。
2.社会资本的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和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向生态保护领域投资,为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正文:----------------------------------------------------------------------------------------------------------------------------------------------------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已经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9日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地区。
第三条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应当以千岛湖保护为核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市域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决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杭民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0〕7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任务举措落实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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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已经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9日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2021年6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地区。
第三条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应当以千岛湖保护为核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市域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决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
本市设立的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实施方案、支持政策等建议,协调各项工作推进,组织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
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淳安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淳安县人民政府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等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机制和保障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民生幸福的政策措施。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务、投资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
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拓展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
鼓励和支持开展湖泊生态治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研究,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以持续提升水质、持续改善景观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为重点,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为路径,使淳安县域成为生态更优、发展更好、生活更幸福的美丽样本。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淳安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衔接。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实现对城市风貌的控制引导,保持自然山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千岛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千岛湖水域。
第十一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十二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水质、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水生态、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保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持续增长:(一)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稳定在优;(二)保持千岛湖总体水质稳定,并逐步提高;(三)当年度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前一年度水平之上。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千岛湖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农业、林业、居民生活、工业、交通等专项污染防治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绿色农业,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推广科学用药、施肥;制定渔业生态养殖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养殖废弃物等;依法有序实施千岛湖主湖区高程一百零八米以下农用地逐步退耕。
第十五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林业面源污染,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分质量,推广林业生态经营模式。
第十六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千岛湖沿岸地区的污水纳管排放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等工作,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按照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第十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生态工业发展,形成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人口资源环境和谐格局。
第十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轨道交通、沿湖交通主干道、航运码头和通用机场等建设中,按照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噪声、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实施船舶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上岸处置制度。
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
禁止在千岛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天然林保护和抚育,优化森林生态品质。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湖岸、湿地、沙洲、岛屿、河道、流域、河流入湖口等生态修复,对废弃矿山、施工遗留场地、废弃物堆放场地等影响生态环境的区域进行清理、复垦或者生态化改造。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千岛湖临湖生态缓冲带建设,依法科学设置入湖溪流及周边生态拦截带(沟)建设。
第二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治理,提升区域防洪排涝能力;依法实施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退耕还林,提升涵水保土功能;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土地、湿地、水、矿产、森林、水产、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在上级水量分配量内统筹水资源利用和开发。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商品林,探索建立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政府赎买机制。
第四章绿色发展第二十二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编制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服务业发展,建立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机制,构建低排放、高效益的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将各类生态产品纳入品牌范围,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生态产品的附加值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进现代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发展,实施农产品溯源机制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农业和文化、旅游融合,支持集约化绿色农林生产模式发展。
第二十四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积极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应用。
第二十五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以生态旅游业为特色的服务业发展,鼓励高附加值绿色服务业的发展。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战略,通过旅游项目布局、旅游产品供给、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围绕构建便捷化、绿色化、智能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目标,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公路、轨道交通、航运、通用航空等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平台纳入市级统筹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发展,推进飞地(异地发展建设用地)经济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应当体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特殊需求。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统筹产业平台的空间分布、数量规模、产业定位,设定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