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保护法宣传

湿地保护法宣传湿地保护法是我国自然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
为了帮助广大民众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湿地保护法,以下是对湿地保护法的宣传介绍。
一、湿地保护法的意义湿地是生态系统中最为脆弱的环节之一,但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我国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的分类、保护、修复、监测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于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定义了湿地的概念,并根据湿地的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类型。
2. 规定了湿地资源的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对湿地资源进行评估、核查、登记等。
3. 规定了湿地的保护制度,包括禁止开发、破坏等行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
4. 规定了对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任追究等制度。
5. 规定了湿地资源的修复与重建制度。
三、我们应该如何参与湿地保护1. 增强环保意识:关注湿地生态环境,不随意捕杀、买卖珍稀野生动物和植物,积极参与环保义务活动。
2. 积极宣传:推广湿地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合理开发利用:在湿地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湿地保护小常识1. 不要在湿地内丢弃垃圾或污染湿地水源。
2. 不要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包括采挖、养殖、捕捞等行为。
3. 不要恶意搭盖湿地。
4. 在湿地旅游时,保持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的完整。
总之,湿地保护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参与的重要事业,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营造一个美丽、和谐的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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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五水共治”行动,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恢复与重建湿地生态系统,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促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
至2017年,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个、湿地生态教育基地50个;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标准。
至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使全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促进大花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我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统筹协调,注重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全面保护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不退化,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综合服务功能,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00万亩(不包括水稻田)、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建设100个湿地公园或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一)湿地分级管理。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发XXX管理,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依照《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按照规定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通过建立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和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
湿地保护地方法规立法分析

湿地保护地方法规立法分析湿地保护地方法规立法分析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不仅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而且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湿地保护立法背景浙江湿地资源丰富,据2011年调查统计,全省面积8hm2以上的湿地分布有5大类23型,总面积111.01万hm2(不含水田面积),占浙江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区域总面积的10.9%;湿地总面积中,天然湿地84.35万hm2占75.98%,人工湿地26.66万hm2占24.02%;国际重要湿地967hm2,国家重要湿地7.26万hm2,自然保护区湿地0.54万hm2,其它重要湿地36.12万hm2。
湿地区分布有高等植物513属158科1182种,野生动物91目452科1988种,湿地植被11个植被型129个群系;湿地珍稀濒危动物种类多,国家Ⅰ级重点保护17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65种,浙江省重点保护21种,“三有”动物①81种,IUCN②濒危鸟类36种,列入《中日两国候鸟保护协定》③鸟类115种,列入《中澳候鸟保护协定》④鸟类58种。
简历大全/html/jianli/浙江湿地保护形势严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质量下降、湿地功能退化等,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湿地资源利用强度不断加大,诸如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用地以及过度围垦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和数量下降;二是过度渔猎、栖息地减少和环境(水质)污染等原因,造成湿地生物多样性下降,导致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湿地综合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cc75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40.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陆地生态和水域的双重特征,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文化价值。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争取到2010年,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和初步扭转,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到2020年,湿地保护与利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全面建成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和利用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现有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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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立法 [立法呵护浙江湿地]
湿地立法立法呵护浙江湿地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
x年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规定了查处办法。
湿地是"地球之肾""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桃花源记中的"艳遇",春天里的西溪湿地就有。
在它最绚丽的时节,随着荡漾的水波驶进密林深处,驶过的每一个转角,拐入的每一条汊道,都能享受这般美感。
x年世界湿地日的主题定为"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口号是"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
据悉,x年,湿地公约对湿地与旅游给予特别关注,就是要研究旅游对国际重要湿地及其他湿地产生的影响,并将研究成果进行宣传,以促进湿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
它可以调节气候,使气候温和湿润,还能够分解净化污染物,有着"排毒"、"解毒"的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
浙江湿地资源极其丰富。
从调查情况来看,浙江省湿地总面积为246.8万公顷,占全省区域总面积的22.7,其中天然湿地为80余万公顷。
据悉,浙江省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建有多个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公园,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还不断推进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并通过中国湿地博物馆等窗口,不断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
x年12月1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如今,整个浙江都要行动起来,一起保护我省的湿地。
5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条例旨在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保护湿地生物的多样性,为此明确了各级、各行业的管理权限,并规定了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查处办法。
湿地立法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不断加大,导致了一些区域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下降,湿地的综合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
"总体来说,我省天然湿地的数量在逐渐减少,质量也在下降,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威胁,杭嘉湖地区这种情况
比较突出,尤其是嘉兴。
"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保护处的工作人员表示。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据介绍,滩涂围垦和填埋是造成海岸滩涂湿地和湖泊湿地面积逐渐减少的直接原因。
浙江人多地少,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土地资源更趋紧缺,为解决用地紧张的问题,少数地方不断进行着滩涂湿地资源的围垦与湖泊湿地的填埋侵占。
水质污染也是湿地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染源增加了不少,而湿地成为了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主要承泄区。
外来生物入侵是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威胁的另一大原因。
据调查,我省湿地的有害植物达18科36属47种,其中以水葫芦、加拿大一枝花等为主。
东部沿海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引种了互花米草后,这种植物迅速在沿海滩涂蔓延。
凡有互花米草生长之处,芦苇、盐地鼠尾栗等乡土植物都被驱逐殆尽,甚至连适应能力极强的大米草也难以与其竞争。
此外,过度渔猎也造成了湿地质量下降、功能退化,使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威胁。
很多专家呼吁,要保护好我省现有的湿地,必须出台一部专门的法规。
因此,我省湿地保护地方性立法迫在眉睫。
"条例的制定履行了国际公约,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楼国华对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指
出,1992年我国加入了拉姆萨尔湿地国际公约,目前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分散于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为解决湿地保护无法可依窘境,先后有近20个省、自治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湿地的保护力度,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协调湿地保护部门、兼顾各利益当事人来共同保护我省现有珍贵湿地资源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制定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的矛盾,减少和杜绝高强度的湿地开发,遏制天然湿地持续下降的现实需要。
"楼国华说。
法律细数破坏行为为了严禁破坏行为,条例对湿地内不能从事的活动,一一列明。
比如,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在湿地中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捡拾卵蛋,或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也不被允许。
在湿地中捕鱼也不被允许。
条例指出,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条例还明确禁止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或者擅自排放污水。
如果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旦予以立法,湿地将得以有效保护。
就拿西溪湿地来说,自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旅游环境得到了有效提升,景区品质也上了一个新台阶。
其间,景区共查处偷捕、偷钓鱼90余起,查处偷摘果实10余起,对违章建筑、违法破坏绿化行为也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查处。
针对破坏景区管理的行为,强化整治。
对黄牛票、黄鱼车、无证摊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予以驱赶和取缔查处;对无明码标价、占道经营等行为予以查处和通告。
目前,公园内偷捕偷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已经杜绝。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规定,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在湿地保护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通过建立湿地生态效
益补偿制度等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实现湿地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和谐发展。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须是面积在20公顷以上。
此外,还要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中任意一个条件。
另外,条例指出,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并具备"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三个条件之一,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不过,省级湿地公园如果利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湿地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该责令限期修复,经整改确实无法修复的,应当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取消其省级湿地公园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