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一、入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入境的一些规定:1. 签证要求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办理签证,除非根据国家政策或双边协议免签或落地签的情况。
签证种类包括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旅游签证等,具体签证种类与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发放。
2. 护照有效期外国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并且护照的有效期要超过预计停留时间的6个月以上。
3. 健康检疫外国人在入境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入境人员的健康防护。
4. 申报物品外国人入境时需要填写入境申报卡,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特别是货币及其等值物品。
海关有权检查携带物品是否合规,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二、出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出境的一些规定:1. 证件要求外国人离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境签证、护照等证件,并按照出境口岸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出境手续。
2. 离境税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离境时需要交纳离境税,具体标准和方式依国家相关政策而定。
3. 人身安全外国人在离境前需要确保人身安全,不能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
海关将对出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4. 海关检查海关有权对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走私、携带非法物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外国人必须遵守海关的检查规定,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
三、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非法入境:外国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国境内的,将被依法遣返,并可能面临入境禁止、罚款等处理。
2. 逾期停留: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过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其他合法身份,超过规定的停留期限的,将面临罚款、拘留、遣返或者被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出境人员或货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将为您介绍出入境管理规定。
出入境管理规定主要分为人员出入境和货物出入境两个方面。
首先是人员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出入境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如护照、签证等,并按照规定前往指定出入境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
同时,出入境检查对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行李检查等,以确保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进出境时,人员需要填写入出境卡,并在入境时办理入境登记。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将被限制出入境。
其次是货物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货物出入境需要进行海关申报。
出境时,货物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境手续,如缴纳关税、办理出口退税等。
入境时,货物需要按照海关规定进行进口申报,如缴纳进口关税、办理进口许可证等。
对于一些禁止出入境或限制出入境的货物,如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军火等,将严禁出入境。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还包括对边境地区的管理。
边境地区出入境人员和货物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边境的安全性。
边境地区也通常设有边防检查站和边境口岸,以便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和审查。
总的来说,出入境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需要。
通过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管理,可以确保合法进出境,防止非法活动和走私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
同时,出入境管理规定也提供了便利的办理程序和服务,使人员和货物更加便捷地进出境。
出入境规定

出入境规定出入境规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人员出入境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出入境规定是为了管理和控制国境流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出入境规定通常要求人员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签证等。
这些身份证件是跨越国界的法定证明,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和国籍。
出入境规定要求人员在出入境时携带并向有关部门出示身份证件,以便进行身份核验和记录。
其次,在出入境过程中,人员需要遵守边境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示。
边境管理部门有权对人员的行李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危险物品和违禁品的运输和传播。
人员应当配合边境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安全检查等。
此外,出入境规定对于非法出入境和滞留的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
非法出入境是指未经合法手续、超过允许期限或未履行签证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或离开国境的行为。
非法出入境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可能面临处罚或被遣返的后果。
滞留是指超过允许停留期限而未及时离境的情况,滞留人员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滞留费用,并可能面临处罚措施。
最后,出入境规定还涉及到移民和难民问题。
移民是指外国人或地区的公民依法申请获得的在目标国长期居住和定居的权利。
移民一般需要符合目标国的移民政策和条件,并通过签证等程序获得合法的居留权。
难民是指因迫害、战争、灾害等原因而逃离国家或地区的人,寻求保护和安全的身份。
国际上有专门的法律和机构来保护难民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出入境规定是国家主权和边境管理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非法出入境和滞留情况的发生。
人员在出入境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合法居留和移民的人员则要符合目标国的政策和条件。
同时,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对难民的保护和援助,以维护人权和人道主义价值。
中国公民有哪些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

中国公民有哪些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
你知道我国的出入境规定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公民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一)对伪造、涂改或转让、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持用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出国(境)管理制度

出国(境)管理制度出国(境)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旅游、留学、商务考察等活动在中国社会中越来越常见。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以及有效管理出国(境)事务,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出国(境)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申请出国签证、出境离境手续、出国前后的管理等方面论述我国的出国(境)管理制度。
1. 出国签证申请程序与规定在我国,申请出国签证是出国(境)的第一步。
申请人需要前往国家移民管理局或外交部驻外办事机构提交签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护照、签证申请表、意向国家邀请函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不同出国目的的要求,签证类型也有所区分,如旅游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承诺按时返回或遵守签证规定。
2. 出境离境手续及边境查验在获得签证后,申请人需要办理出境离境手续。
这包括购买机票、办理出境通关手续等。
出境前,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的签证、护照以及相关证件和文件,接受边境查验。
边境查验包括检查护照、验证签证信息、确认出境合法性等。
同时,也有可能进行安全检查、行李检查等程序,以保障出境的安全和秩序。
3. 出国前后的管理措施出国(境)管理不仅局限于签证和边境查验,还包括在出国前后的管理措施。
在出国前,申请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同时,还需要履行税务和社会保险义务,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以确保出国财务安全。
在出国后,申请人同样要遵守目的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和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规定办理回国手续,及时返国。
4. 出国(境)管理制度的意义与挑战出国(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管理公民移民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防范恐怖主义、人口贩卖、非法移民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也能够提供保障和便利,确保公民出国安全、顺利,促进经济和文化交流。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96]汇管函字第324号•【施行日期】199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324号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新情况,请按系统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监管司反映。
上述规定实施之日起,1990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以往所发布文件规定中凡与本通知附发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进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进、出境人员”系指进境、出境的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当天多次往返”系指当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系指15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进出境人员携带下列数额外币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一、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二、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24•【文号】国务院令第575号•【施行日期】2010.04.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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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郑州市公民因私事出国(境)须向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申请表”1张和1张照片(规格为小2寸),去港澳的2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户口薄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核验正本,交复印件)。
(三)、提交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出国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是指:(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
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函(被邀请人一般是邀请函件的收件人)。
2、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归侨,侨眷申请出国探亲,访友,只须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其出国的意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免交亲友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或担保函。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批准有权组团的旅行社出具的交足旅行费用的发票(公安机关留存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
非正规大学和高中以下学历的(含高中)须提交经济担保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者(统招生)工作不满五年的,须提交省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批复。
(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的定居许可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佣的证明。
1、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劳务输出证明。
2、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七)、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八)、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条件与应提交的相应证明: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一)、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定居: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
2、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和儿童(14周岁以下)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3、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60周岁以上) 且身边确无子女照料,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去照料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2、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属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3、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近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4、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5、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
(三)、应提交与申请到港澳地区事由相应的证明:1、申请去港澳地区夫妻团聚的须提交结婚证明(即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薄,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5、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清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应提交产业状况和所有权的证明。
7、探望在香港(澳门)的亲属,需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
8、会见台湾亲属或会见居住国外亲属的,需提交亲属能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六、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需提交的相应证明:(一)、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证明;(四)、接收和处理财产,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的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为防止滞留途中进入不了台湾,申请时须提交入台许可证明。
七、有关规定(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
具体要求如下: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学生学校出具意见;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4、人、档分离人员,须由现在工作单位和档案所在单位同时签署意见和盖章;停薪留职人员须提交停薪留职证明;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须由中心盖章;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由派出所出具意见的,意见应填写在单位意见栏。
(三)、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居民的出国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到港澳定居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下发通知。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并得到明确答复。
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四)、护照有效期五年。
其护照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办理。
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护照的延期,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我驻外使领馆办理。
(五)、护照因已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护照作废的,可申请补发新护照。
护照的换发,补发,在国内,由原发照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国外,由驻外使领馆办理。
特殊情况可由原发照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委托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
(六)、公安机关在批准领发护照的同时,附发出境登记卡。
出境登记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旅游”(指团组出国旅游)。
持定居出境事由登记卡,除团体旅游签证外获得任何签证都可出境;持短期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同意的意见,并同时注销户口和粮食关系后,即可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签证或相应函件换发出境登记卡。
(七)、公民申请出境要有正当理由,不得弄虚作假,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如假关系,假邀请,假单位政审签意见盖章等)骗领护照及证件的,对组织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领护照证件的及其协助者,将依法处理;对买卖、伪造护照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严惩。
(八)、护照收费标准为:工本费100元人民币,手续费5元,护照延期,加注,每人次20元。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工本费50元,加注项20元。
(九)、对有下列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出境的,可以在申请办证时申请加急:1、出境探望危重病人;2、出境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事宜的;3、出国参加劳务活动,时间紧迫的;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将满的;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8、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为保障公民出入境合法权益,我处设立复议制度,对接待人员不受理的申请,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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