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浅议“执行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I L 匕
I
浅议 “ 执行难 ’ ’
李 延 民 山 东 省 汶 上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山 东 济 宁 7
摘要 : 司 法部 门 面对 的 一 个 突 出 问题 就是 执 行 难 。 本 文 拟 对 执 行 难 的 表 现 、 危 害和 产 生 的 原 因加 以 分 析 , 提 出解 决
一
有偿 债能力 , 相互拖欠 资金的现象 严重 。因大多数企业 经营不善 , 大 多 工人下 岗 , 寻找 “ 被 执行人”更 难。 执 行法 的法 律法规 不健全 。 《 民事{ 》 执行篇 中仅列 了 3 3 条, 且言简意赅, 而其他指导执行的法律规定的数量也屈指可数。执 行办案没有—部系统的法律可以依循 , 必然会出现随意执行问题。法 院X 寸 审判工 作的建 章立制 多 , 执行 工作方 面的法律 条文少 ,导致 执行 问 来越突 出。 现阶段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5 、执法队伍素质差, 执法装备落后。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法 当前来讲, 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律无知, 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执行不当等 隋况。更有些 1 、寻找被执行人 困难。目前, 被执行人故意躲藏 : 拒收执行通 执行人员给钱就力 、 事, 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庭的物质装 知、举家搬迁以及强力阻碍( 主要表现在—些军警公司或企业) 。 备包括通讯、交通、戒具等基础设施配备不够齐全, 也导致执行难。 2 、寻找被执行财产困难。被执行人户头多、假破产、假抵押或 在执法 队伍 中 , 执行乱 、乱执行 隋况更增加 了执行 工作 的阻力 。当前 资产虚假转移, 以逃避债务, 法院掌握的都是空头账户。 “ 执行难”问题突出, 另外 , 执行工作一直属于法院的独立工作, 常常 撼 动被执行财 产 困难 。对 找到的被执行 财产 , 执行 起来也 是困 是孤军作战, 执行更难。 难 重重 : 企 业职 工起 哄、银行 不配合 以及外 地执行 的公安 、检察机 关 影响执行等。 四 执行难的对策 寻找协助执行人困难。在外地执行时, 当地银行和法院 ! 方保 鉴于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 笔者考虑的对策 护主义严重。口头协助 , 暗地通风报信 ; 就是出面 “ 协调”, 大多也是 如下 。 要求权 力人让 步。 1 、继续加大普法教育力度。一方面教育全体公民遵守国家法律, 依法 办事 ; 另 一方面 也要宣 传不遵 守 国家法律 的严 重后 果和应 受到 的 二、执行难的危害 惩罚 , 使 全国公 民都 能知法 、用法 、守法 , 根据法 律行使 权利和承担 义 1 、执 行难使 司法公正 和人 民法院 的权威受 到挑 战。法律 的生命 务 , 自觉履行生 效的法律法规 。 力就是执行, 如果法律都不能落实, 纸面上的法律就会成为毫无意义的 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束缚。首先 , 明确法院 空气振 动而 已。 系统内部职能的外部关系, 使法院在人、财、物的安排使用上与其职 执行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受到扰乱。法律文书 责相适应, 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其次, 加强审、执之间的协调和 不能执行, 公民、法人的债权无法保障, 导致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 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受影响深刻。 3 、不断提 高执法水平 和执行 艺术 , 探 索执法 的新 途径 。执 行要 保 执 行难最 终会使 人们对 法律 的权 威缺乏信 心 , 自觉 守法 , 依法 证严格执法, 又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经济效益 ,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 探究 力崞准 则受到动摇。 执行工作的新途径。这些新途径包括: 单列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企业 执行难还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执行难是一个法律问题 , 更是 化、引入私人力量执行 、引 ^ 执行激励机制等。 个社会问题。司法如果不能保障实现债权可能导致有些当事人走向 完善 民事执行立法 , 尽 陕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我国要认真 总 极端, 对当事 人 进行人身攻击、利用黑社会索债、绑架等, 危害社会治 结汲取 “ 执彳 亍 ’实践 中的成功 经验和做法 ,尽 决出台有 关 “ 执行 ” 的 安, 影响 } 土 会安定 。 法律,将执行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建议法院把执行工作
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作者:胡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我们知道,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判决一经生效,就面临着执行问题。
我国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后,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地修改,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填补了许多法律漏洞,但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来没有解决过,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
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着手,通过阐述“执行难”问题现状,分析当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从立法、法院自身建设、信用减等制度等方面浅议“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民事执行制度“执行难” 法院作者简介:胡媛,缙云县人民法院。
一、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俗话说,正本必须清源,研究民事执行,首先必须要厘清“民事执行”这一概念。
由于法律传统或习惯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民事执行这一概念有所不同。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与强制执行是同一概念,其民事执行法称为强制执行法;而日本则实行单行的民事执行法;在我国大陆,民事执行和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民事执行只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后者包括三种形式:刑事强制执行或称为刑事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或称为民事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或称为行政执行。
对于民事执行的概念,学界的认识并未统一,根据民事执行实现的内容不同,可归纳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中国民法诉讼法教程》(新编版)一书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i。
二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认为民事执行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结束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目的,比如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实现时只能因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依法终结执行,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履行完义务为理由而继续执行。
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如周道鸾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就认为:“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执行不能”≠“执行难” 更不等于“执行不力”

“执行不能”≠“执行难” 更不等于“执行不力”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这三个概念在管理和组织领域中是非常常见的话题。
一个企业或组织无论在战略部署、执行力或团队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良好的执行力,因为执行力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竞争力。
当企业的执行能力出现问题时,很可能就意味着其发展也出现问题。
那么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这三个概念的区别是什么?执行不能,指的是在一定的环境下,任务的完成是不可能的或不现实的。
可能是因为种种客观限制,或者是因为企业选择了一个错误的目标,导致目标本身就是不可实现的。
比如,一家小型IT公司,想要在短期内独立研发出一款与微信媲美的社交软件,但是该公司的团队实力和技术积累都无法满足这个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执行不能的。
执行难,指的是任务完成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障碍,这些难题不是无法解决,但会对任务完成造成一定的影响。
比如,要把一个新产品推广到市场上,但是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新产品也没有很高的认知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执行难的例子。
虽然这个难题是可以通过市场宣传等手段来解决,但是这个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执行不力,指的是在目标明确、任务合理的情况下,企业或团队无法有效地完成任务,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执行不力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管理体系不完善、团队组织不合理、工作计划没有具体可行性等等。
比如,一家营销公司完成了某个客户的营销方案,但是客户并不满意,由于公司没有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无法把握客户的需求和想法,导致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总的来说,执行不能是指目标本身不可实现,执行难是指任务完成中会遭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而执行不力则是企业或团队虽然明确了目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有效地完成任务。
企业和团队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解决方法,才能提高自身的执行力。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执行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为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需要拥有好的策略和管理,更需要有高质量的执行力来完成和实现这些策略和管理想法。
法院执行宣传稿范文

法院执行宣传稿范文
今年以来,大名法院不断加强以案释法和执行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群众理性认识“执行难”。
一是强化引导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的宣传导向。
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开展执行宣传不仅在于向社会客观展示执行工作,而且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执行难”、理性对待“执行不能”,推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执行、理解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科学认识执行规律和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的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自觉尊重执行、理解执行、协助执行,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突出“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的宣传重点。
突出抓好“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与联系,“执行不能”的成因,“执行不能”的表现,突出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执行不能”等方面的宣传,努力使“执行不能”客观存在的观念深入人心,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的意识牢固树立,源头防范“执行不能”风险成为自觉行动,助推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三是增强宣传方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针对执行案件的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效果,紧密结合不同年龄、阶层、职业群众接受信息的不同习惯,开展针对性的宣传,不断增强执行宣传的实效性。
要通过举办法制讲
座、专题培训、横幅标语、以案说法等多种宣传方式,不断增强宣传的可接受性,最大限度提升宣传效果。
浅析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

对前任任职期 间的债务往往 拒绝承认或消极履
行。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 目的 ,他们甚至不惜煽
动企业职工 ,公开抵制法院的依法执行 。 2 委 托执行 难 . 首先 ,委托执行的执结率普遍 比较低 ,并没 有真正起到 “ 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作 用。由于我 国各地存在地方保 护主 义, 委托执行倍受地方特征的影响 ,很多受委托 的法院常常难以抵御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 ,致使 很多案件无法执行 。案件一旦被委托后 ,往往如
浅析我 国 民事 判决 “ 执行难 "
张锋 学
(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 术学院 政经 系 ,广东 广州 500 ) 157
摘
一
要 :“ 执行难”是人 民法院执 行工作 中的焦点 问题 ,也是全 社会普遍 关注 的 个 热点话题 。法 学界 对 “ 行 难” 的表 现 、原 因、对 策 等 的分 析不 尽 一致 。 执
时进入破产程序的方式 ,将原企业债务挂空 ,或 者将资产转给个人 ,将债务转给没有实际履行能
力 的 乡 、镇 企业 办 公室 承担 。
二 、“ 执行难"原 因探讨
( )立法 上 的缺 陷 一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由于篇幅有限 ,执行 部分的条文难以大量增加 ,使得关于执行程序的 条文仅有 3 o多条 。条文数量 明显过少 ,一些重 要的执行制度 、 执行措施 ,如关于执行人员的身 份 、地位等问题 ;关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
况 。持 此观 点者 认 为 ,质 而 言之 , “ 行 难 ”就 是 本来 应 该 也 可 以得 执
到执行的案件却 由于种种原 因的阻碍而得不 到执行 。 j . L2 有学者认 l 为 ,只要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现就是 “ 执行难 ” . 学者认为, 。3 有 “ 行难 ”是 指人 民法 院对 已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律 文 书 ,由 于一 些 执 障碍 因素 的存 在 ,无法 使之 实现 或难 以实 现 的现 象 。24 法 院 的执 行 【 . J 人员通常认为,“ 执行难”是指在具体执行过程 中遇到的各种 困难和 阻力 ,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关单位包括党政 机关不协助执行甚至妨 碍执行 ,法院之间互相不配合协助 ,甚至还帮
关于执行案件,您应当知道的“有所不能”

关于执行案件,您应当知道的“有所不能”执行案件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裁判的结果,维护社会公正、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有所不能”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法院权力的限制,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执行案件“有所不能”1、“惯旧”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款项的清偿,如有按惯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或者按照习惯必须经过特定的仪式或程序的,可以根据这些时间、地点、仪式或程序进行清偿。
但是,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农历新年期间,很多人都会给亲友发个红包,这个红包的数额在很多地方都有一个约定好的范围,这时候如果一位被执行人在这个时候进行清偿,不同于其他时间进行清偿,法院也不能进行干涉。
2、不能追溯给付在执行案件时,如果执行的是赔偿金、金钱或者其他可以揭示的形式的财产,那么符合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要求被执行人给付。
但是,如果涉及到另外一些财产,比如一张彩票,这时候法院就不能要求追溯给付了。
3、不能超过诉讼请求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额外的费用,例如律师费、执行费等等,这些费用不应由法院负担,只有当相应的诉讼请求中明确规定有由法院负担的费用时,才能由法院对其进行支付,超过了相应的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不能进行支付。
二、刑事执行案件“有所不能”在刑事执行案件中,同样存在着一些“有所不能”的规定。
1、不能改判改裁刑事判决有自己独立的规定,如果对于被告人的指控,法院已经做出了合法的判决,执行程序中法院就不能随意改判改裁。
如果有特殊的情况需要进行变更判决或者改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不能超越法定期限在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判处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判决,是有固定的执行期限的,如果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执行任务,必须根据法定程序继续执行。
谈理性认识,结合新时代的例子

谈理性认识,结合新时代的例子面对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新期盼,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法院人在提高政治占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执行力度,以执结为目标,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努力破解执行难的同时,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使全社会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协助配合执行。
目前法院执行的案件可分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因种种原因存在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逃避隐藏财产,或者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这叫“执行难”;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网络银行、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及传统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这叫“执行不能”。
在执行难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不全,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
也有很多被执行人家中生活困难,确无执行能力,特别是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明显超出被执行人承受能力,造成一些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完全执行。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及执行人员在穷尽执行手断,申请执行人也不能积极举证,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的,依法依规让申请执行人如实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全面、细致的向申请人讲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是提升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的必然要求。
该院由执行局局长承办的(2017)辽0905执175号执行案件,夏某诉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夏某、张某两人于2014年11月23日13时,两人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清河门区六台村路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两人均有受伤,车辆坏损,经清河门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夏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但因夏某系有固定工作人员并伤残十级、张某系无业人员,在赔偿数额上较大差异,最后法院判决夏某合理经济损失93023.66元由张某负责。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执行案件终本可行性分析执行案件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立案时,执行程序就已经启动。
执行过程中,案件处理情况分为三种:第一、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第二、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三、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在执行案件结案时,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种方式,现就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行性进行分析。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执行制度。
从查阅搜集到的信息来看,终本案件的可行性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财产调查和控制。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等,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该财产进行固定。
如果通过这些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可行性选择。
二、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分。
法院在执行工作上需要明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但难以执行到位或者财产权属不明晰难以处置的情况,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有财产确实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终本才是合理的选择。
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信用惩戒系统、布控寻人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法院可以更加高效地监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有助于判断终本案件的可行性。
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
终本案件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结束,只是在执行程序内穷尽调查措施,将案件从执行系统内结案。
一旦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因此,终本案件的可行性也取决于未来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和便利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大家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下面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这两个概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
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
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
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四大难题”
查人找物难: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
实践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有时还不执行等,导致法院很难完成查询任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应对规避执行难: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反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财产变现难:在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大部分的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成现金,才能向当事人支付。
一直以来,财产评估拍卖是一大难题难。
有效管理难:一方面,执行体制机制仍处在发展变化的不稳定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运行模式。
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执行完毕,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能全部执行完毕。
面对“执行难”,昌邑法院采取了什么措施呢?主要是做到以下五点:
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二是强化执行力度开展“百日执行攻坚大会战”
三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拒执罪
四是加强执行监管促进司法廉洁
五是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B U T
当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而这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如果说执行难是“有钱不还”的话那么执行不能则是“真的没钱”。
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3、“执行不能”产生的原因: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
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4、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说到这,当事人也许还会有一个疑惑,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
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终本”后,法官就不管了,这绝对是个天大的误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和申请恢复执行,并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对于有财产符合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所以,您的权利并不会因为“终本”而丧失或终结,被执行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在案件“终本”后,您可继续为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也有助于您合法权益的实现。
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是不是就“逍遥法外”了?
NO!!!
①终本后,我们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旧有效。
②将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入境等,促使其自动履行。
③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企业被执行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将企业移送破产审查。
所以“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能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
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自行
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为了更好地防范执行不能再教大家几招
5、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6、“执行不能"小案例
案例一
张某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实地走访,得知张某肺癌晚期,家庭条件困难,除农村自建房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例二
2015年2月10日,吴某因事故受伤被送至当地某医院救治,但未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该医院遂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给付当地某医院医疗费29596.27元。
因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医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多次到吴某所在村和其家中走访调查,查明吴某单身,系村贫困户,长期接受政府帮扶,且事故发生后卧床行动不便,不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三
2015年9月,吉某至袁某、黄某家中进行灶具维修,期间液化气灶发生爆炸,致黄某、袁某及自己不同程度烧伤。
因协商不成,袁某、黄某将吉某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吉某承担18万余元赔偿款。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某系残疾人,享受政府低保,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法院执行干警们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能够树立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理解与支持,我们执行法官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