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45项问答彻底读懂新八条底线及备案细则(资管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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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日益繁荣,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2.监管原则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包括: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管理、风险中性、投资者适当性等。

3.业务规范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严格规范,包括:禁止刚性兑付、限制杠杆水平、规范资金池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等。

4.过渡期安排为保障市场的稳定过渡,资管新规设置了过渡期,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按照新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新规的业务将予以清理。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调整业务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合规意识。

2.对投资者的影响资管新规使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如禁止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等。

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更加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合理配置资产。

3.对市场格局的影响资管新规将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竞争和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同时,资管新规将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1)优化业务结构,调整盈利模式;(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合规意识;(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规要求的金融产品。

2.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合理配置资产;(2)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谨慎选择理财产品;(3)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新八条底线解读

新八条底线解读

目录1出台背景2要点解读“禁止”(1)适用范围P4(2)销售禁止性行为P5(3)交易禁止性行为P8(4)结构化产品P10(5)证券类产品P12(6)资金池产品P15(7)投资顾问P16(8)投资范围P17(9)其他规定P18 3结语出台背景2014年9月“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郑州会议)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讲话,提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一,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三,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四,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五,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六,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七,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八,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2015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实施日期: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7月18日现已废止2015年8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底讨论版)2015年下半年“股灾”后监管开始收紧配资并清理不规范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八条底线》并进行了小范围的内部意见征询。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受前期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细则》关于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规定》,《规定》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资管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资管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要求资管计划必须设置专门的合同和基金托管人,进一步明确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资管产品分类:按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控制要求。

3.流动性管理:对于资金流动性较差的产品,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产品的赎回和转让。

4.托管资产管理: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5.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加强对资管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管,避免市场乱象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为资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稳健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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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管新规客户最关心的几大问题的解读

浅析资管新规客户最关心的几大问题的解读

浅析资管新规客户最关心的几大问题的解读工商银行财富顾问沈含弘对于所有在金融行业里搬砖的农民工们来说,2018年最大的一件事儿,就是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的落地了。

新规大名叫《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众大佬联名发布。

乍一看,对于所有平时就在银行里存存钱、买买理财的平民老百姓来说,似乎这事儿跟我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啊!什么金融机构什么资产管理的,关我P事儿。

但是,事实上,新规的落地,将对未来几乎所有人的家庭资产管理产生莫大的影响。

虽然事儿挺重要,但是笔者发现朋友圈里所有在转发的新规介绍,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货太干,所以,笔者就写了这篇“资管新规说人话版”,让所有在银行里存存钱、买买理财、基金的普通老百姓都能理解,新规在未来,将到底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一、这个什么新规不新规的,对我到底有没有影响?答:如果你的所有金融资产,就是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那么目前看来,新规对你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你有银行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有证券公司的理财,有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有期货公司的产品,有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有基金公司(私募、公募)的基金产品(货币基金(某宝也是)、股债基金等),那么对你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二、、我以前经常买的“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以后还有吗?答:至2020年底前过渡期期间,可能还会有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但是一定是越来越少的,且买且珍惜。

1、过去举个栗子:A女士来银行购买了10万元6个月预期收益5.2%的理财产品。

虽然合同上载明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但A女士被告知该产品风险不大,收益固定,并且过往的类似产品都是达到收益的2、实际上举个栗子:无数个像A女士一样购买理财的资金,最后被投向X省X市X县的某城投公司的棚户区改造PPP项目,项目时间10年期,年化付息7%3、结果乐观情况下:该城投公司现金流稳定,X县财政收入良好,项目按时付息,那么A女士的理财资金经过辗转腾挪(资金池),成功实现本金收益兑付杯具情况下:项目运作发生困难,城投公司资金链断裂,X县政府不愿意兜底。

新版私募备案须知二十个重点深度解析

新版私募备案须知二十个重点深度解析

新版私募备案须知二十个重点深度解析!时间:2019/12/31 11:46:46用益信托网大中小写在前面业内一直关注的私募备案新规终于落地,这意味着2018年1月份发布的备案须知,在时隔将近2年之后终于迎来了更新,条款数量和规范事项都作了大幅度的拓展。

不过,相较于2018年底网络流传出来的内部稿,正式稿整体上可以说更为宽松些,主要是删除了各类私募基金最低的募集规模要求,同时删除了债权类基金(包括投资于收益权、应收账款等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而是通过另行制定规则的方式予以明确。

在内容上,备案须知新内容也是有迹可循,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落实资管新规相关的内容,比如禁止刚性兑付、封闭式运作及禁止资金池等等;二是对中基协日常的监管口径予以了落实,比如禁止双管理人,不同类型私募托管要求以及安全垫安排等。

此外,强调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的要求,即私募募集完毕后方可备案,这对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是个挑战。

从行文方式上,按照总体和细分的思路,先总体规定了私募基金备案范围、管理人职责及“募投管退”中的基本备案要求,然后针对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及资产配置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特殊备案要求,最后对新备案须知的适用,即过渡期作了安排。

对行业的影响上,笔者认为,备案须知以下几点新增内容对行业有直接重大的影响:1、私募股权基金要求封闭式运作,合同约定存续期五年以上。

这实际上是资管新规的要求在私募基金中的体现,这将加大这类基金募集和管理的难度。

2、契约型基金要求募集完毕后备案。

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规定了募集完毕的标准,并要求私募在募集完毕方可备案,这意味着此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先备后募”操作将被禁止。

这对契约型基金影响较大,因为合伙型和公司型可以通过“认缴”预留一定后续的募资空间,而契约型基金需要在募集完毕缴纳全部金额后方能备案,这契约型地产基金和基金类基金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两类基金因为金额大、投资者人数多,此前往往存在先备案然后后续再分期募集的安排。

新八条底线概述

新八条底线概述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

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在内部征求意见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新八条底线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新八条底线”之后 监管层欲对资管计划进行更多细致化的规范

“新八条底线”之后 监管层欲对资管计划进行更多细致化的规范

“新八条底线”之后监管层欲对资管计划进行更多细致化
的规范
新八条底线似乎并不是资管监管收紧风暴的终点。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8 月18 日独家获悉,监管层在下发新八条底线之后,正在考虑对资管计划的产品备案环节进行更多细致化的规范。

其中,监管层分别就产品的备案审查和自律管理(备案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建议服务(投顾类业务)、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结构化产品)进行了新的窗口指导与意见征求。

而在针对结构化产品的规范意见中,监管层考虑禁止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管异化为类借贷产品。

这或意味着,结构化产品将难以成为非标业务的融资类工具。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券商和基金公司确认了解到,监管层日前已窗口指导明确结构化非标产品不予备案。

这个细则应该和李超的讲话是一致的。

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的审核会卡在产品的备案环节,也就是结构化产品的投资范围里包含了非标类或融资类标的的,将被审慎对待,在后期的运作中,也将采取穿透式监管原则执行监管。

假如是平层的,那么仍然是有可能嵌套合伙基金的优先级为融资方融资。

前述基金子公司人士指出,关键这里也看穿透后的运作,是否会在备案前被算成结构化。

在业内人士看来,结构化非标资管产品容易诱发融资方以劣后的形式进行融资,进而积聚信用风险。

但有业务人士指出,假如采用平层资管设计,并。

终结版!独家逐条解读新八条底线,彻底改变资管格局

终结版!独家逐条解读新八条底线,彻底改变资管格局

终结版!独家逐条解读新八条底线,彻底改变资管格局原创声明:本文作者系徐皎(先后就职于知名律所、基金子公司)、上海法询金融创始人孙海波、资深研究员李慧(lh159********)独立授权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任意第三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

昨天证监会发布了新八条底线,笔者和团队第一时间写的解读广为流传,但由于仅仅40分钟的时间过于仓促,今天笔者从整个资管行业的角度再次进行梳理解读:1、哪些机构收到影响?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较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为“八条底线”)的规定,《暂行规定》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并纳入监管体系。

前述扩大适用范围旨在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但《暂行规定》未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基金等纳入监管范围。

2、大家最关注的降低券商基金降低杠杆。

对整个资管市场形成最直接的冲击;诸多正在走流程的产品架构只能停止。

但监管关于管理人自有资金做有限风险补偿的产品结构且不做超额收益分配,不纳入结构性产品范畴;非常有争议。

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笔者比较纠结的中间级别明确纳入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率。

新规明确要求穿透核查嵌套资管产品: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严禁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3、证监会禁止劣后为优先级做任何风险补偿或兜底承诺。

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

如果得以执行,那么我们通常说的“优质劣后方”很大程度上将成为历史。

对补仓行为是一个高度争议性的内容。

但因为补仓是为了防止强制平仓行为发生,平仓是监管需要重点防止的市场不稳定因素;而且补仓不仅仅是有利于优先,从避免平盘角度也有利于整个产品。

但从产品合约订立时点来看,平仓协议就是一个劣后承诺,虽然不满足本条款列举的差额补足和风险保证金(这些资金是直接补贴优先的),但客观上对优先级起到类似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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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45项问答彻底读懂新八条底线及备案细则(资管大变局)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董事长孙海波(微信ID:bankkaw),研究员许继璋(微信ID:xujizhang2013);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和其他公众号转载。

本文分为六大部分,从八条底线的发展演变开始,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中的结构化产品、第三方投顾、备案与自律核查、通道业务和资金池、资管产品销售等五个方面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

内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的新八条底线、基金业协会的3个备案管理规范、八月底证监会“兰州会议”的内容以及法询金融对相关规则的解读和理解。

因能力所限,本文难免遗漏了某些重要问题,或者对某一问题的理解有偏差,欢迎添加微信xujizhang2013对相关内容进行交流和探讨。

此次证监会对资管行业的监管规则和执行力度都是史上最严,从结构化产品的严格约束,到向上向下穿透,到诸多细节的解释口径是监管君在对比多年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口径来看,都是史无前例!我们团队也倾力推出最全最成体系的45项问答,彻底为大家答疑解惑。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

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

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与2016年5月征求意见的《八条底线》大部分保持一致,对个别内容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

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在内部征求意见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新八条底线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Q二、新八条底线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新八条底线(或简称为“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体指证监会监管下的三大类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期货子公司。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的销售机构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顾问也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除非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是完全一一对应,走专业化经营道路,否则适用范围不应该是针对管理人,而是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层面。

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标债权类型(备案为“其他”)不需要适用新八条底线(意味着不受如此严格合格投顾限制,没有那么多结构化产品约束如杠杆率),当然即便不受新八条底线约束,所有私募基金都仍然严格遵守新的私募基金募集新规(监管账户、冷静期、禁止保本保收益和预期收益率、资金先到位、资产证明、宣传规范等)。

2、业务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3、时间范围2016年7月18日前存续的产品,不符合《规定》有关要求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不得提高杠杆倍数,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2016年7月18后成立的产品,应当适用规定》。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但如果到期后希望展期则需要重新备案,并需要严格按照新八条底线和备案指引细则1-3号执行。

当然这里重新备案笔者理解,至少资金验资流程可以省略,但其他材料需要重新递交。

Q三、新八条底线对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哪些规定?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具体不得投资的范围包括:(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7个领域288类;落后产品:12个领域136类。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因此,对于管理人而言,涉及环保的问题应当索要环评报告。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二部分:结构化资管产品Q四、如何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证监会兰州会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整体产生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不能够对优先级投资者单方面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换言之,法规的底线要求是,产品整体净值≥1,劣后级投资者不得亏损;产品整体净值<1时,优先级投资者不得盈利或保本。

实践中,许多机构咨询形式多样的操作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我们(证监会)认为,各机构按照结果导向的逻辑进行整体把握。

以约定收益分配顺序、约定劣后级投资人须单方面承担补偿义务,约定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须高于净值受让优先级份额等安排,如实质上向优先级提供了单方面风险补偿,最终保证其不受亏损或获取固定的收益回报,均不符合要求。

Q五、优先级委托人是否可以通过结构化实现保本保收益?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所有投资者(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均应当共同享有收益、承担亏损。

但并不要求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按照同比例享有、承担,而是可以另行约定合理的比例,但是前述比例应当同等适用于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两种情况。

Q六、是否可以先分配优先级本金或/且收益,然后再向劣后级委托人分配?不可以,所以资产管理合同不得以劣后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申购资金(即:本金)为优先级委托人承担损失,所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全部的本金,亦应当根据事先约定的收益、亏损享有、承担比例分配、支付相应的本金。

对于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收益进行计提、分配。

如果无收益或者发生亏损的,不得对优先级计提收益或者进行分配。

所以,优先级委托人可能无法根据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基准收益(或其他类似表述)获得固定的收益。

Q七、劣后级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是否可以追加增强资金?过往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由劣后级委托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增强资金,增强资金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杠杆率,并且有利于避免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止损、平仓的情况。

此次基金业协会未禁止提供增强资金,但是追加增强资金可能变相实现对于优先级委托人的保本保收益,所以明确规定不得约定单方面提供追加增强基金等保证优先级委托人利益的条款。

因此,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应当共同提供增强资金,但是共同承担的比例、顺序未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是不得100%由优先级承担亏损,或劣后级先行承担损失,应该是包括提前终止的罚息等措施。

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保障优先级显然包括劣后补仓行为。

但这里没有禁止不对称的增强资金,比如净值跌到清仓线附近,劣后可以按照99%比例补仓,优先级按照1%的比例补仓。

Q八、如何理解资产委托人不得直接、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以及管理?结合《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资产管理人不得以接受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发出投资建议、投资指令的模式进行投资运作,基金业协会系限制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中资产委托人或其委托人代表通过投资建议、投资指令或其他方式取代资产管理人,事实上管理、运作资产管理计划。

对于配资业务的限制回答: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结构化将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类借贷”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提供配资业务,由优先级委托人向劣后级委托人提供资金,劣后级保证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其固定收益。

Q九、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通过嵌套投资,突破杠杆率的限制?不可以,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其类别,即: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其他类。

并且,明确约定投资范围、比例,杠杆倍数等内容。

另,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应当穿透审查被投资的金融产品是否存在结构化、是否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 倍;Q十、八条底线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那么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权私募和其他私募产品是否适用?从新八条底线的监管思路看,应该是针对私募产品特征的监管,即私募领域按照功能监管原则,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类型投资基金产品不适用于新八条底线。

目前,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类提出了“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即私募管理人在登记时只能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选择一种,这和原来的规定不同。

那么,在专业化经营要求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只能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了。

Q十一、信托计划和证券期货类资管目前在投顾方面有那些差异?信托计划如果雇佣投顾,并不受证监会八条底线的约束,尽管银监会对投顾也有明确的要求,但相对宽松: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顾须符合的主要条件:①组织形式:公司或合伙企业;②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③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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