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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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新三板挂牌申请报告模板S6

新三板挂牌申请报告模板S6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申请报告文号(XXX字[20XX]第XXX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主要从事业务。

年月日,公司股票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为,目前公司股票总量为股。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向贵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公司简介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年月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年月日住所:邮政编码:公司电话:公司传真: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二、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一)公司股权结构图(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三)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可列表)三、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服务)四、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简表(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二)利润表主要数据(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注:2012年一期数据应为公司已公告的最新财务数据(可以未经审计)如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应提供2012年年报数据。

公司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贵会发布的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要求。

现特向贵会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特此申请,请予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第二条主办券商从事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

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四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挂牌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建立工作底稿等。

第六条项目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两名,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3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3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CEO/总裁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进行挂牌交易,乙方有意购买甲方所持有的股份,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与背景双方确认,甲方愿意将其拥有的股份在新三板进行交易,乙方有意受让甲方出让的股份。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比例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比例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股份”)转让给乙方。

具体的转让股份数量以及股权比例详见股权证明书和转让证书等文件的记录。

具体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操作。

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第三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细节由双方进一步约定,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操作。

具体的交易条款将按照双方的书面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实施。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

任何逾期付款都将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效力与条件股权转让的效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但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批准和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的完成将以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的完成为准。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股权转让还应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股票挂牌,或者挂牌公司触发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其股票挂牌的,适用本细则。

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不得滥用权利,损害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终止挂牌过程中,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及时征询投资者意见,并对终止挂牌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严格遵守终止挂牌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进行核查,审慎发表专项意见,协助挂牌公司对投资者保护作出妥善安排。

挂牌公司未能按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章主动终止挂牌第七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4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4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4篇篇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一、协议内容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协议。

二、挂牌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定义,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2.拥有符合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的财务报表;3.具备承担挂牌义务能力和履行挂牌义务的主体资格;4.无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挂牌程序1.企业申请: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提交挂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审核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对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核评定;3.挂牌发布: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将其股份挂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4.挂牌公告:挂牌企业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四、挂牌义务1.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披露信息;2.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调查,提供相关资料;4.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财务报表,保持信息透明度。

五、违约责任1.若挂牌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挂牌协议的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挂牌等处罚;2.若挂牌企业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1.本协议于双方签署后生效,自挂牌企业股份挂牌之日起开始执行;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挂牌企业无法履行挂牌义务,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并履行后续程序;3.本协议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制定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签署日期: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

篇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一、甲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挂牌方”)乙方:XXX公司(具体名称及营业执照号码,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丙方:证券公司(具体名称及营业执照号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挂牌公司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挂牌标的挂牌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挂牌公司基本信息表》,该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之一,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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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申请报告
文号(XXX字[20XX]第XXX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主要从事XX业务。

XX年XX月XX日,公司股票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为430XXX,目前公司股票总量为XX股。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向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年月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年月日
住所: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二、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
(一)公司股权结构图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可列表)
三、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服务)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简表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注:2012年一期数据应为公司已公告的最新财务数据(可以未经审计),如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应提供2012年年报数据。

公司依法设立且已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XX证券公司已与本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见附件),确认原推荐挂牌协议中有关持续督导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条款仍然有效,并愿意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贵公司发布的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

现特向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特此申请,请予同意。

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附件:《XX证券公司与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续督导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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