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进行股票挂牌交易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股转系统是我国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需求而设立的。
首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要求挂牌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
公司应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实际经营活动稳定并存在一定的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到相关的财务及经营信息。
其次,挂牌公司需要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般情况下,挂牌公司可以选择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作为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等符合相关要求。
机构会对挂牌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最后,挂牌公司需要遵守股转系统的交易规则和市场规范。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交易申报、撮合交易等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交易后续的清算和结算流程。
同时,公司应当遵守市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总结来说,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为确保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挂牌公司应符合准入条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核准,并履行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的股票挂牌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中国股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股票转让细则作为其中的重要规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都具有关键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流程,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票进行买卖的行为。
它为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和流通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中小企业成长的机会。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目前,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以产生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分为基础层的每日 1 次集合竞价和创新层的每日 5 次集合竞价。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开通权限前 10 个交易日日均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求则相对宽松,合法成立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等均可参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pdf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转让系统特制定了本细则。
2. 主要内容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进行规定:2.1 转让主体涉及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2.2 转让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转让方具有合法持股,并且持股期限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期限。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拟转让股票信息、资金划转凭证等。
转让方支付了相关的交易费用。
2.3 转让程序股份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转让方向转让系统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2. 转让系统审核股权转让申请,包括核实转让方身份、持股情况等。
3. 转让系统向投资者公示待转让股票信息,并接受投资者报价。
4. 投资者报价截止后,转让系统根据报价确定双方的交易匹配。
5. 转让系统自动办理资金划转及股份过户手续。
6. 转让系统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2.4 转让费用转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根据转让股票金额及具体交易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制定并公布。
2.5 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需按照转让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并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要求第一节交易对象股票转让的交易对象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并具备转让条件的公司股票。
第二节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采取定价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三节转让条件在进行股票转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票转让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2. 转让方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3. 转让方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
第三章转让流程和交易规则第一节转让流程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1. 转让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转让信息录入交易系统,并提交相应的材料;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转让申请;4. 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5. 转让方公告转让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的竞价;6. 转让方确认转让对象并签署转让协议;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节交易规则股票转让的交易规则如下:1.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最低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面值;2. 转让方应遵守交易纪律,不得操纵市场行为;3. 转让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转让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4. 转让方应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股票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股票转让细则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甚至终止股票转让资格。
第五章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公布。
如有需要,本细则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规则第一节转让方式1. 股票转让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 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投资者需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3.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转让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第二节交易准备1. 股票转让前,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开户、资金划转及相关证件材料准备等。
2. 股转系统将提供开户指南和相关资料清单,投资者应按照指南和清单执行。
第三节转让价格1. 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转让价格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由股转系统确定。
2. 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最低转让价格。
第四节转让费用1. 股票转让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具体标准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
2. 股转系统将提供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投资者应按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1. 集中竞价交易由股转系统组织,按照交易日程和规则进行。
2.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商参与集中竞价交易,需符合股转系统的开户和交易条件。
第二节协议转让1.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双方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
2. 转让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
第四章股票转让风险提醒第一节投资风险1. 股票投资涉及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2. 股票转让价格可能波动,投资者应谨慎决策,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交易风险1. 股票转让可能受市场供需关系、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影响,投资者需注意市场变动。
2. 股票转让涉及的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等应提前了解,并合理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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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 票转让方式。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 认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 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 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股票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
②做市商001: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③做市商00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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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1/3)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B/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5000 时间 10:40:30 10:35:10 10:36:20 10:41:50 到价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订单号
B/S
到价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B/S
B B B B B
价格
16 15.6 15.6 15.1 14
数量
2000 2000 1000 3000 4000
时间
10:41:20 10:36:30 10:37:40 10:38:10 10:35:50
更改报价
15.5
①投资者订单005: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价格优先)
投资者订单
B/S B B B B B 价格 16 15.6 15.6 15.1 14 数量 2000 2000 1000 3000 4000 时间 10:41:20 10:36:30 10:37:40 10:38:10 10:35:50
更改报价
004 S 15.5 5000
做市商更改报价, 使限价申报到价
成交后的订单簿
做市商 001 002 B/S S S 价格 18 16 数量 1000 3000 时间 9:16:10 9:25:20
订单号
B C
B/S
B B
价格
18 19
数量
2000 1000
时间
9:19:30 9: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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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9:30时订单的处理(3/5)
B号限价订单到价,与001号做市申报成交,成交数量1000股,成交价18元
按照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原则排序
到价限价申报
20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2/2)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B/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3000 时间 10:25:30 10:16:10 10:18:20 10:27:50 到价 订单号 001 002 003 004 005 B/S B B B B B
9:30累积的做市申报和限价申报订单
做市商 003 001 002 B/S S S S 价格 17 18 16 数量 1000 2000 3000 时间 9:15:30 9:16:10 9:25:20 订单号 A B C B/S B B B 价格 18 18 19 数量 2000 2000 1000 时间 9:17:20 9:19:30 9:22:40
配套指引
二、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三种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做市转让方式
•
•
协议转让方式
•
•
竞价转让方式
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 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 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 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 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 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债券转让细则(试行)》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 《异常交易实时监控办法》 《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股票转让方式确定与变更指引》 《做市商做市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
【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 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三)做市转让——成交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有意愿与投资者订单成交,可以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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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3/3)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004 B/S 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4000 5000 时间 10:40:30 10:35:10 10:36:20 10:41:50 10:42:50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 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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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限价申报成交原则
限价申报未到价时,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因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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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1/2)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B/S S S 价格 17 18 数量 1000 2000 时间 10:25:30 10:16:10 到价 订单号 001 002
投资者订单
价格 15 16 16.2 16.8 18 数量 2000 5000 3000 3000 5000 时间 10:16:20 10:18:30 10:20:40 10:25:10 10:28:50
①做市商003: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价格优先)
成 交 结 果
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
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 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
成 交 结 果
②投资者订单002 :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同一价格、时 间优先)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投资 者订单进入成交范围的, 到价投资者订单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原则与其成交,成交价 格以做市商报价为准。
③投资者订单003 :成交1000股,成交价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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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9:30时累积订单的处理(1/5)
• 投资者和做市商间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 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管理——适度从紧 • 对做市商初始库存股来源、初始数量、做市期限、持续报价时间、买 卖价差等均做了量化规定。 • 明确做市商重点监控内容。
做市转让方式概述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接受 限价 开盘集 申报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合竞价 但 不做 9:15 9:30 处理
投资者订单
B/S B B 价格 15 16 数量 2000 5000 时间 10:16:20 10:18:30
002
004
S
S
18
19
2000
3000
10:18:20
10:27:50
003
004 005
B
B B
16.2
16.8 18
3000
3000 5000
10:20:40
10:25:10 10:28:50
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基础规则
【申报单位】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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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盘中 集合 竞价
11:30 13:00
盘中 收盘 协议 集合 转让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竞价
点击 成交
15:00
(二)做市转让——委托
委托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二)做市转让——申报
【申报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 至15:00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B/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4000 时间 10:40:30 10:35:10 10:36:20 10:41:50 到价 10:42:50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投资者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