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08〕77号印发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卫生 医疗 救助△ 办法 通知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8月4日印发— 1 —顺德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社会救济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医疗救助工作。
区医疗救助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医疗救助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区医疗救助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我区组织和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具体工作任务,负责指导、— 2 —监督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定点单位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落实相关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项核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区社保分局负责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章管理和服务。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低保临界对象;(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佛府办【2016】6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为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3类人员: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二○○六年九月五日)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患病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框架的,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体制,各区分别以区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本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00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二、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五个分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佛府办〔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
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4.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努力搭建农村特困居民(主要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镇街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一)政府负责。
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
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研究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确定本区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组织、协调本区内各部门加强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合作、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供养,是指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规定,将我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救助等制度整合完善而形成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建立健全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和供养服务全面落实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共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坚持属地管理。
强化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特困人员供养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特困供养人员都能获得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
科学合理制定供养标准,做到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实现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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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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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下列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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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定上限的本市户籍人员和低于居住所在区规定上限的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了本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统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我市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重点救助对象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现有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在广东省实现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之前,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回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报销。
第八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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