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四条罪)一、间谍罪(故意犯罪)1、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要素;相对与非法提供行为,属于客观要素。
2、(共犯要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甲认识到,成立本罪,乙如果没有认识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只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资助不是帮助3、资助表现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行为,如超出资助范围,如又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探亲后不回来的,不成立。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只要求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即可。
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1、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他人、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法涉及安全的十三宗罪

(1)国家颁 布 的各 种 有关 安全 生产 的法 律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
(2)企业 、事 业单 位及 其上 级管 理机 关制 定 的 反 映安 全 生 产 客 观 规 律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T 艺技 术 、生 产 操 作 、技 术监 督 、劳 动保 护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规 程 、规 则 、章 程 、条 例 、办 法 和 制 度 。
贮 存 设 备 如 储 气 罐 等 。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设 备 ,是 指
除 电 力 、燃 气 设 备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于 生 产 、贮 存 和
上 匕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三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者 拘役 。
燃 气设 备 :是 指生 产 、储 存 、输送 诸 如煤 气 、
液化 气 、石油 、天然 气 等燃 气 的各 种机 器 或 设施 ,
包 括 制 造 系 统 的燃 器 发 生 装 置 ,如输 送 管 道 以及
(3)虽无 明文规定 ,但 反 映生 产 、科研 、设 计 、 施 工 的安 全操 作 客 观规 律 和要 求 ,在 实 践 中 为 职 T所公 认 的行 之有效 的操 作 习惯 和惯 例等 。
《刑法 》第 1 34条第 2款 规 定 ,强 令 他 人 违 章 冒险 作 业 , 因 而发 生 重 大 伤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恶 劣 的 ,处 五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猛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犯罪。
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营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邬燕云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是以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有关组织对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处罚。
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方法。
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责任:降级或者撤职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目录第一部分单位犯罪――――――――――――――――――――――――――――――1 ――――――――――――――――――――――――――――――第二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单位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第一部分单位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走私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原文: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释义: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法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第25条还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专门详细规定。
根据本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不仅包括有关领域的分管负责人,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还包括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如安全生产总监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参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管是否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都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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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负责人,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还是不分管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躲不开......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
所以,你首先得知道,发生事故问责的依据和条款是什么?然后,你才能刻苦地钻研、巧妙地努力、合理地使力、踏实地工作。
可是,咱千万别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在那儿,你看不看都在哪儿,条款一条不多,一条不少,罪名就在哪儿,你钻研不钻研,罪名一个不多,一个不少!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
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
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
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
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
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
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七: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
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
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罪名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