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发布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四川省交通厅于2008年以川交函…2008‟376号发布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厅质监字[2009]183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
《管理办法》和《管理意见》的实施,对我省工地试验室管理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更好的促进我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加强工地试验室的审核、审查和批复,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应取得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二、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在其等级证书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
原则上对高速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持试验检测证书人数不低于4人;一级公路及大型水运项目工地试验室持试验检测证书人数不低于3人;其它公路及中小型水运项目持试验检测证书人数不低于2人。
合同文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数量高于上述要求,应按合同文件要求执行,以保证工地试验室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均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员档案资料(证书、考核培训记录、劳动合同、“三险”缴交资料等),其持证试验检测人员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或其授权法人机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聘用和管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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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管理程序,确保试验检测的质量和有效性,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的管理,涵盖试验检测组织、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等内容。
二、试验检测组织2.1 组织结构2.1.1 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确保试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1.2 质量控制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试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2 人员管理2.2.1 岗位设置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有序进行。
2.2.2 培训考核试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员工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
三、设备设施管理3.1 设备采购3.1.1 设备选型试验检测机构在采购设备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产品,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1.2 设备维护试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2 设施管理3.2.1 实验室条件试验检测机构应保证实验室条件符合要求,满足试验检测的需求。
3.2.2 环境保护试验检测机构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四、数据管理4.1 数据采集4.1.1 数据来源试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数据来源,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
4.1.2 数据记录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系统,记录试验检测过程中的关键数据,便于后续分析和查询。
4.2 数据分析4.2.1 数据处理试验检测机构应对数据进行合理处理和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
4.2.2 结果报告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试验检测报告,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五、附则5.1 本办法由XX机构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川交发200941号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1/ 62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建设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一)公路工程项目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格式见附件二).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四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及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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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发布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四川省交通厅制定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对工地试验室的基本要求、工地试验室设置、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监督检查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了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更好的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服务。
办法于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以川交函〔2008〕376号发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第四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二)省外检测机构欲在四川省境内建立工地试验室,需先在厅质监站登记,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2、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3、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4、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5、质监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四)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五)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3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1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六)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具有授权资格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应按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参照附件1配置。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一)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二)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三)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四)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五)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工地试验室建立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三)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八条建设项目中每一施工标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
对于检测机构自身不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各项检测指标均应满足100%的自检频率要求。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作为施工单位质量自评的依据。
第九条建设项目中每一个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抽检,以及对材料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的判定检测。
各检测指标的抽检频率应满足监理规范规定的要求。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作为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的申请和审核第十条在四川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设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际检测参数的需要,并在《等级证书》所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所投入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委托的参数指标、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工地试验室应向试验室所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以施工标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监理合同段为工地试验室申报单位。
若工地试验室需要设分试验室,其环境、设备以及人员配置应满足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明确各分试验室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工地试验室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工地试验室审核申请书(见附件2);(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三)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代表本检测机构从事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四)拟投入本工地试验室人员的资格证书;(五)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计量认证证书》、委托合同;(六)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和各检测指标的检测频率和计划;(七)工地试验室建立的规章制度。
上述(三)~(七)装订成册,作为申请书的证明及补充材料,证书提供复印及扫描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对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项目业主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审核时审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
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项目业主、本标段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审核,审核组应由业主及相关专家组成。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检测业务对外委托时,受委托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项目需要考虑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受委托但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取得项目业主同意,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查。
第五章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规章制度及其母体资质等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必须公平、公正的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在本项目上申请的试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十九条工程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
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主要检测人员以及设备等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的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和合同文件的规定,同时需取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将变更资料报质监机构备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以及项目业主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通过业主审核,是否在相应的质监机构登记;(二)业主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是否按照本规定执行;(三)有无超过其《等级证书》的范围进行检测;(四)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五)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工作能力的考核;(六)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校;(七)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是否规范;(八)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等变化情况;(十)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其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母体检测机构的责任。
(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三)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五)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母体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作为其母体检测机构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暂扣检测人员证书及注销检测人员证书的处罚。
(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五)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六条市州质监分站及项目业主等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厅质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