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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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01-15 各市(州)运管处(局),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眉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强化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交运明电〔2017〕9号)要求,厅运管局积极借鉴上海、江苏等地引入第三方动态监控平台及保险新机制的成功做法,利用第三方社会专业力量参与“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

2017年12月29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已正式启用。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运行监测,明确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工作任务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是由厅运管局委托第三方建设、营运、维护、升级的卫星定位监测社会化服务平台,主要任务是对我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营运车辆、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重型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测,运用监测结果对企业进行实时警示,为管理部门提供分析研判和决策支持。

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运营遵循“部门指导监督、第三方保障运行、企业贯彻落实”的运行机制,不改变企业监控平台的监控职责,也不改变行业平台的监督(监管)职责。

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将按照规定的监测项目和标准进行监测,对重要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处突等特定要求事项进行定向监测。

根据实时监测的报警情况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到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人,提醒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即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以月报、年报形式向省级运管部门汇报统计分析内容;以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形式向地市级运管部门报送实时监测情况和分析报告,必要时及时向市级运管部门报告。

通过监测结果分析,可对卫星定位营运商系统及终端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考核意见。

下一步,待运输企业车载视频监控数据和车辆维护信息系统接入后,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将承担对平台监测报警数据、四川道路运输“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平台乘客投诉、举报信息的及时核查工作,以及车辆维护信息监测工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公告(一)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公告(一)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的公告(一)
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消除货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货物业主应当严格核查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严禁超标装载,严禁超载车辆驶出装载场地。

二、运输企业、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拒绝、抵制超载,驾驶人不得违法驾驶超载车辆。

三、严禁车辆制造、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加装货运车辆货厢栏板、钢板弹簧、灯光装置等,严禁非法改变已登记货运车辆技术参数。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和其它收费公路,已经进入高速公路和其它收费公路的超载车辆,必须就近出站驶离。

五、自2013年12月21日起,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必须从收费站设置的专用通道(入口)驶入。

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2月12日。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发布人:系统管理员浏览1370次【字号大中小】发布时间:2008年5月27日打印本页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安监局:为推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交通厅、省安监局重新修订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制定了《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提出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好落实。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是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各级交通和安监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制定的《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抓好落实,指导和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公司化经营和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夯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管理基础。

已经安全评估并取得安全条件等级证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对照新标准继续充实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未取得安全条件等级证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按照新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接受评估。

二、安全评估等级确认。

三级以上(含三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所属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和所有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组织实施;四级以下(含四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其它二级以下(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安监局组织实施,结果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和简易汽车客运站暂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

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

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川办函〔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安办等部门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道安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省道安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货车生产、销售、上户、维修以及货运装载起运场所,即煤矿、非煤矿山、港口、重装企业、建筑工地、筑路场地、砂石料场(砂石堆码场、砂石生产料场)、水泥厂、钢铁厂、建材厂、页岩机砖厂、混凝土搅拌站、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载场地。

第三条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工作机制。

建立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1+X+2”工作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含中央、省属等企业、单位)装载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安委办[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运输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责任追究没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落实好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查找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特别是针对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隐患治理不彻底的问题,查找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加大治理和防范措施工作力度,迅速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被动局面。

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要及时向国务院作出检查。

各级安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发生事故约谈、检讨制度。

中央及地方媒体予以通报。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严把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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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运管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交函〔2010〕7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国务院下发《通知》后,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坚决执行《通知》、《实施意见》和《意见》,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二)切实抓好学习落实宣传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运政人员学习《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并向企业、社会广泛宣传,使企业真正熟悉掌握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关爱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2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客运、货物运输企业及下属分公司要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不得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

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按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按标准提取安全经费。

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

一是道路运输企业要下大力解决制度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省政府令第216号和行业安全评估标准,结合法规修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全生产发展的良好机制。

二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安全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内设机构和所有管理人员、全体操作岗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规定。

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川交函〔2008〕944号),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措施、方法,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风险分析,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动态自查一次,重点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有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自查,并向总公司上报自查结果,总公司要及时收集汇总,完整填写自查表,并建立自查档案。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及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全过程情况。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客、货运输企业和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

召开的安委会、安全例会有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及议定事项等。

(八)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制定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突出以春运、节假日、汛期、冬季等重点阶段的安全生产为重点,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全年度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1、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监部门开展的安全培训考核,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2、驾驶员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企业要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着重围绕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技能展开培训,特别针对急弯、沿河道公路、山区公路、滑坡飞石路段和汛期、冰雪、大雾等特殊路段、气候,以及遇特殊情况如何紧急避险展开培训。

全体驾驶员应到场参训,不能替代培训。

培训后要经过考试,对试题中答错题,企业要及时对其纠错教育,并要有相应记录。

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

(九)加强营运驾驶员管理。

客、货运输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完善驾驶员招聘合同,合同必须由企业与驾驶员双方签订,其内容合法、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清楚。

(十)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设立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生产。

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包车、旅游车的技术管理,发车前企业应检查其车辆技术状况,合格后才能开出《派车通知单》。

要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监督其对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客运企业车辆部门要提前提醒驾驶员进行二级维护,对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或维护不到位的,客运企业应严肃处理。

危货运输企业要将其车辆安排到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

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制订教练车二级维护计划,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

承担客、货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发放《维修合格证》,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制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专职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驾驶员聘用及持证情况;驾驶员按企业规定与所驾驶客车是否相符情况;驾驶员学习、培训、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客车技术状况、车辆技术档案情况;客车是否按企业规定维修情况。

道路货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安全专职机构设置及安全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配备押运员、运行线路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大件运输企业大件运输组织方案制订、专家论证及落实情况。

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设置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执行情况。

汽车维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维修人员获得从业资格证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情况;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重点排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教练车二级维护情况;计时培训系统执行情况;按规定教学大纲施教情况;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置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情况。

三、加强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监管(十二)完善安全监管内设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专职工作人员,落实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十三)落实安全监管保障经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进步、市场整治、应急管理等所需费用。

(十四)认真履行源头安全监管职责。

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维修企业、机动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客运线路招投标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全年安全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本单位各部门。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委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严格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原许可条件的,要督促其按现有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申请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十五)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方面要不定期对本单位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年度安全督查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各业务部门安全基础资料收集、建档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档案,许可管理档案,学员培训档案、教练员档案、教练车档案、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档案,车辆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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