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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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绿证能否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

绿证能否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

Can Green Certificate Promote the Efficient Use of Clean Energy2月3日,当不少企事业单位还沉浸在春节假期之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便联合发布了一项被业界视为“绝对重磅”的电力新政——《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为电力体制改革,也为更好的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确立了方向。

《通知》显示,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惟一凭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绿色电力证书将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绿色电力证书经认2月3日,人们呼吁许久的可再生能源“信用标签”———绿色电力证书终于落地,《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

“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惟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

任何企业和社会公众均可以自愿认购“绿证”,作为消费绿色电力、支持绿色电力发展的证明。

在新能源发电补贴缺口一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绿证”的出现能否促进全社会清洁能源的高效利用,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

绿证 能否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文|摄 本刊记者 耿国彪购后不得再次出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的机构和个人核发凭证。

绿证交易实施细则

绿证交易实施细则

绿证交易实施细则导读: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认购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认购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绿证核发工作,建设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并组织实施绿证自愿认购交易。

第四条从事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息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五条绿证是指信息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第六条买方是指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购买绿证的用户。

第七条卖方是指在交易平台上自愿注册账户、发布绿证信息并出售绿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卖方仅可拥有一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账户名。

第八条绿证信息是指卖方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在线出售中的绿证数量、价格及项目信息等。

第九条成交是指买方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购买绿证,并成功付款到卖方账户。

第十条绿证注销是指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成交的绿证,由交易平台自动注销,已注销绿证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绿色电力认购证明是指绿证成交后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具有防伪二维码和唯一数字编号的电子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买方名称、购买绿色电力来源、认购电量等信息。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重要意义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赋予编码,即给项目发“身份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的身份识别代码。

建档立卡是核发绿证的基础,项目只有建档立卡才能核发绿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档立卡对于支撑项目绿证核发、兑现环境价值、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切实把建档立卡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对已并网的项目建档立卡实现全覆盖,对后续新增并网的项目当月完成建档立卡。

二、进一步压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各方责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涉及单位多,需各方压实责任,协同配合,共同开展。

发电企业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项目建成后应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建档立卡,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第一时间变更建档立卡信息,并对建档立卡的数据质量负首要责任。

电网企业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按月提供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以及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所有人、容量、地址、发电户号等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我国现行绿证交易制度的解读与思考

我国现行绿证交易制度的解读与思考

我国现行绿证交易制度的解读与思考摘要:为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我国于2012年实施了“可再生能源上网补贴政策”。

政策实施后效果显著,可再生能源行业迅猛发展,风电光伏装机容量节节攀升,但由于资金来源问题,使得补贴资金出现亏空,且逐年增加,导致补贴支付延期的情况愈加严重。

补贴的延期支付造成了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国际上已被广泛认可的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制度,起源于荷兰,盛行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20多个国家。

我国积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于2017年1月份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开始正式实施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认购工作。

但由于经验不足,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社会认可度不够,绿证制度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本文详细阐述了绿证的出台背景及实施绿证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对我国绿证发展现状进一步分析找到了目前绿证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文末以蒙西、冀北地区的政策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进一步阐述绿证对风电光伏存量机组的影响。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蒙西;冀北一、绿证出台背景国际上,绿证交易制度通常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配套政策。

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美国的部分州,售电企业需要遵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规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的目标时间,并规定在销售电量的同时购买一定比例的绿证,绿证不足部分则需要缴纳罚款,此为强制配额交易,除承担配额义务的主体外,任何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可以自愿认购绿证。

当前,美国、日本、英国、法国、荷兰、瑞典、丹麦、芬兰、瑞士、挪威、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20多个国家均实行了绿证交易。

主要国家和地区实施配额制的情况在国内,我国风电、光伏项目长期以来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风电、光伏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分别出台于2009年及2011年。

为了与之相配套,提高新能源项目消纳水平、激励电网企业购买高电价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财政部联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出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明确建议风电、光伏项目标杆电价高于所在省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统一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发改能源〔2024〕15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国内外绿证、绿电发展情况及相关启示建议

国内外绿证、绿电发展情况及相关启示建议

国内外绿证、绿电发展情况及相关启示建议2017年,我国试行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制度,国家对享受补贴的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绿证,明确用户可通过购买绿证作为消费绿电的凭证,我国绿证制度开始施行。

2021年我国开始绿电交易试点工作,通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

绿证绿电制度对于促进绿色能源消费、鼓励绿色能源生产、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绿证、绿电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绿证、绿电的交易量也在持续扩大。

为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可持续发展意愿及低碳转型升级需求日益强烈,均将大力发展和应用绿电作为重要抓手。

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绿证发展相对成熟,具有完善的追踪和监督系统,并得到了国际认可。

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措施作用于国际贸易,全球对绿色电力消费的共识正在不断加强,我国绿电消费如何进一步扩大并得到国际化应用显得愈加重要。

一、我国绿证、绿电发展情况绿证、绿电体现了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绿证、绿电交易是绿色低碳消费的重要方式。

购买绿证和绿电的区别在于,绿证交易更加灵活,可以实现电和证分离交易;绿电交易除了获得绿证外,同时还实际购买和消费了相应的电量。

(一)绿证发展情况201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正式试行。

文件明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创新发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和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对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能源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绿证制度开始时期,核发范围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但在自愿认购的制度安排下,企业缺乏购买绿证的积极性,导致前期绿证市场需求严重不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发改能源〔2019〕807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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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创新发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和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对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能源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

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二、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工作。

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

从即日起,将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以下同)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绿色电力证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三、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的自愿认购规则。

绿色电力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的机构和个人核发凭证。

四、做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责任分工。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做好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工作。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定期统计并向全社会发布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绿色电力证书的售卖信息。

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各电网企业负责做好补贴核减工作,并协助做好发电项目结算电量的复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国家能源局2017年1月18日附件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行为,维护绿色电力证书认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是指证书认购参与人在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以下简称“认购平台”)上的自愿认购和出售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是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本规则,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由信息中心遵循本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核发规则第六条 项目资格审核信息中心是证书的核发机构。

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试行期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风电(陆上风电,以下同)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同),应通过信息平台向信息中心申请证书权属资格。

(一)已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在线补充提交证书权属资格审核所需文件,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二)未在信息平台注册企业,应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线注册并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第七条 证书核发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证书核发资格申报材料。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件要求,在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电量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等。

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

信息中心负责复核企业所属项目的合规性和月度结算电量,按照1个证书对应1MWh结算电量标准,向企业核发相应证书。

不足1MWh结算电量部分,结转到次月核发。

企业应对提交的证书核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遵守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实施细则。

每个证书具有唯一编码,并体现项目的基本情况。

信息中心负责验证证书编码的真实性,提供证书在线验真服务。

第八条 自愿认购账户申请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可申请在认购平台上开户,出售证书。

申请开户时,发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需携带第六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信息中心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登记认购平台资金账号等信息。

第三章 自愿认购市场第九条 自愿认购平台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认购平台。

认购平台主要由主机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十条 认购参与人认购参与人指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参与自愿认购证书或出售持有证书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认购账户认购账户是指认购参与人向信息中心申请设立的、参与证书认购并接受信息中心监督及服务的账户。

第十二条 自愿认购形式证书自愿认购采用认购平台挂牌出售形式,出售方可按相关规定挂牌出售持有证书,认购方可自由购买挂牌出售的证书。

第四章 认购规则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认购参与人通过认购平台提交指令,并按本规则进行认购。

认购参与人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认购。

认购参与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不得再次出售。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第十四条 认购挂牌出售方在认购平台挂牌出售证书,挂牌信息主要包括:(一)绿色电力品种;(二)绿色电力生产地;(三)绿色电力项目名称;(四)项目公司简介;(五)出售数量;(六)出售价格;(七)其他。

认购参与人在发送出售或认购指令前,必须保证其认购账户中持有满足认购成交条件的证书或资金。

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且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转手出售。

认购平台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需要,调整认购方式和单笔认购数量范围。

相关调整自认购平台发布的正式公告中明确的时间生效。

第十五条 成交挂牌出售认购形式下认购方提交的证书认购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出售方在认购中的未成交数量。

挂牌证书允许部分成交,也允许多个证书认购方进行认购。

未成交证书在挂牌有效期内可继续认购。

认购平台允许出售方撤销未成交证书挂牌。

认购活动中,认购平台按认购方支付时间先后的原则确认成交。

未支付前认购平台允许双方取消认购活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认购结果的确认时,信息中心应最大限度维护认购双方权益、认定认购有效或无效。

认购参与人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证书市场正常认购秩序时,认购平台有权认定当期认购无效或撤销当期认购。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的认购参与人作为责任方进行承担。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认购,其成交结果以认购平台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结算与交收证书自愿认购实行实时结算与交收。

认购双方应按照认购结果履行结算交收义务,并遵守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认购监管第十七条 监管事项国家能源局负责监管绿证核发与自愿认购活动,监管事项包括绿证核发程序的公平性,认购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购平台运行可靠性,响应认购参与人咨询、投诉的及时性等。

国家能源局委托信息中心负责对自愿认购活动以下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在认购平台扰乱市场秩序的认购行为,如“频繁撤销认购”、“恶意性大量小额挂牌”等;(二)虚假、欺骗认购;(三)其他异常认购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时,国家能源局及时组织派出机构和信息中心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认购参与人发现其他认购参与人的证书认购出现以上所列重点监控事项时,且可能严重影响证书认购秩序的,应当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要求相关认购参与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认购参与人的开户资料、认购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认购情况等;(二)异常证书认购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异常认购事项的解释;(四)其他相关资料。

对以上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要求责任方提交书面承诺;(三)暂停责任方相关账户证书认购。

责任方如对处理措施持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认购平台申请复核,复核期内暂停证书认购。

第十九条 认购异常情况处理信息中心发现以下影响认购平台正常认购的情形时,可采取暂缓交收或暂停认购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其他异常情况。

认购参与人发现无法执行认购指令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报告人数量超过全部认购参与人总数10%以上的,属于认购异常情况,信息中心可以暂停认购。

信息中心应对暂缓交收或暂停认购予以公告,待相关原因消除后,可恢复认购,并予以公告。

因认购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信息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认购纠纷认购参与人之间发生认购纠纷时,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可向信息中心申请提供相关认购记录。

情节严重的可提交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第六章 认购信息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认购信息归信息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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