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人罪.
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

---------------------------------------------------------------范文最新推荐------------------------------------------------------ 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九、20xx年x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
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不治身亡。
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
x月11日,邓玉娇被巴东县公安局刑拘。
x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谈谈你对邓玉娇事件的看法?【解答】:邓玉娇自由了。
可是,如果没有那么多人的支持和声援,如果没有网络和媒体的力量,事情的结果又将如何?起码我还不敢对此过分乐观。
这不由得让人怀疑,邓玉娇的胜利只是一个个例或者说是偶然。
在舆论重压下获得的胜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胜利。
邓玉娇自由了,以后还会不会有李玉娇、张玉娇?邓贵大命已归西,以后还会不会冒出朱贵大、吴贵大戕害百姓?民主是解决腐败腐朽问题的最好的良药。
在健全的民1 / 15主制度里所有官员都处在人民或是其他机构的监督之中,这就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人员的腐败和犯罪。
人都有七情六欲,有各种各样的贪心,但是只要监督有力恐怕谁也不能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了吧?邓贵大敢于公开索要特殊服务,又理直气壮的大打出手拒不提供服务的邓玉娇,恐怕在深层上和我们的政府基本没有有力的监督有关吧!!所以,邓玉娇虽然可以免除处罚,但是从事件发生的前后深入思考的话不难看出,我们的官员需要约束,我们的政府需要监督,我们的政治需要民主公务员面试社会热点及答案。
我想只有民主建设的好了,我们才会少出一些邓玉娇,少出一些邓贵大。
官气少一些蛮横,多一些收敛。
案件事实形成过程的修辞分析——以邓玉娇案为叙述空间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 10 ) 0 60
[ 摘
要] 模糊语言 、 选和 类 比等修 辞策略 的运 用使 挑
邓玉娇案在社会讨论 中形成 了不 同的版本。每一个版 本的 叙述均没有偏 离“ 邓玉娇 刺死邓 贵大、 刺伤黄德 智” 这一核
心事 实, 但是却导 向截 然不 同的结论。作 为案件 事实形成
我们对案件 事实的认知 , 中隐含的陷阱值得 警惕。 其 [ 关键词】 案件事 实; 策略 ; 修辞 建构 ; 陷阱
日 下午 4时许 , 邓玉娇在巴东县人 民法院送达的判 决 书上 签字 , 服 从 判 决 t 【 至 此 , 沸 扬扬 的 邓 “ f2 0J 沸 玉娇案终究在司法场域中得到了解决 , 尽管社会上 对于这一判决还有不 同的声音 , 但是宏 观而言, ① 这 一判决 充分 关 照到 了法 理与 情理 的平衡 , 最大 限 度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笔者赞 同以上各方从不同的视角关注该案, 但 是在本文中, 笔者将尝试进行另外一种观察路径 , 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如何一 步步形成 的以及推动这种形成 的隐藏因素是什么。 笔者注意到 , 在实体上 , 邓玉娇 案经历 了涉嫌故意 杀 人到最 终定 性故 意 伤 害致 人 死 亡 ( 防卫 过 当 ) 的 转变 ; 在程 序上 , 玉 娇 案 经历 了从 刑 事拘 留到监 邓 视居 住 的转变 。而 与这些转 变所 对应 的 , 是其 必定 背后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或者更准确点说是案件细 节得到不断的修正。这种案件事实被不断的修正 并非纯然源于证据的变更与补充 , 而更主要是在证 据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叙事活动 的产物。这种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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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李亚俊化科院学号:2011114144邓玉娇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
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
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
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邓玉娇案”应如何定性的法律分析

中 佳 解 除 了 公 共 服 务 岗位 聘 用 合
同,予以辞退。”
察 局 对 “ 玉 娇 案 ” 中 涉 案 人 员 黄 德 邓
智 、邓 中 佳 作 出严 肃 处 理 。 至 此 , 关 于 邓 玉 娇 案 件 应
做1 叫处 埋 , 民 与 当 地 歧 肘 乙 I h i
巴 东 县 纪 委 、 县 监 察 局 调 查 后
会 影 响, 中共 野 三 关镇 党 委 已于 5 2 月 9日 撤 销 邓 中 佳 的 镇 招 商 办 副 主 任 职 务 , 同 曰 ,野 三 关 镇 财 经 所 与 邓
此 前 1 时 又 2 分 钟 , 即 2 0 年 小 1 09 O 月 3 日2 时 1 分 新 华 网 讯 : 5 1 l O “ 日, 中共 巴 东 县纪 委 、 县监 近
证 据 ,认 为 邓 玉 娇 在 遭 受 到 黄 德 智 、
邓 贵 大 强 迫 要 求 陪 其 洗 浴 , 被拒 绝 后
又 拉 扯 推 搡 、言 词 侮 辱 等 不 法 侵 害 的 情 况 下 , 持 刀 将 邓 贵 大 刺 死 、 黄 德 智
刺 伤 ,其 致 人 死 伤 的行 为 属 于 防 卫 过
■ 文 ◎ 陈更
新 华 网 2 0 年 5 3 目2 时 3 分 09 月 1 2 1
一把修脚刀引发的命案

“ 邓玉 娇案”
被 定性 为
过 防 Y “ -
当 ” , 很 多人 , 甚 至 学过 法 律 的 人 也 许
都 忽视 了 巴 东一 个 重 要 的 猫 腻 , 那 就
是 邓 玉 娇 的 罪名 仍 然 是 涉嫌 “ 故 意 杀
人 ” , 没 有 任 何 变 化 这 绝 对 是 巴 东公
结语 : “ 邓玉 娇案” 虽 然 侦查 阶段 终 结 , 但案件 中暴露 的 问题 远 未终 结 人
、
们在反 思 , 基层 干部的作风更心该 改善 !
整 理 /十 八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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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消 费至 上 的 年 代 让 人 印 象深 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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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娇案” 的教训是 深 刻 的 、 一 件 小 小案
件 发 酵成 全 局 性 公 共 热 点 事件 , 这 其 中
值得深 思 和 总结 的很 多, 地 方政 府能 否
在这 昂贵 的 学 费 中学到 新 的 执 政 理 念 和
执 政 能 力 更值 得我们 长 久 关 注
安 和 政 府 或 者顾 问 反 复研 究 的 结 果 ,
避 免 敏 感 字 眼 , 没 有 用 故 “ 意 杀 人 ” j 在 刑 法 当 中 , 4 0 () 多 个 罪 名 , 根 本 不 存 在 “ 防 卫 过 当” 一 罪之 说 。 防 卫 过 当仅 仅 是 犯 罪 成立 后 的 一 种从 轻 或 者减轻 情 节 但 是 , 请 大 家不 要 忽视 , 防 卫 过 当 是 要 负刑 事 责 任 的 , 也 就 是 说 , 邓 玉 娇 肯 定 要 负刑 事 责 任 , 并 且 是 以 故 意 杀 人 罪判 决
邓玉娇案判决书

法律文书结课作业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律系班级:2011级法双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写作要求:1.格式规范;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3.语言通顺;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

邓玉娇会被枪毙吗(邓玉娇案背后藏着多少秘密?)休闲大杂烩2009-05-23 22405cc149a20100dasc网友热评邓玉娇刺死寻欢官员“邓玉娇案”经典网评摘要邓玉娇故意杀人,邓贵大死得光荣?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
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三人,显然属于弱者。
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岂不是“死得光荣”?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
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期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混混又有何区别?中青报有多少人同情“娱乐致死”的干部作风建设包含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许多地方或中央部委等都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进入娱乐场所消费。
当然,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部门,或许因为工作所需而要安排客人去唱唱歌、洗洗脚,只要没有所谓特殊服务要求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控制“主人”人数,也无可厚非。
但报道中的3名招商引资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不是为公,也不是陪同任何“客人”。
如果不出事,不知其在消费结束后会以什么形式来“埋单”?又有多少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而不为人知呢?公款使一些干部财大气粗,权利使一些干部胆大妄为。
而一些娱乐场所只要有钱就来者不拒,尤其对于有权者更是欢迎,伺候好了就可能有了“保护伞”。
想禁止党员干部去娱乐场所消费,这在执行上并非易事,但这却不是放任的借口。
党员干部也不是不可以去娱乐场所,但不应是去消费,我们很希望他们是去真正执法而让娱乐场所更健康。
如果在娱乐场所因执法而牺牲,那是很光荣的;如果在娱乐场所如巴东县3位镇干部之死之伤,恐怕就鲜有人同情了。
官员被刺死案称女服务员患抑郁症是转移视线湖北巴东县3名官员与雄风宾馆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起争执,两人被刺伤,其中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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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
人罪
截止今天(2009年5月20日),俺从公开的媒体资讯中得知当地警方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邓有投案情节,是否属于自首需要法院最终认定。
整个案件的情节不复杂,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了争执,争执当中邓玉娇用刀刺死了邓贵大。
那么当地警方怎么就能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有主观的故意,包括有预谋的和临时起意。
显然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没有预谋的,那么是否临时起意呢?这个俺不好说,而且法律现在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所以这个证据必须由指控的警方提供,目前警方掌握了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邓玉娇有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尚不得而知。
在俺国,因为偶然的争执而造成的命案不知有多少,其中算得上众所周知的有这么几起,俺试着说说看。
首先是2003年发生在黑省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宝马驾驶人苏秀文与农用车主刘忠霞夫妇口角后,驱车撞死了刘忠霞,黑省法院宣判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本上就剔除了故意杀人的嫌疑。
接着是2005年发生在辽省抚顺的人大代表撞人案,辽宁省人大代表,劳动模范,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与退休工人裘吉发生争执与推搡,侯建军开车追撵裘吉,众目睽睽之下,侯驾车从裘吉身上压过,造成裘吉当场死亡。
当地检察机关对侯建军以故意杀人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侯建军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侯建军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案虽然侯建军否认有主观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法院还是认定侯的故意杀人罪成立。
再来是今年发生在滇省的警察开枪杀人案,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倒车时与另一名车主潘俊发生冲突后,吉忠春掏枪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邓玉娇案与上述三起案件比较而言,在行为上都没有后两起案件般明显存在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现在公布的情节看,最多是争执中为了摆脱邓贵大的纠缠而一时激愤的伤人行为。
那么接下来,是否判、如何判邓玉娇故意杀人罪?让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