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始末
邓玉娇案始末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
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贵大是实施强奸还是辱骂殴打邓玉娇?如能根据事实认定邓贵大等人涉嫌强奸,则邓玉娇的行为在法律上适用无限防卫原则,当无罪释放。
但在巴东当地官方的第三次情况通报中,出现一个关键变化:冲突地点为服务员休息区,且有两名服务员进行劝解。
这一点,在《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邓玉娇的朋友证实了。
如果法院不认定这是强奸行为,则邓玉娇的行为并不适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在认定为故意伤害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邓玉娇有利的是,邓贵大有过错,邓玉娇的行为属激愤状况下杀人。
而且,邓玉娇杀人后主动报警且无逃脱行为,自首情节明显,如被量刑应从轻。
邓玉娇案

• 在本案中,认定邓玉娇是否享有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特殊防卫权, 关键是看邓贵大是否具有“强奸”或者“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行为。 • 常理看,几个公职人员去所谓娱乐场所消费,主观上顶多是有色 情交易(通常只是违法行为,不够犯罪)的愿望,因其有与服务 人员身体上的“推搡行为”就认定有强奸的主观目的,甚为勉强。 • 邓与黄两人是因“陪其洗浴”的要求被拒绝、扭曲的尊严受到损 害而恼羞成怒,用推坐、辱骂、用钱搧击等行为肆意侮辱邓玉娇 的人格,是侵害邓玉娇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很 难构成刑法20 条第3 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而邓玉娇持水果刀刺击侵害人致人死伤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 是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应该说法院的判决基本没什么问题。
我们的司法之所以会失去群众与民心,原因不外乎 是权力的干涉和人情的干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 法审判受到了太多法律外因素的干扰,诉讼程序被虚置, 甚至有些法律规定本身就不是民意的体现,执行这样的 法律无非就是背离民意和正义。民众性诉讼情绪从其本 质来看,虽然矛头直指司法过程,但最终击中的还是案 子本身背后的司法阴暗,它迫使诉讼细节公开、结果透 明,而仅此一点,就推动司法趋向程序正义,这对“打 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我国现实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阻 止作用。
追问: 追问: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 民意、媒体、网络等对案件的参与与监督,已经在一定 程度上形成了“民间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到法 院与法官。我们承认,在激愤的舆论面前,法院与法官 会屏蔽掉某些如权力干涉或人情干扰等不健康的因素, 会平衡司法对抗中的强势和弱势,此为积级性的一面。 但民众情绪所代表的社会共识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却 并非一致。 • 公众的情绪是否会把主观感觉和法律价值进一步地合拍, 以此推动国人的法律心态的理性化,民众情绪与司法诉 讼如果能形成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一种法 律至、上法官只为法律负责的体制 ,法治社会就到来 了。
邓玉娇案判决书

法律文书结课作业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律系班级:2011级法双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写作要求:1.格式规范;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3.语言通顺;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案:风云诡秘的十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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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天 地
社 会 ・ 点 卖
张树梅接受完派 出所调查后 回家洗 澡, 发现邓玉娇的衣服已经发出阵阵恶臭。 而这些衣物是邓玉娇送到医院后换洗下来
的, 并且在 医院 已经浸 水 , 回家后 一直丢 带
消息 ,张树梅得知这一消息感到吃惊,不 “ 可能 , 这绝对是假消息 , 当时是说 , 这个消
邓 玉 娇欲 起
一
生 了 很 大 变 化 : 特殊 服 务
变成
洗 浴服
成整个证 据链后 律 帅
,
身 却被 再 次按倒在沙发 上 她 拿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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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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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玉 娇 的命运 如
。
推 翻 了 此 前邓 玉 娇 患
一
果 刀 向邓 贵大 连 刺 三 刀
,
黄德 智见 状 欲 上
体记 者致 电张树 梅时 , 她表示 “ 解除 委托确
有此事 , 原因有 3 : 、 个 一 律师擅自发布邓 玉娇的隐私; 、 二 不是以案办案; 不是站 三、 在委托人方办案。” 随后, 电话一直关机。
对 于 这 一 戏 剧性 变 化 ,3日晚 1 2 0时 后, 两名律 师发表在博 客 上的《 于邓玉娇 关
息第二天 ( 2 发 布的 , 3日) 我还要 考 下 。 ”
她在 2 2曰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换律师“ 至少 有初步意向。”
显 然 ,政府抢 先发布了这 一消息 。随
在洗手间。张树梅在邓玉娇的胸罩上发现
了“ ”怀疑 是血迹就 藏在身 上。 红斑 , 张树梅 在 回县城 的路 上 , 大 支坪 镇 被 派 出所 民警赶上 来询 问“ 胸罩 的事 ” 。张树 梅再次返 回野三关镇 , 过辨认 , 为胸 经 她认
邓玉娇案——其他律师已无任何途径介入-朱明勇

2、按照公安的通报和纪委的通报,本案所谓的受害人邓贵大、黄德智仅是拉扯推搡,根据法律实践,邓玉娇不仅够不上正当防卫,甚至也够不上防卫过当们看到了,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的结果,这让我们感到这样的定性与官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是不吻合的,也不应该是一个专业法律人士的选择。那么为什么巴东官方对邓玉娇这样大度呢?这不得不让人感到颇多疑惑。
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自湖北律师介入后,案件发生了一些变化:故意杀人变成了故意伤害,刑事拘留变成了监视居住。认定了防卫过当、自首,从某种意义上讲的确起了很大作用。
但是,我们也从这些变化中也关注到另外一些问题:
1、本来按照公安的通报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名却某明奇妙的变成了故意伤害(业内持这种观点的人几乎没有)。因为如果不考虑防卫情节,单考虑刺四刀,两刀致命伤,最终致人死亡,绝对应该是典型的故意杀人,如果人没死就是故意伤害。
邓玉娇案——其他律师已无任何途径介入
朱明勇
邓玉娇案公安机关是5月31日移送检察院的,仅五天时间按就已经起诉至法院,可谓神速。到法院后,明确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
大家关注的辩护律师问题,在以前的公安阶段,湖北两位律师的中途介入本来就给人有“御用”,之嫌。今天法院已经通知了两位律师,并送达了起诉书。当我们还在疑惑邓玉娇的湖北两位律师仅仅是办理了侦查阶段的委托手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是不是还要委托该两位律师,正在等待相关报道出现时,今天就已经同步出现了案件刚起诉到法院,湖北律师律师就已经收到起诉书的报道。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材料后还有一周的审查时间,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还要确定审判组织(合议庭)、会见被告人,然后告知被告人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我们不知道湖北两位律师是什么时候与邓玉娇办理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比较可能的渠道是,在他们第一次会见邓玉娇时就已经与邓玉娇签署了以后可能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甚至二审阶段的委托手续。那么,在侦查阶段案件是否有可能撤销、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有可能退查,是否有可能不起诉,这些都还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后面两个阶段的手续签订下来,唯一的好处就是其他律师在本案的任何阶段已无任何途径介入。我们注意到湖北方面是两名律师介入,而法律规定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请两名律师,所以本案也即意味着永远只能是由湖北的两个律师来办理。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邓玉娇:刺死官员的女服务员命运让我们担忧

由刺死官员的女服务员想起的现象简述: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的三名官员10日晚间到一家宾馆的娱乐场所消费时,向邓玉娇索要“特殊服务”,遭到拒绝。
双方发生争执,在这过程中该镇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曾用钱击打邓玉娇头部,并曾两次把邓玉娇按在沙发上,最后邓玉娇用刀将邓贵大刺死。
10日案发后,巴东警方在邓某包内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12日下午,邓某被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邓某被送到该院后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5月18日中午,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从18日警方发布的案情来看,三个细节发生了变化:一是案发现场新出现了两名服务员;二是邓贵大由“按倒”变成“推坐”。
三.之前媒体报道的索要“特殊服务”被换成了索要“洗浴服务”。
现象分析:这篇报道一眼看下去是典型的官员牺牲情色场所的案例,官员利用手中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兽欲,却反而成了自己的催命符。
女服务员的行为是否是自卫行为,还是杀人行为,都有代确定。
但是邓贵大的行为明显反映了他生活作风的腐败,值得深思。
但可笑的是黄德智作为邓贵大生前最后陪在身边的同事,在邓贵大的葬礼上为他致辞,他说,邓贵大同事是一名优秀的党员,平时工作恪尽职守,为了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的任务,他不但在工作时间忘我工作,下班后还继续在娱乐城内陪伴前来考察的企业家,他的死是巴东人民巨大的损失……如果这样的人也算是人民的公仆,死了是人民的损失的话,那么损失的越大越好。
相反,邓玉娇一个无助的女子为了保持自己的贞洁,不被侮辱,作出了反抗,虽然被拘捕反而让人怜惜。
纵深分析:1.为什么邓玉娇要杀邓贵大?作为一级政府官员的邓主任,如果不去此休闲娱乐场所“潇洒走一回”,没有严重影响服务员的工作,特别是没有过分的淫荡下流和粗鲁的举动,使女服务员忍无可忍,该女服务员是无论如何也不敢对顾客尤其是政府官员动刀的,那么惨剧也不会发生,所以邓贵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正当行为

案例1
被告人王某与本村的刘某因承包村办企业发 生矛盾,2002年4月1日晚王某在刘某屋后用 汽油点燃一堆禾草企图烧毁刘的房屋(该房还 连着其他房屋),不料当时刮起强劲的北风, 将着火物刮向有十米之距的王某自己的住宅 及其价值数百万元的粮食加工厂和他人住宅。 在众人用水扑救无效的情况下,王某为保全 自已的财产,遂从附近建筑工地开来一辆他 人的工程车,王开车接连推倒自己的四间房 屋才阻止火势,保住了自己住宅的大部分及 其加工厂,但将该工程车砸毁,损失五十余。行为人在危险 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 称为避险不适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 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3、对象条件—— 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 在我国只能是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
五、特殊防卫权
(一)法条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 1. 行凶是否一定要使用器械、凶器?—— 行为方式 2.行为结果——是否要求一定是重伤以上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 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 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 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 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概念: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刑事违 法性行为 二、特征: 1、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质上为法律所允许。 三、种类:
黄中权案
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许,黄中权驾 驶出租车在长沙市区营运,至芙蓉区远大路 团结桥下搭载姜伟及其同伙,驾车驶往长沙 南湖建材大市场时姜伟手持长约 20cm 的水 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暴力威胁劫财,劫 得现金 200 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汽车钥匙 抛弃于汽车左前轮处,尔后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回到车内,驾车寻找姜伟及 其同伙。随后发现姜伟与同伙欲搭乘唐某某 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 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 又驾车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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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
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贵大是实施强奸还是辱骂殴打邓玉娇?
如能根据事实认定邓贵大等人涉嫌强奸,则邓玉娇的行为在法律上适用无限防卫原则,当无罪释放。
但在巴东当地官方的第三次情况通报中,出现一个关键变化:冲突地点为服务员休息区,且有两名服务员进行劝解。
这一点,在《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邓玉娇的朋友证实了。
如果法院不认定这是强奸行为,则邓玉娇的行为并不适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在认定为故意伤害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邓玉娇有利的是,邓贵大有过错,邓玉娇的行为属激愤状况下杀人。
而且,邓玉娇杀人后主
动报警且无逃脱行为,自首情节明显,如被量刑应从轻。
因此,量刑很有可能在10年以下。
邓玉娇是否精神病患者?
据最新报道,原本被送到精神病医院看护、失去人身自由的邓玉娇,已于19日下午1点左右办理了
出院手续,并被警方带走。
从现有信息来看,很难判定邓玉娇是否为精神病患者。
根据刑法规定,即便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已有对其同事,家人、老板、主管的询问,发生案件时,邓玉娇并无明显的精神病发作症状。
而对于是否因邓贵大侮辱行为诱发其精神病发作,亦需证明其既往的间歇性精神病史和何种行为可诱发其病发。
而对于抑郁症,有律师指出:“抑郁症是心理科疾病,而刑法上能够免责的疾病,目前限于某些精神
科疾病。
因此,如果只是患有抑郁症,对案件没有实质的意义。
”
关于正当防卫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在此案中,黄德智、邓贵大(还有“失踪”的神秘人)明确表明了犯意,并且,展开了实施行动,表现出明确的主动攻击性,倘若邓玉娇不制止,伤害结果随之就可能发生,邓玉娇采取可制止犯罪行为的措施,是正当的。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邓贵大命丧黄泉是他侵害行为换来的结果。
另一方面,什么是“正在进行?”强奸是一个过程,从受害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意通过其行为开始实施,到使被害人失去自由,到脱掉对方衣服,到露出性器官实施强奸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强奸的进行时应该从犯意被受害人确认那一刻算起,而不能从进入被害人身体后算起,否则,法律岂不成了笑话?还怎么帮助公民保护自己免遭强暴之害?
邓玉娇在这种情况下受辱是肯定的,但她选择了走开,试图摆脱,而黄德智紧随不设,到休息室继续“与之争吵”。
随后,邓贵大也加入进来威胁她。
这时候,邓玉娇再次选择了退让,请看警方的通报“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普通意义上的威胁的概念,面对三个男人的包围,邓玉娇在惊恐之下作出对方要强奸自己的直觉判断是正常的,自卫也是理所当然的。
而且,邓玉娇在第二次被按倒(推坐)在沙发上后才做出的反抗,无疑属于自卫邓玉娇在水疗区洗衣,黄德智要求她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