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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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

邓玉娇案

• 在本案中,认定邓玉娇是否享有刑法第20 条第3 款的特殊防卫权, 关键是看邓贵大是否具有“强奸”或者“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行为。 • 常理看,几个公职人员去所谓娱乐场所消费,主观上顶多是有色 情交易(通常只是违法行为,不够犯罪)的愿望,因其有与服务 人员身体上的“推搡行为”就认定有强奸的主观目的,甚为勉强。 • 邓与黄两人是因“陪其洗浴”的要求被拒绝、扭曲的尊严受到损 害而恼羞成怒,用推坐、辱骂、用钱搧击等行为肆意侮辱邓玉娇 的人格,是侵害邓玉娇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很 难构成刑法20 条第3 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而邓玉娇持水果刀刺击侵害人致人死伤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 是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应该说法院的判决基本没什么问题。
我们的司法之所以会失去群众与民心,原因不外乎 是权力的干涉和人情的干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 法审判受到了太多法律外因素的干扰,诉讼程序被虚置, 甚至有些法律规定本身就不是民意的体现,执行这样的 法律无非就是背离民意和正义。民众性诉讼情绪从其本 质来看,虽然矛头直指司法过程,但最终击中的还是案 子本身背后的司法阴暗,它迫使诉讼细节公开、结果透 明,而仅此一点,就推动司法趋向程序正义,这对“打 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我国现实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阻 止作用。
追问: 追问: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怎样看待“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 民意、媒体、网络等对案件的参与与监督,已经在一定 程度上形成了“民间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到法 院与法官。我们承认,在激愤的舆论面前,法院与法官 会屏蔽掉某些如权力干涉或人情干扰等不健康的因素, 会平衡司法对抗中的强势和弱势,此为积级性的一面。 但民众情绪所代表的社会共识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却 并非一致。 • 公众的情绪是否会把主观感觉和法律价值进一步地合拍, 以此推动国人的法律心态的理性化,民众情绪与司法诉 讼如果能形成良性互动,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一种法 律至、上法官只为法律负责的体制 ,法治社会就到来 了。

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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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 ___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

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

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

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xx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

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

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

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

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

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邓玉娇案判决书

邓玉娇案判决书

法律文书结课作业邓玉娇案刑事判决书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律系班级:2011级法双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石河子大学2012 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文书学课程论文班级11法学1 班姓名:马利君学号:1101015 成绩:评语:写作要求:1.格式规范;2.适用法律正确并附文书内相关法律条文;3.语言通顺;4.论证充分,符合逻辑;5.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6.独立完成,无抄袭。

命题组长签字: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玉娇(又名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现住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王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2009年十在刑事案件

2009年十在刑事案件

法大学生杀害老师案为死刑改革提供绝好注脚
案情2008年10月28日晚6时许,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23岁的男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向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程春明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付成励随后掏出手机向警方报案。事发后,昌平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付成励控制并带走。程春明随即被送往昌平中医院抢救;当晚7时,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
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梁丽捡巨额金首饰案最终处理检验司法者智慧
案情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工作中“捡”得一箱金饰,价值261万元。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认为其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同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同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表示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中美双方司法机关在此案的追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刑事司法协助,最终使得美国法院判处“二许”重刑,其刑期不但高于同案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而且也已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作为具有突破性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被审理、宣判的先例,其重大启示在于: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采用引渡方式,但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远水往往不解近渴。目前中国仅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借鉴“二许”案模式,通过采取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将异地追诉作为打击贪官外逃的过渡性策略,明确向公众昭示腐败罪犯的不可脱逃性,使腐败犯罪得不偿失,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谓不是目前一种灵活的选择。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

案例1

被告人王某与本村的刘某因承包村办企业发 生矛盾,2002年4月1日晚王某在刘某屋后用 汽油点燃一堆禾草企图烧毁刘的房屋(该房还 连着其他房屋),不料当时刮起强劲的北风, 将着火物刮向有十米之距的王某自己的住宅 及其价值数百万元的粮食加工厂和他人住宅。 在众人用水扑救无效的情况下,王某为保全 自已的财产,遂从附近建筑工地开来一辆他 人的工程车,王开车接连推倒自己的四间房 屋才阻止火势,保住了自己住宅的大部分及 其加工厂,但将该工程车砸毁,损失五十余。行为人在危险 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 称为避险不适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 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3、对象条件—— 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 在我国只能是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
五、特殊防卫权

(一)法条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 1. 行凶是否一定要使用器械、凶器?—— 行为方式 2.行为结果——是否要求一定是重伤以上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 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 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 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 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概念: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刑事违 法性行为 二、特征: 1、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质上为法律所允许。 三、种类:
黄中权案

2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许,黄中权驾 驶出租车在长沙市区营运,至芙蓉区远大路 团结桥下搭载姜伟及其同伙,驾车驶往长沙 南湖建材大市场时姜伟手持长约 20cm 的水 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暴力威胁劫财,劫 得现金 200 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汽车钥匙 抛弃于汽车左前轮处,尔后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权拾起钥匙回到车内,驾车寻找姜伟及 其同伙。随后发现姜伟与同伙欲搭乘唐某某 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离去,黄即驾车撞击 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逃跑,黄中权 又驾车追赶。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

邓玉娇案

采取正当防卫的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负刑 事责任。但是, 事责任。但是,鉴于它是通过直接反击的方式使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 对方遭受一定损害的行为,因而,这种权利如果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使用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能对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危害社会甚至构成犯罪。
邓玉娇案
——关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
邓玉娇案
人物
邓玉娇, ,(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邓玉娇,女,(1987-),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 1987-),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 关镇木龙垭村人,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 邓贵大,男,本案死者,(1965年-2009年),湖北 本案死者,(1965年 2009年),湖北 ,(1965 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 黄德智,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 中心职工。 中心职工。 邓中佳,男,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 邓中佳, 制分流人员。 制分流人员。
包括四种情况: 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属于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 盲人 4、 又聋又哑的人
(一)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不法侵害的含义:所谓不法侵害,即对国家、 含义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非法 侵袭的行为。 侵袭的行为。 2、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 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犯罪行为, 范围 违法侵害行为。 违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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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

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

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

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

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接到邓玉娇号码为“151***32727”的电话报案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

你们快来。

”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到雄风宾馆,将等候在此处的邓玉娇带回派出所。

此情节,还有巴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黄德智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邓中佳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我和邓贵大等四人喝了三瓶“稻花香”白酒。

我们都有点醉意。

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我在玩乐时,发现正在该宾馆VIP5房间洗衣服的邓玉娇,便向其提出陪我洗浴的要求,邓玉娇予以拒绝并离开VIP5房间进入休息室。

我心中恼怒,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

邓贵大闻声赶至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拿出钱炫耀并扇击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

当邓玉娇两次从单人沙发上站起来时,都被邓贵大用手掌按倒在单人沙发上。

邓玉娇用双脚连续蹬邓贵大后,起身用右手在邓贵大胸前挥动。

我见邓贵大受伤流血,就上前用右手将邓玉娇和邓贵大隔开,导致自己手臂被划伤。

3.证人邓中佳(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邓贵大等四人喝了白酒。

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时,我听到有人争吵,即顺着声音进入服务员休息室,看见邓贵大拿出一叠百元人民币在邓玉娇面前抖动,并说“我有的是钱。

”接着,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用手自上而下击打邓贵大,黄德智用手去拦。

我走近时发现邓贵大胸前出了很多血,黄德智右手臂也受了伤。

4.目击证人唐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碰见从VIP5房间走出来的邓玉娇。

此时,一个高个子男人(黄德智,下同)和一个矮个子男人(邓贵大,下同)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推搡邓玉娇。

我见此情况,到前台喊来领班阮玉凡。

阮玉凡劝解期间,邓贵大掏出一叠百元钞票在邓玉娇面前晃动并扬言要砸死邓玉娇,邓玉娇离开休息室时被邓贵大拉回室内。

我又出门用手机联系经理贺德红,返回时才得知里面杀了人。

邓玉娇从休息室出来,叫我将她随身携带的挎包转交其母。

5.目击证人罗文建(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玉娇进入休息室时,我与袁芹、王贞在休息室看电视。

一个高个子男人紧跟着进入室内辱骂邓玉娇。

随后,一个矮个子男人来到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叠百元面值的钱炫耀。

我见状劝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但邓玉娇刚出门又被矮个子男人拉回室内,并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唐芹喊来领班阮玉凡劝解时。

邓玉娇又被矮个子男人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邓玉娇用脚蹬矮个子男人。

矮个子男人伸起身子时,我发现邓玉娇手中有一把小刀,矮个子男人胸前在流血。

6.证人袁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和王贞、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高个子女孩(邓玉娇)。

一个高个子男人和一个矮个子男人也先后进入休息室。

辱骂。

推搡那个女孩。

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矮个子男人走到单人沙发前,高个子也跟着走过去。

倒在单人沙发上的女孩用脚乱蹬,手也在乱打。

接着,那个女孩从沙发上站起来,右手持刀朝那个矮个子男人戳了几下。

高个子男人见状上前拦时右手也被划伤了。

7.证人王贞(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

我和袁芹。

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邓玉娇从外面进入休息室。

跟着一高一矮两个男人相继进入休息室。

矮个子男人一掌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此时,高个子男人站在沙发的正前方,还有一个男人(邓中佳)站在他们中间靠后一点的位置。

邓玉娇面朝矮个子男人,用脚蹬他。

这时。

我听见罗文建喊:“流血了。

”我往旁边一看,看到矮个子男人颈部以下至胸部的衣服上有血,邓玉娇手中拿着一把刀。

8.目击证人阮玉凡(雄风宾馆领班)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唐芹跟我说休息室有人在吵架,我就赶到休息室。

向邓贵大解释说:“她(邓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

”我叫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往休息室门口走时,被邓贵大拉回。

邓贵大边推搡邓玉娇边拿出一叠钱说“我用钱砸死你”,并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高个子男人跟着上去,我就将高个子拉住,说:“有话好说”。

此时,邓玉娇在单人沙发上用脚蹬。

高个子往后退了两步,挡住了我的视线。

随后我就见矮个子男人倒在地上,高个子男人手臂上在流血,邓玉娇站在沙发边,手中有把刀。

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证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娇委托唐芹交给其保管的女式挎包一个,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子1双,女式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1把。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唐芹递给我一个包说是邓玉娇的,到派出所后,警察将包打开检查。

其中有一把水果刀。

水果刀经被告人邓玉娇当庭辨认,系其刺伤邓贵大的凶器无疑。

10.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该笔录记载:“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内单人沙发及地面上有大量的血泊,沙发左下角及地面上有喷溅状血迹。

侦查人员提取了单人沙发和地面上的血迹。

11.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现场提取送检的血迹及邓玉娇作案时所持的水果刀和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上的血迹,经检验,均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

12.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巴东县民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和邓贵大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证人戴炳基(巴东县民族医院医生)的证言,均证实了邓贵大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事实。

13.被告人邓玉娇供述: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梦幻城”VIP5房间洗衣服时,一个高个子男人进来坐在床上。

我将衣服洗完后准备离开。

他站起来提出要我陪他洗澡,我拒绝了他的要求,继续往外走。

他动手拉我。

我摆脱后,就到服务员休息室。

当时休息室有唐芹等三、四个服务员在看电视。

我刚进入休息室,高个子男人跟着进来辱骂我。

接着,一个矮个子男人也进入休息室,除了辱骂我之外,还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朝我脸部和肩部扇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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