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判决书
药家鑫案件分析精品文档

做 到 司 法 独 立
司 法 独 立 主 要 包 含 三 个 方 面 的 含 义:
(一)、司法权有法院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
(二)、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 干涉。
(三)、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也 是司法独立的保障。(在我国并不承认法官独立, 但我认为在实际的判决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权。 )
一、药家鑫在案发前是否认识张妙
有些人认为药家鑫在案发前可能认识张妙,不 能排除药家鑫预谋杀害张妙的可能。而过去的 侦查中,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可能。
二、药家鑫单刃尖刀的来源存疑
药家鑫使用的单刃尖刀是当天在超市买 的。判决书中称:“被告人药家鑫指认笔录 及照片证实:购买刀具地点在西安华润万家 超市咸宁店……”
药家。
网上舆论监督有利于促 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 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 这些是积极作用;但目前 看,网络媒体也有一些问 题,监督无序,有些信息 失实、恶意炒作、误导他 人,甚至存在网络审判, 影响我们正常的司法审判。
事实不清时,不能偏 听偏信一方当事人,不为 某一方当事人去说话。要 营造一个比较理性的社会 环境,不能跟风走。面对 公共事件,一定要冷静思 考。但有些人没有做到冷静思
药家鑫的背后
无罪 判定
社会 公信 力
家属 人权 保障
公平 公正
辩护 律师 地位 问题
专家 诊断
死刑 废除
本是交通轻伤,他却连捅受害人八刀;本来案情
清晰,却围绕“情与法”引发全民大讨论;本已
触犯众怒,却还有人辱骂受害者并为他“声 援”……
判决未下,讨论之时,匪夷所思之处比比皆是。
药案所呈现的忏悔哭泣也罢、辩护反思也罢、群 情激愤也罢,辅以案情的展开而扩散发酵。
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作者:薛倩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5期摘要: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对司法审判权力的一种表达或者制衡,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应该是对案件进程的监督过程,但在新媒体时代下,有些媒体滥用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力,导致形成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新乡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事件始末进行分析研究,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以期能够梳理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以及对策。
关键词:“掏鸟窝”事件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近日,一篇《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报道引发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并迅速被新媒体转发,新浪新闻将《掏16只燕隼判10年,重吗?》与《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两则新闻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报道,两个新闻事实,都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个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掏了10只鸟卖掉获取1000多元,而另一个是身为省部级的高官受贿1615万元,新浪新闻用这两个新闻事件进行对比,误导公众并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将此事件迅速上升到影响司法公正的高度。
一、“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1.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在事件报道中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对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果。
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中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闫某,在放假期间与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大学生”、“自家门口掏鸟窝”、“判刑十年”这几大关键词,迅速成为公众聚焦的热点,并将此事件与贪污事件进行对比,以此混淆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药家鑫案件分析

在药家鑫案审理期间,药父认为,作为张妙家属 代理人的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 造事实,散布了针对药庆卫及其家人的系列言论, 刻画原告“官僚”、“军队蛀虫”等社会形象, “其中部分事实陈述性言论未经调查核实,大都 纯属虚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因此起 诉张显,要求法院判令其删除微博中的不实言论, 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在《人民日报》、《中 国30青00年字报的》致等歉2信0家。媒法体院,一连审续判3决0西天安刊电登子不科少技于大 学教师张显侵犯药庆卫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原告 药父胜诉。
3、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更加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
民意舆论不应该加重法律判决!!
案件证据疑点分析
尖刀
带血 裤子
雪弗兰 轿车
舆论、 专家
从第一审判决书罗列的证据和法院对事实 的认定看,本案仍有若干疑点,期待补充侦 查:
一、药家鑫在案发前是否认识张妙
有些人认为药家鑫在案发前可能认识张妙,不 能排除药家鑫预谋杀害张妙的可能。而过去的 侦查中,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可能。
一定要冷静思考。但有些人没有做到冷静思考。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长黄奇帆表示,他赞赏并支 持顶住舆论压力独立办案的法官,但他同时呼吁, 对热点案件应谨慎审判,否则突破道德底线会带出
道德滑坡
在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和社会影响面非常大
的事件(例如药家鑫案件)面前,一方面不 能被舆论暴力绑架,另一方面,如果对舆论 引导和社会情感道德有很大冲击,要慎重断 案。
民意舆论是否应该影响 法院判决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 家鑫驾车将张妙撞伤后,又刺了八刀将
张妙杀死。因为被贴上“官二代”、 “富二代”的标签,此案在网上曝光后
引发风暴,舆论将矛头对准药家。
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辩稿谢谢主席,现场的各位⼤家好!听完了对⽅辩友⼀番慷慨激昂却漏洞百出的论述,让我更加坚信了我⽅观点,⼤众舆论对于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我们看看对⽅的错误所在,其⼀,……,其⼆,……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让我对对⽅的定义进⾏补充。
(当社会出现某⼀新问题时,社会群体中的个⼈,基于⾃⼰的物质利益和⽂化素养,⾃发地、分散地表⽰出对这⼀问题的态度。
持有类似态度的⼈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注⽬的⼤众舆论。
由此可见,)⼤众舆论具有⼀定的社会影响,强烈的倾向性和情感⾊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司法公正建⽴在司法独⽴的基础上,⼜包含程序公正,即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和实体公正,即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前者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后者为根本⽬标。
基于上述概念,再让我们来看看⼤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带来的不利之处为什么说是全⾯⽽不可控的。
⾸先,要谈司法公正,就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即司法的独⽴性。
司法权的独⽴性是其基本属性之⼀,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权的独⽴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公众毕竟不是法律⼯作者,⼤众舆论往往带有很⼤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的主观性。
是否甚⾄会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络上便充斥着暗⽰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论;甚⾄在张⾦柱⼀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以平民愤”之类的⾮法律⽤语,舆论是否绑架了审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今⽇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性的司法权将来⼜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从何谈起?其次,⼤众舆论⾃⾝存在其全⾯的不可控的弊端。
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近年来,法院工作已成为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来势汹涌的网络舆论如同狂风暴雨击打着法院和法官,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面对网络舆情提出的挑战,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坚守公平与正义,践行司法为民,成了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危机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个别法院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迅速放大。
如最高法院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被媒体反复炒作,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法院公信力。
2009年湖北省相继发生的公安县法院陪审员强奸幼女事件、枣阳法院“习惯”执法事件、武汉汉阳女法官与当事人对骂事件,经网络曝光,迅速在全国引起轰动。
2010年5月12日《新京报》报道了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官收黑钱被偷拍的新闻后,立即引起网上热议;次日,《武汉晨报》又以《山东法官“黑”钱,院长来汉善后》为题予以报道,一段《山东法官收黑钱院长千里来善后》的视频几乎同时在网上爆料,随即引起全国反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各大报纸、电视、网站纷纷关注报道此事。
截止5月15日,针对坊子区法官收钱办案的报道和评论已形成强大的网络风暴。
2、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
浙江湖州“南浔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
其基本案情是:2009年6月10日晚,2名协警邱某、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沈某出去吃饭。
席间4人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
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醒酒。
到房间后,邱某、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中写到:“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新闻报道如何避免陷入“罗生门”

新闻报道如何避免陷入“罗生门”作者:朱华来源:《传媒论坛》2018年第04期摘要:2018年初,澎湃新闻《寻找汤兰兰》报道引爆网络舆情,然而事件后续发展却出乎人们意料,报道中的一些问题被放大,导致公众对媒体立场和动机产生质疑。
本文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分析该报道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关键事实存疑、立场不客观、信源选择单一等,总结出此类涉冤假错案报道的应该规避的“雷区”。
关键词:汤兰兰案;新闻专业主义;争议;冤假错案;客观公正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2018)04-000-02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闻一则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引爆网络舆情。
这篇报道讲述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案件:10年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一个小乡村里,14岁的小姑娘汤兰兰(化名)举报自己的父亲、叔叔、邻居、老师等十余人长期强奸她,最后有11人被判入狱。
如今当中5人出狱,他们发起了申诉。
最后,报道还详细地讲述了当事人汤兰兰如何埋名移居,报道呼吁她现身。
报道发表后,引来读者的高度关注。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人们在震惊过后,很多网民却开始质疑相关媒体和记者本人的立场和动机,认为报道有失公正,“寻找汤兰兰”的说法更有侵犯受害者隐私之嫌,甚至有偏激的自媒体用“吃人血馒头”来形容该报道。
那么,从国内调查新闻业界普遍遵循的新闻专业主义角度来看,澎湃新闻的这篇报道,专业性是否存在问题呢?一、疑似冤假错案,媒体不宜急于“表态”冤假错案报道本身是新闻业界的热点和敏感区,近年来的聂树斌案、呼格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案例,通过媒体报道都引发了社会热议。
然而,纵观此类案例的逆转过程,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因为有关键证据出现,比如本以为死亡的被害人突然现身,或者真凶归案并承认罪行,倒逼司法部门对案件再审,媒体再以此为由头进行追踪报道。
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体要想不依赖司法部门配合,独立调查疑似冤假错案的真相,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
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及重塑-以网络论坛的分析为视角

2 0 1 3 年 第 6期
网络环境 下司法公信 力 的困境及重塑
以 网络 论 坛 的分 析 为视 角
口 王 云 霞 杨 治
提要 : 网络环境下 ,司法公信力受到严 重的挑 战。 司法公信力缺 失的缘 由可从 多
维角度进行分 析 ,司法 的特 性 、法官 的司法能力不 强、法官的司法信仰缺 失等制 约 着司法公信 ;网络舆论 、网络 民意冲 击着 司法公信。应从 司法权本质属 性 的回归,
当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旧式的方法已不能适用现实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各地法院的普遍现象法院招收了大量的新进人员但培养一个称职成熟的法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新近人员普遍存在社会经验不足做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的缺点娃娃法官现象较为突出这也影响了法官职业公信力的形成
案 件 、热 点 问题 的讨 论 ,但 仍有 6 7 % 的 网帖为负 面 评价 ;而天涯社 区具有 民间性 质 ,其 网帖反 映的司法 问题 , 大多言辞较为激烈 , ຫໍສະໝຸດ 如 “ 某某法 院践 踏法律 、
内进行 的一次 问卷调查显示 , 2 6 %的法 官无职业信仰 ,
5 0 % 的法官表 示 “ 一 旦有 机会 就到其 他 政府部 门工
党 的十八 大把 “ 司法 公信力 不 断提高 ”作 为全
者选取人民网强国社 区 “ 法治论坛 ”( 1 月l 0日 至3 1 日)
面建成小康社会 和全面深化改 革开放 的一项新 要求。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是人民法院在新 的历史时期 的一 项重大任务。但 当前 “ 部分 群众对 司法 的不信任感正 在逐渐 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 ,这是一种极其可怕 的现 象”①,在 网络环境 下 ,此现象尤为 明显。判 决书 网
论公诉人如何提高矛盾化解能力

Leoat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匾圈圈I.竺堡!型!!f叁箜!查垒垒论公诉人如何提高昂盾化解麓力张亚玲摘要本文从社会矛盾化解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入手,分析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公诉执法活动中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并结合工作实际,从四个层面对公诉人如何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诉人矛盾化解能力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30-02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政法机关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是各项工作平稳、快速发展的根基所在。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履行着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职能,面对的是社会矛盾中最尖锐、最突出的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为公诉人,应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正确、充分、全面履行公诉职能,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新形势下公诉执法活动中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公诉职能运行中,既有终局性程序性质的不起诉活动,又有启动审判活动以及一系列诉讼环节的指控犯罪活动;既包含有对各项法律适用进行监督的工作,又有通过履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
这就决定了公诉执法活动面对的社会矛盾既广泛又深刻,这些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一)由于当事人和关系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引发的矛盾,公诉部门以及公诉人与社会联系的主要平台就是案件。
案件处理过程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及其关系人由于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比如在东莞,90%以上的犯罪人是外来人员,由于他们本身的经济就比较困顿,甚至就是因为经济困顿而去抢劫、绑架,在归案后无法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再加上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备,特别是被害人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导致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受损害无法得到弥补或者有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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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判决书默认分类2009-07-24 11:04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以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邓玉娇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投案自首及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玉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击邓贵大不当,自己当时只是持刀在邓贵大面前上下晃动;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除了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即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防卫过当,且其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
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
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
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
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邓玉娇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接到邓玉娇号码为“151***32727”的电话报案称:”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
你们快来。
”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到雄风宾馆,将等候在此处的邓玉娇带回派出所。
此情节,还有巴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黄德智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邓中佳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我和邓贵大等四人喝了三瓶“稻花香”白酒。
我们都有点醉意。
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我在玩乐时,发现正在该宾馆VIP5房间洗衣服的邓玉娇,便向其提出陪我洗浴的要求,邓玉娇予以拒绝并离开VIP5房间进入休息室。
我心中恼怒,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
邓贵大闻声赶至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拿出钱炫耀并扇击邓玉娇的面部和肩部。
当邓玉娇两次从单人沙发上站起来时,都被邓贵大用手掌按倒在单人沙发上。
邓玉娇用双脚连续蹬邓贵大后,起身用右手在邓贵大胸前挥动。
我见邓贵大受伤流血,就上前用右手将邓玉娇和邓贵大隔开,导致自己手臂被划伤。
3.证人邓中佳(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下午,我和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在巴东县野三关镇“美味佳”饭店吃饭时,邓贵大等四人喝了白酒。
晚上8时许,邓贵大安排我们一起到“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时,我听到有人争吵,即顺着声音进入服务员休息室,看见邓贵大拿出一叠百元人民币在邓玉娇面前抖动,并说“我有的是钱。
”接着,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用手自上而下击打邓贵大,黄德智用手去拦。
我走近时发现邓贵大胸前出了很多血,黄德智右手臂也受了伤。
4.目击证人唐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碰见从VIP5房间走出来的邓玉娇。
此时,一个高个子男人(黄德智,下同)和一个矮个子男人(邓贵大,下同)先后进入休息室,辱骂、推搡邓玉娇。
我见此情况,到前台喊来领班阮玉凡。
阮玉凡劝解期间,邓贵大掏出一叠百元钞票在邓玉娇面前晃动并扬言要砸死邓玉娇,邓玉娇离开休息室时被邓贵大拉回室内。
我又出门用手机联系经理贺德红,返回时才得知里面杀了人。
邓玉娇从休息室出来,叫我将她随身携带的挎包转交其母。
5.目击证人罗文建(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玉娇进入休息室时,我与袁芹、王贞在休息室看电视。
一个高个子男人紧跟着进入室内辱骂邓玉娇。
随后,一个矮个子男人来到休息室,在辱骂邓玉娇的同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叠百元面值的钱炫耀。
我见状劝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但邓玉娇刚出门又被矮个子男人拉回室内,并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唐芹喊来领班阮玉凡劝解时。
邓玉娇又被矮个子男人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邓玉娇用脚蹬矮个子男人。
矮个子男人伸起身子时,我发现邓玉娇手中有一把小刀,矮个子男人胸前在流血。
6.证人袁芹(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和王贞、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高个子女孩(邓玉娇)。
一个高个子男人和一个矮个子男人也先后进入休息室。
辱骂。
推搡那个女孩。
将其推倒在单人沙发上,矮个子男人走到单人沙发前,高个子也跟着走过去。
倒在单人沙发上的女孩用脚乱蹬,手也在乱打。
接着,那个女孩从沙发上站起来,右手持刀朝那个矮个子男人戳了几下。
高个子男人见状上前拦时右手也被划伤了。
7.证人王贞(雄风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
我和袁芹。
罗文建在雄风宾馆服务员休息室看电视时,邓玉娇从外面进入休息室。
跟着一高一矮两个男人相继进入休息室。
矮个子男人一掌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此时,高个子男人站在沙发的正前方,还有一个男人(邓中佳)站在他们中间靠后一点的位置。
邓玉娇面朝矮个子男人,用脚蹬他。
这时。
我听见罗文建喊:“流血了。
”我往旁边一看,看到矮个子男人颈部以下至胸部的衣服上有血,邓玉娇手中拿着一把刀。
8.目击证人阮玉凡(雄风宾馆领班)的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唐芹跟我说休息室有人在吵架,我就赶到休息室。
向邓贵大解释说:“她(邓玉娇)是楼上KTV服务员。
”我叫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往休息室门口走时,被邓贵大拉回。
邓贵大边推搡邓玉娇边拿出一叠钱说“我用钱砸死你”,并将邓玉娇推倒在单人沙发上。
高个子男人跟着上去,我就将高个子拉住,说:“有话好说”。
此时,邓玉娇在单人沙发上用脚蹬。
高个子往后退了两步,挡住了我的视线。
随后我就见矮个子男人倒在地上,高个子男人手臂上在流血,邓玉娇站在沙发边,手中有把刀。
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和扣押品清单证明:2009年5月10日晚上,侦查人员从张树梅处提取邓玉娇委托唐芹交给其保管的女式挎包一个,从邓玉娇处提取T恤衫1件,牛仔裤1条,鞋子1双,女式挎包内有“金利”牌水果刀1把。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证言证实:2009年5月10日晚上,唐芹递给我一个包说是邓玉娇的,到派出所后,警察将包打开检查。
其中有一把水果刀。
水果刀经被告人邓玉娇当庭辨认,系其刺伤邓贵大的凶器无疑。
10.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该笔录记载:“雄风宾馆梦幻城”服务员休息室内单人沙发及地面上有大量的血泊,沙发左下角及地面上有喷溅状血迹。
侦查人员提取了单人沙发和地面上的血迹。
11.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从现场提取送检的血迹及邓玉娇作案时所持的水果刀和所穿的高跟鞋、牛仔裤、T恤衫上的血迹,经检验,均为邓贵大、黄德智共同所留。
12.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巴东县民族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和邓贵大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证人戴炳基(巴东县民族医院医生)的证言,均证实了邓贵大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事实。
13.被告人邓玉娇供述: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我在“梦幻城”VIP5房间洗衣服时,一个高个子男人进来坐在床上。
我将衣服洗完后准备离开。
他站起来提出要我陪他洗澡,我拒绝了他的要求,继续往外走。
他动手拉我。
我摆脱后,就到服务员休息室。
当时休息室有唐芹等三、四个服务员在看电视。
我刚进入休息室,高个子男人跟着进来辱骂我。
接着,一个矮个子男人也进入休息室,除了辱骂我之外,还从口袋里拿出一叠钱朝我脸部和肩部扇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