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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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1. 引言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的合作关系对于提高保险业务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与车商之间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渠道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一套综合的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以确保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2. 渠道合作流程2.1 渠道招募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招募适合的车商渠道合作伙伴。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业协会、汽车展览会和专业论坛等渠道来寻找潜在的车商合作伙伴。

招募过程中,应对车商的信誉、经验和资源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合规经营的能力。

2.2 渠道培训保险公司应为新加入的车商提供专业的培训,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渠道合作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旨在提高车商渠道的保险销售能力,帮助其更好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

2.3 渠道合作协议签订在经过充分的沟通和洽谈后,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应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提成等条款。

同时,还需要约定渠道合作的绩效考核指标,以便监督和评估合作关系的运行情况。

2.4 渠道管理和支持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渠道管理部门,负责对车商渠道的日常管理和支持。

渠道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车商进行沟通,了解销售情况和市场反馈,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会议,分享销售经验和市场动态,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赢。

3. 渠道合作政策3.1 产品支持政策保险公司应为车商渠道提供丰富的产品选择,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同时,还应提供专属的销售材料和宣传支持,帮助车商提高销售效果。

在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车商渠道的特点和需求,精简流程、提升效率,以提高渠道合作的吸引力。

3.2 奖励和激励政策为了激励车商渠道更积极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例如,设立销售提成和奖金制度,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奖励。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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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增加,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在这个竞争环境中,保险公司需要有效地管理销售渠道,以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本文探讨了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以期为保险公司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渠道布局与管理保险公司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

根据所得数据,合理地布局各类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代理、团体代理、经纪人、网销等。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渠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政策,确保销售渠道的良性运营。

在渠道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渠道合作伙伴的选择与培养:保险公司应结合企业战略,选择合适的渠道合作伙伴,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平。

2. 渠道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销售业绩给予渠道合作伙伴相应的激励和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渠道信息共享与沟通:保险公司应与渠道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分享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

二、渠道培训与发展为了提高销售渠道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加大对渠道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 专业培训课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渠道人员的需要,开设专业培训课程,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帮助他们提升专业素养。

2. 培训考核与认证: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对参加培训的渠道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给予相应的认证,提高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3. 继续教育机制: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知识也在不断更新。

保险公司应建立继续教育机制,定期为渠道人员提供更新的培训资源,确保他们始终保持在行业的前沿。

三、渠道关系管理良好的渠道关系对于保险公司的销售业绩和品牌形象至关重要。

为了维护良好的渠道关系,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渠道合作伙伴关系:保险公司应与各类渠道合作伙伴保持密切的关系,建立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共同开拓市场。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人保财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试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

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

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

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完整、信息准确.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

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分公司车商部要设置4S店业务管理岗,具体负责本地区内4S店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4S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控,定期做好信息收集、反馈以及业务分析工作.(六)对4S店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每个4S店设定唯一的代码(即送修码),授权经营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录入4S店的专用代码,否则划分业务代理归属时不予确认为该4S店的代理业务。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渠道设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3)第一节组织设立 (3)第二节部门职责 (3)第四章人事管理 (3)第一节岗位类型 (3)第二节配置标准 (3)第三节岗位职责 (3)第四节任职要求 (3)第五节岗位职级 (3)第六节定级定薪 (3)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3)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3)第五章薪酬管理 (3)第一节渠道总监 (3)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3)第三节渠道经理 (3)第四节服务专员 (3)第五节其他 (3)第六章考核管理 (3)第一节考核KPI (3)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3)第三节淘汰 (3)第七章出单管理 (3)第八章附则 (3)第九章附件 (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3)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渠道设立 (5)第三章组织管理 (6)第一节组织设立 (6)第二节部门职责 (7)第四章人事管理 (7)第一节岗位类型 (7)第二节配置标准 (8)第三节岗位职责 (9)第四节任职要求 (11)第五节岗位职级 (12)第六节定级定薪 (14)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6)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7)第五章薪酬管理 (17)第一节渠道总监 (17)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9)第三节渠道经理 (20)第四节服务专员 (21)第五节其他 (23)第六章考核管理 (23)第一节考核KPI (24)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26)第三节淘汰 (27)第七章出单管理 (27)第八章附则 (28)第九章附件 (28)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29)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0)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0)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1)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2)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4)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5)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前言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渠道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中包括车商渠道。

车商渠道因为其经验丰富、交易量大、经济实力较强等特点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保险公司在与车商渠道合作时,会遇到一些挑战,包括渠道管理不彻底、人员素质不过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同车商渠道的合作效率,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并通过考核办法进行评估和指导。

管理制度的建立渠道评估在实施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前,保险公司需要先对车商渠道开展评估工作,清晰了解渠道的规模、业绩、发展状况等相关信息,为制定目标和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评估的方式可以采用实地考察、文件审核、信息收集等多种方式。

目标设定制定管理制度的前提是明确目标,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事业发展战略及渠道发展目标确定管理制度目标,以传递合理且清晰的目标指引。

制度建设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应包括渠道开拓、维护、结算、合作伙伴培养等多方面的内容。

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弹性可调整性、规范可执行性,且需要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培训和指导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还需要为渠道销售人员、代理人等通过培训宣传、培训教育等形式进行管理制度知识普及和培养。

考核办法的制定定期考核制度与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车商渠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渠道行为,优化渠道资源,如何确保渠道执行制度是关键。

因此,制度的考核是必然的。

建议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季度对渠道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根据渠道管理制度的实际内容,制定考核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考核渠道拓展、客户维护、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简洁、可行、及时,可有效促进渠道合作伙伴的管理制度执行。

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方反馈,以促进被考核方改进和落实。

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渠道,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甚至撤销代理资格,以维护公司形象和渠道合作秩序,同时也要保证违规行为的严惩不贷。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渠道设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4)第一节组织设立 (4)第二节部门职责 (5)第四章人事管理 (6)第一节岗位类型 (6)第二节配置标准 (6)第三节岗位职责 (7)第四节任职要求 (9)第五节岗位职级 (10)第六节定级定薪 (12)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3)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4)第五章薪酬管理 (14)第一节渠道总监 (14)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6)第三节渠道经理 (17)第四节服务专员 (18)第五节其他 (19)第六章考核管理 (20)第一节考核KPI (20)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22)第三节淘汰 (22)第七章出单管理 (23)第八章附则 (23)第九章附件 (2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24)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25)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26)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26)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27)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28)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28)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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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1)(2010年版) (1)2010年1月1日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渠道设立 (4)第三章组织管理 (4)第一节组织设立 (4)第二节部门职责 (5)第四章人事管理 (5)第一节岗位类型 (5)第二节配置标准 (5)第三节岗位职责 (6)第四节任职要求 (7)第五节岗位职级 (8)第六节定级定薪 (9)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0)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0)第五章薪酬管理 (11)第一节渠道总监 (11)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2)第三节渠道经理 (12)第四节服务专员 (13)第五节其他 (14)第六章考核管理 (14)第一节考核KPI (14)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15)第三节淘汰 (16)第七章出单管理 (16)第八章附则 (16)第九章附件 (16)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17)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18)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19)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20)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21)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22)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23)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24)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第四条基本法是针对渠道设置、组织设置、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准则,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基本法中涉及的各类渠道销售人员(VP、VA、M、S)均为公司正式编制人员,需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章渠道设立第六条二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本部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必须设立车行渠道。

第七条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下述情况机构必须设立车行业务部负责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一)无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以下简称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三)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第八条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三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三级机构本部设立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负责三级机构本部及下辖四级机构的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

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条件:三级机构本部及邻近郊县四级机构下,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

第九条三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四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四级机构设置专职车行渠道经理负责四级机构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

四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四级机构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设立第十条车行渠道的销售组织(以下简称业务(分)部)包括车行业务部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三种类型。

(一)车行业务部是在以下类型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1、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2、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3、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是在省会型和城市型二级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

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负责管理外围三级机构的车行、代理两个渠道。

车行业务分部是当省会型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年保费计划超过1个亿后,可单独设立销售组织的部门类型。

在未达到该条件情况下,外围三级机构车行、代理渠道统一归车险代理业务分部管理。

第十一条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

省会型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本部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

外围三级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准备以下材料:(一)《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附件1)(二)《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2)(三)《市场分析及部门发展规划》,PPT或word形式均可。

第十三条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提交上述材料,经过以下审批流程,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方可成立。

(一)城市型机构: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发起,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

同时需要书面报总公司综合渠道管理部备案。

(二)省会型机构:由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

同时需要书面报总公司综合渠道管理部备案。

第二节部门职责第十四条业务(分)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所管辖车行渠道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二)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车行网点的统筹管理及协调沟通;(三)负责对管辖区域内车行渠道所有合作网点业务的维护管理及深度拓展,对目标车行网点进行拓展;(四)负责所辖区域目标客户市场的信息收集,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营销规划和销售决策;(五)所管辖车行渠道销售队伍的发展规划;(六)相关其他工作。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一节岗位类型第十五条业务(分)部下设四类岗位,分别是渠道总监、渠道总监助理、渠道经理、服务专员。

(一)渠道总监(VP):业务(分)部总体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注:车险代理业务分部VP对车行、代理两个渠道负责,其渠道属性由车行、代理两个渠道业务占比高的渠道决定。

(二)渠道总监助理(VA):公司配置给渠道总监的高级内勤,承担协助渠道总监进行销售管理、营销策划和内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注:车险代理业务分部VA为车行、代理两个渠道提供销售支持,其渠道属性由车行、代理两个渠道业务占比高的渠道决定。

(三)渠道经理(M):负责服务、维护及深度拓展已合作车行网点的业务人员。

(四)服务专员(S):辅助渠道经理开展车行网点维护、服务的业务人员。

第二节配置标准第十六条渠道总监和渠道总监助理的配置标准,见下表:)第十七条对于配置多名渠道总监的业务(分)部,1人作为部门负责人,其余均为部门副手。

第十八条车行渠道总监任命必须提交《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二),并经过以下审批流程,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任命:(一)城市型机构: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发起,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区域人力资源室批准。

(二)省会型机构:由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区域人力资源室批准。

第十九条渠道经理的配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维护网点年保费计划不低于300万;(二)单一车行网点最多配置1名渠道经理维护;第二十条服务专员根据渠道经理的维护保费量、日常工作量、维护车行数量等因素进行配置,每一名渠道经理只能配置1名服务专员。

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渠道经理,可配置服务专员:(一)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500万,维护网点数量≥2个;(二)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4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4个。

第三节岗位职责第二十一条渠道总监(一)制定业务(分)部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二)对业务(分)部各项指标达成负责;(三)负责所辖合作网点的统筹管理及协调沟通;(四)业务(分)部所辖合作网点业务的维护管理及深度拓展,重点开拓新目标网点;(五)对业务(分)部人员行使管理职能;(六)为业务(分)部人员建立完善的目标管理、计划考核体系;(七)合理业务(分)部人力发展规划,实现所辖渠道的有效增员和优胜劣汰;(八)业务(分)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九)营销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十)负责业务(分)部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渠道总监助理销售支持:(一)负责渠道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渠道总监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二)当地市场调研,信息搜集及分析;(三)销售支持,包括续保管理及推动、培训等;(四)负责网点的激励、营销合作方案的策划和推动;(五)统计、分析两核、客户服务、理赔指标,对渠道经理提出工作建议。

行政综合:(一)负责业务(分)部综合行政事务的管理与执行;(二)协助渠道总监开展业务(分)部的内部管理;(三)渠道总监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渠道经理(一)对所辖车行网点业务计划及各项管理指标负责;(二)制定所辖车行网点业务销售及业务发展规划;(三)对现有车行网点业务的维护与深度拓展,以及新车行网点的辅助拓展;(四)所辖车行网点的续保落实;(五)车行网点各级关系维护,车行网点复杂问题的沟通、协调;(六)车行网点保险业务的相关培训实施;(七)车行网点营销、促销方案落实;(八)辅助服务专员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服务专员(一)协调处理车行网点销售、理赔过程中的简单问题;(二)协助渠道经理进行业务咨询,报价跟踪等;(三)与渠道经理协同作战、协助渠道经理进行业务维护和拓展;(四)渠道经理布置的事务性工作,包括单证管理、台帐登记、续保跟进。

第四节任职要求第二十五条渠道总监(一)胜任素质1、大专及以上学历;2、社会新聘总监需45周岁以下;3、保险行业五年以上销售及管理经验;4、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责任心;5、具备市场策划能力、渠道掌控能力和必要的业务管理技能。

第二十六条渠道总监助理(一)胜任素质1、大专及以上学历;2、社会新招聘的为35周岁以下;3、1年以上管理或销售工作经验;4、有良好的责任心。

第二十七条渠道经理(一)胜任素质1、大专及以上学历;2、两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有销售或管理经验者优先;3、社会新聘人员需在35周岁以下;4、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具备一定的辅导培训能力、市场策划能力;6、通过公司规定的考核及相关考试。

第二十八条服务专员(一)胜任素质1、高中及以上学历;2、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五节岗位职级第二十九条业务(分)部下各岗位均属前线,采用公司统一的前线职位地图;各岗位在统一的前线职位地图中,所处的位置和职级区间各有不同,体现不同的岗位价值。

第三十条渠道总监共有12级(V1-12),渠道总监助理共有6级(VA1-6),渠道经理共有12级(M1-12),服务专员共有6级(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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