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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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渣土外运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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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渣土外运指导文件
一、文件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文件旨在规范上海市渣土外运管理,明确渣土运输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渣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与秩序。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渣土外运活动。

二、渣土外运管理规定
1.渣土外运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渣土外运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
响。

3.渣土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遵守运输市场管理规定。

三、运输企业与车辆要求
1.渣土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责任制。

2.渣土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车辆行驶证和
车辆保险。

3.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以监控车辆运行轨迹。

四、装载与密闭要求
1.渣土装载应按照规定的装载高度和重量进行,确保车辆稳定行驶。

2.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防止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和扬尘。

3.装载和密闭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运输安全和环保要求。

五、运输路线与时间安排
1.渣土运输路线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和交通高峰时段,尽量选择交通量较小
的路线。

2.渣土运输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进行运输。

3.渣土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六、消纳场管理规定
1.消纳场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环保设施,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
规及政策要求。

2.消纳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消纳活动的安全和
环保。

上海工程渣土管理规定(3篇)

上海工程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城市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工程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渣土产生与收集第六条工程渣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渣土进行分类、标识和记录。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产生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渣土收集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进行工程渣土的收集。

第九条收集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收集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收集活动。

第十条收集单位在收集工程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产生单位提供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进行收集;(二)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工程渣土,不得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三)保持工程渣土收集车辆整洁,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车辆装置;(四)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五)不得将工程渣土运输到未经许可的场所。

第十一条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收集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工程渣土运输第十二条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运输活动。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第一篇: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悬赏分:30一级最佳答案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以及《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三、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四、建筑渣土的质量按每立方米1.8吨计算。

五、上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渣土运输及处置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双方议定适当下浮。

六、各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七、新区物价检查所、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环保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上海市各区渣土外运规定

各区县渣土外运相关文件★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闵行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基准价为每立方25元,上下浮动幅度10%。

1、卸点由政府指定的,处置基准价由区专营处置公司收取。

2、卸点由运输单位自己寻找的,处置基准价由运输单位收取,支付区专营处置公司2.5元/立方的管理费。

即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

根据市局指导意见,我区基准公里数定为30公里,不足30公里以30公里计算,即运输单价最低为54元/立方(2吨/立方×0.9元/吨公里×30公里)。

★崇明县建筑渣土运输价为每吨公里0.90元。

(5公里内实行起运基价,基价为每吨2.5元。

)卸点处置费为每吨14元。

★核定杨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为每吨公里0.90元。

★黄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价格为0.9元/吨/公里。

综合考虑运距和处置成本,将会定期调整价格。

我区还为专营单位确定了“专用账户”,确定建设银行上海黄浦分行为我区渣土运输处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专营之外,我区还推行了专卸。

本区的建筑渣土处置对口区县浦东新区卸点已经基本确定,由源深路码头水路处置和三甲港卸点组成,其处置价格由浦东新区负责制定。

★静安区、虹口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费规格:0.5-2.00 元/吨规范收费的范围、方法和服务内容:1.出土排放(或需要回填)的申报单位无出土处置地点(或未落实回填土源),需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卸点或落实回填土源的,按每吨2元收取。

2. 申报(申请)单位已找到出土处置地点或已落实回填料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踏勘核实、办妥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的,按每吨0.5元收取;3. 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渣土管理收费由市渣土管理处与市建委有关部门商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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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渣土外运相关文件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
(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元,即每吨元;
(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元,即每吨元;
★闵行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基准价为每立方25元,上下浮动幅度10%。

1、卸点由政府指定的,处置基准价由区专营处置公司收取。

2、卸点由运输单位自己寻找的,处置基准价由运输单位收取,支付区专营处置公司元/立方的管理费。

即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元,上下浮动幅度10%。

根据市局指导意见,我区基准公里数定为30公里,不足30公里以30公里计算,即运输单价最低为54元/立方(2吨/立方×元/吨公里×30公里)。

★崇明县建筑渣土运输价为每吨公里元。

(5公里内实行起运基价,基价为每吨元。

)卸点处置费为每吨14元。

★核定杨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为每吨公里元。

★黄浦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价格为元/吨/公里。

综合考虑运距和处置成本,将会定期调整价格。

我区还为专营单位确定了“专用账户”,确定建设银行上海黄浦分行为我区渣土运输处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专营之外,我区还推行了专卸。

本区的建筑渣土处置对口区县浦东新区卸点已经基本确定,由源深路码头水路处置和三甲港卸点组成,其处置价格由浦东新区负责制定。

★静安区、虹口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费
规格:元/吨
规范收费的范围、方法和服务内容:
1.出土排放(或需要回填)的申报单位无出土处置地点(或未落实回填土源),需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卸点或落实回填土源的,按每吨2元收取。

2. 申报(申请)单位已找到出土处置地点或已落实回填料的,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踏勘核实、办妥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的,按每吨元收取;
3. 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渣土管理收费由市渣土管理处与市建委有关部门商定。

★按闸北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联合发文《关于闸北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闸价管【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本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区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元,根据工程类别、难易程度实行上下浮动幅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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