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作地点劳动争议的仲裁规则

合集下载

如何合法处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

如何合法处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

如何合法处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是常见的事情。

无论是因为公司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安排,还是员工本人希望更改工作地点,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法操作。

本文将介绍如何合法处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

一、法律依据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涉及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

变更前劳动条件,经协商后,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不得变更。

”因此,在处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时,应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尊重员工的意愿。

二、与员工协商在处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之前,应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意愿和需求。

通过双向沟通,可以更好地理解员工的情况,并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协商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1. 提前通知:向员工提前通知工作地点变动的计划,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准备。

2. 监听意见:倾听员工对工作地点变动的意见和反馈,了解员工的顾虑和困惑。

在协商中要积极回应员工的关注点,并寻找解决方案。

3. 灵活处理:如果员工对工作地点变动有不同意见,可以探讨其他可接受的安排,比如部分时间在原地工作或者寻找更适合的替代岗位。

4. 书面确认:协商过程结束后,应将协商结果书面化,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双方对变动达成一致。

三、遵循劳动合同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操作。

1. 检查劳动合同: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变动的条款,了解双方对工作地点变动的约定。

2. 与劳动合同保持一致:在处理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时,应确保所做的调整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如劳动合同中有具体的工作地点约定,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后,可以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变更。

3. 劳动报酬调整:若工作地点变动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条件或者交通费用,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合理的报酬调整。

四、为员工提供支持在员工的工作地点变动过程中,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劳办发[1996]100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仲字[1996]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二、关于“限期调离”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

职工因被单位限期调离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的规定,按职工流动争议受理。

企业与下岗职工因减发工资、奖金而引起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按工资争议受理。

三、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条款好啦,咱们今天就聊聊劳动合同里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那些事儿。

说起工作地点调整,这可是个让不少人感到头疼的话题。

你想啊,刚习惯了在办公室里那张舒服的椅子上埋头苦干,突然接到通知,要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心里那叫一个五味杂陈,有点不爽,还有点忐忑。

老板可能觉得这没啥大不了,换个地方上班又不是什么天大的事儿,但对于我们普通员工来说,心里总会有点小小的抵触。

就像喝了口醋,有点发酸,不是滋味儿。

有的人可能会想,哎呀,反正工作嘛,去哪里都一样。

可问题是,工作地点不仅仅是个地理位置,它代表了一种生活方式和工作节奏。

比如说,办公室离家近,可以多睡一会儿,心里美滋滋的;而要是远了,早上得起得早,晚上下班再挤公交,那简直就是煎熬。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远水救不了近火,想省点时间,省点力气,真是太重要了。

再说了,调整工作地点这事儿,法律上也是有讲究的。

很多劳动合同里都有明确的条款,讲的是如果要调动工作地点,必须提前通知员工。

哦,这个提前通知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提前到一定的时间,给大家一个心理准备。

你想啊,突然告知你“明天就去新地方上班”,那真是让人心里冒冷汗。

毕竟,打乱了自己的生活节奏,就像是下雨天忘带伞,没法子收拾。

调整工作地点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的一些条件,比如说补贴啊、交通费用啊,甚至是住宿安排。

你想,假如公司把你调到一个偏远的小镇上,连个大超市都没有,那生活质量可就大打折扣。

谁愿意在那种地方工作啊?所以说,合同里应该明确这些条款,这样大家心里都有个底,不会觉得被“忽悠”了。

咱们也得考虑到公司的需求。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运营模式,有时候为了发展,调整工作地点是不得已的选择。

毕竟,经营不易,老板们也是为了让公司更好地运转。

不过,作为员工,我们也得有个主张,不能什么都默默忍受。

咱们可以通过沟通,把自己的想法告诉老板,让他们知道我们心里的顾虑,毕竟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谈到调整工作地点,总有人会开始琢磨是不是可以借机转岗,或者申请去新地方的机会。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与异地调动法律规定与个人权益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与异地调动法律规定与个人权益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与异地调动法律规定与个人权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劳动力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高。

在职场中,工作地点和异地调动成为了许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劳动中的工作地点和异地调动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个人权益的问题。

一、工作地点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或者职业安排所从事劳动的地点。

根据中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工作地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 固定工作地点:劳动者在某一固定地点从事工作,例如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或工厂。

2. 不固定工作地点:劳动者在不同的地点进行工作,例如销售人员、快递员、汽车司机等。

3. 异地工作: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工作地点与其户籍所在地不同的地方。

从法律层面来说,固定工作地点和不固定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

然而,对于异地工作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地点的变动性,他们面临更多的权益保护问题。

二、异地调动的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1. 异地调动的合法性异地调动是指雇主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劳动者从其原工作地点调往其他地点工作。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异地调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劳动者进行提前通知,包括调动的地点、时间、工作内容等。

(2)调动必须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先得到劳动者的同意。

(3)调动后的工作条件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一致,劳动者的权益不得因调动而受到损害。

2. 异地调动的补偿与待遇异地调动涉及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改变,因此,劳动者在异地调动后应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待遇。

具体来说,异地调动的劳动者应享有以下权益:(1)交通费和住宿费:雇主有责任承担劳动者往返于异地工作地点与户籍所在地的交通费,并提供合理的住宿费用。

(2)食宿补贴:由于异地工作需要,劳动者可能面临食宿增加的情况,雇主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3)异地津贴:异地调动的劳动者面临离家工作的不便,雇主应给予一定的津贴作为补偿。

(4)个人权益保护:异地工作并不改变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雇主在调动的同时,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与异地劳动的法律问题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与异地劳动的法律问题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与异地劳动的法律问题劳动力的流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工作地点,甚至需要异地劳动。

与此同时,劳动者在不同地方工作也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工作地点与异地劳动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

一、工作地点的界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从事工作的地方。

一般情况下,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作地点一致。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可能会发生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首先,当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变动的原因、时间以及具体的工作地点等。

劳动者有权了解和拒绝工作地点的变更,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需适应企业的需求,遵守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远距离异地工作的情况,劳动者需要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协议或补充合同。

该协议或补充合同应明确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费用报销等事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异地劳动的法律问题异地劳动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保险问题异地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能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这就涉及到社会保险问题。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地一般与工作地点相一致。

因此,在异地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保障自己的权益。

2. 劳动合同问题异地劳动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或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明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劳动保护问题异地劳动的劳动者面临的劳动条件和环境可能与原工作地点有所不同,因此涉及到劳动保护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根据异地劳动地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调岗规定详解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调岗规定详解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调岗规定详解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中,工作地点和调岗规定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

本文将详解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调岗规定,探讨其含义、限制和可行性。

一、工作地点的含义与限制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执行工作的地点。

通常情况下,工作地点应当明确指定,以确保员工知晓自己的工作场所。

工作地点可以是具体的办公室、工厂、店铺等,也可以是某个城市或地区。

然而,工作地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由于各种原因,雇主可能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明确性:工作地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

这样可以避免雇主随意更改工作地点,侵犯员工的权益。

2.合理性:工作地点约定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合理期望。

如果雇主无故更改工作地点,给员工带来不便或损失,可能构成违约。

3.变更限制:工作地点变更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和限制。

例如,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征得其同意,或者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等。

二、调岗规定的含义与可行性调岗规定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雇主调整员工岗位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需要根据业务需要或员工能力调整员工的岗位。

调岗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运营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

调岗规定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合理性:调岗应当基于合理的理由,例如业务需要、员工能力匹配等。

雇主不能随意调岗,侵犯员工的权益。

2.公平性:调岗应当公平合理,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调岗时,雇主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利益,尽量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

3.限制性:调岗规定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和限制。

例如,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征得其同意,或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补偿措施等。

然而,调岗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员工可能对调岗抱有抵触情绪,担心自己的能力无法适应新岗位,或者担心调岗会对个人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工作地点变更的5种情形及裁判规则

工作地点变更的5种情形及裁判规则

⼯作地点变更的5种情形及裁判规则⼯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17条),对⼯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经⽤⼈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致(第35条),⽤⼈单位单⽅⾯变更⼯作地点,可能被认定为属“⽤⼈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并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第46条)。

**以上条款具体可参见《劳动合同法》实务中,因⽤⼈单位变更⼯作地点引发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的经济补偿⾦纠纷颇多,此类纠纷的争议点在于,⽤⼈单位往往认为⾃⼰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作地点范围内变更,但劳动者认为是⽤⼈单位擅⾃变更⼯作地点。

争议产⽣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作地点不唯⼀、不明确导致。

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同样也是尺度不⼀,⽀持⽤⼈单位有之,⽀持劳动者亦有之。

笔者通过梳理各地相关案例,归纳出⼯作地点变更纠纷的⼏个争议情形,尝试归纳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并做辨析。

情况⼀:劳动合同约定了多个⼯作地点,⽤⼈单位在约定的⼏个⼯作地点之间进⾏变更实践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作地点可能并不是唯⼀,⽽是多个。

此种情形下,⽤⼈单位在约定的⼏个⼯作地点之间进⾏变更,是否须跟劳动者协商⼀致?持否定意见的判决,如“王连锁与北京中电瑞达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中民终字第07116号】,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双⽅劳动合同约定王连锁同意在中电瑞达公司安排的⼯作地点‘甲⽅办公地点或出差地’从事⼯作,并同意中电瑞达公司根据⼯作需要,变更⼯作地点,故中电瑞达公司对劳动地点的变更未超过双⽅约定范围。

劳动合同未能续订的责任在于王连锁。

”⼜如“王轶丽与北京⿍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港城市⼤厦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京03民终1337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认为:“王轶丽与京港⼤厦分公司明确约定了⼯作地点调动条款,本案京港⼤厦分公司对王轶丽的⼯作地点从朝阳区⼗⾥堡到朝阳门的调动在上述约定范围内。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变更规定是什么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变更规定是什么

劳动中的工作地点变更规定是什么在劳动关系中,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作地点的变更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关于劳动中的工作地点变更,究竟有哪些规定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变更工作地点不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随意决定,而应当有一定的依据和合理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如果用人单位要变更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怎样才算合理的工作地点变更呢?一般来说,如果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仍在同一城市或者合理的通勤范围内,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交通补贴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这种变更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但如果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过远,导致劳动者的通勤成本大幅增加,或者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严重不便,那么这种变更就可能不太合理。

例如,从城市的一个区到另一个区,交通相对便利,且通勤时间在可接受范围内,通常可以被视为合理变更。

但如果从一个城市变更到另一个城市,除非劳动者自愿同意,否则就可能存在问题。

此外,用人单位在决定变更工作地点时,还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准备时间。

通知的形式应当明确、具体,让劳动者清楚了解变更的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判断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合理时,还需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

对于一些需要经常出差或者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岗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事先明确约定,并且在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工作地点的变更,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要求劳动者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

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地点变更争议仲裁要点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17条),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第35条),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可能被认定为属“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6条)。

**以上条款具体可参见《劳动合同法》实务中,因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引发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纠纷颇多,此类纠纷的争议点在于,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自己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变更,但劳动者认为是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工作地点。

争议产生的原因,又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唯一、不明确导致。

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同样也是尺度不一,支持用人单位有之,支持劳动者亦有之。

笔者通过梳理各地相关案例,归纳出工作地点变更纠纷的几个争议情形,尝试归纳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并做辨析。

情况一:劳动合同约定了多个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几个工作地点之间进行变更实践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可能并不是唯一,而是多个。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几个工作地点之间进行变更,是否须跟劳动者协商一致?持否定意见的判决,如“王连锁与北京中电瑞达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一中民终字第071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连锁同意在中电瑞达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甲方办公地点或出差地’从事工作,并同意中电瑞达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故中电瑞达公司对劳动地点的变更未超过双方约定范围。

劳动合同未能续订的责任在于王连锁。

”又如“王轶丽与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港城市大厦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京03民终1337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轶丽与京港大厦分公司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调动条款,本案京港大厦分公司对王轶丽的工作地点从朝阳区十里堡到朝阳门的调动在上述约定范围内。

王轶丽以属重大事项调整,未与王轶丽协商一致为由上诉主张违法解除,缺乏依据。

”持肯定意见的判决,如“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蒋霞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苏01民终7938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影响着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镇江/南京,但被上诉人居住在南京,案涉劳动合同经过长期履行后,约定的工作地点也因实际履行行为而得到进一步确定。

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已被确定化的工作地点,应当依法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否则可视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情况二:劳动合同仅约定工作地点是XX市,用人单位在XX市范围内进行工作地点变更持肯定意见的判决,如“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孔雪恒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14)通中民仲审字第0048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企业因技术改造和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实行整体搬迁应当给予支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也应当给予理解。

企业的整体搬迁,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系永安公司与孔雪恒等25人的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签的直接原因,故劳动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决永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持否定意见的判决,如“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为药厂申请季凤翠撤销仲裁裁决案”【(2017)皖02民特12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丰原药业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将新厂搬迁至离原厂交通距离仅为11公里左右之处,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通勤不便,提供了大巴车作为交通工具。

就上述情况而言,按照一般人的观念均应认为属于员工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

在季凤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厂搬迁已经对其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本案不能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而应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又如“许允红与艾博特科会展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823号】,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为公司仓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出于经营需要将仓库从本市浦东新区三灶工业园区宣梅路XXX号搬迁至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东路上丰路附近,此虽致原告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动,但仍属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情况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A市或A省,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变更为B市或B省此即工作地点变更跨市域或省域,法院普遍认为此种情况的工作地点变更,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富成劳动争议案”【(2014)浙杭民终字2658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德安公司地址从富阳市搬迁至台州市,虽然仍在浙江省,但已经跨越地区,两地距离较远,地点变化较大。

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系列案件认定的事实,认为保德安公司与王富成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富成留守的最后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并无不当。

依法保德安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劳动地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变更工作地点?持肯定意见的判决,如“陈建磊、青岛远达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鲁02民终4783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建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系因远达行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但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陈建磊提供劳动的具体地点,且即使按照陈建磊的主张,远达行公司迁移的新址与旧址也均在同一县域,此种劳动地点的变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陈建磊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持否定意见的判决,如“长沙市富香物流有限公司与尹凯劳动争议案”【(2016)湘0111民初7842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地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均有明确约定……原告虽然因公司经营问题不再继续经营被告所在岗位的业务……但并不意味原告可以据此单方变更与被告达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地点和岗位。

原告通知被告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原合同,虽然告知被告可选择该公司其他类似岗位工作,但在被告拒绝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原告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种情形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相当于被告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情况五: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出差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用人单位以出差名义将劳动者派至异地工作,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区别比较微妙。

法院一般结合工作时长、工作内容等因素做出判定。

如派至异地工作时间较短,工作内容是临时性的,且未对劳动者工作生活产生影响,一般不能算是变更工作地点。

如“广州贝朗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与林根存劳动争议案”【(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73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贝朗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林根存出差,并安排好交通和住宿,属于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并非变更工作地点。

”而在“北京迪捷瑞软件有限公司与赵秀燕劳动合同纠纷案”【(2017)京0108民初802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迪捷瑞公司安排赵秀燕出差至成都进行技术工作上的帮助的行为,从时长和工作内容上均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实务总结】根据上述案例,可总结出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裁判规则: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合同解除,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是要判明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属于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并不单纯是判断工作地点是否变更,还需结合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采取的补偿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2.劳动合同约定了唯一的工作地点,比如XX市,如用人单位在XX市范围内变更具体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能提供交通补贴,且对劳动者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目前如北京市、深圳市等地法院均颁布了相关意见,认定用人单位有权在本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

上述用人单位可在市级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比市级范围更具体的工作地点,如XX市XX区、XX市XX区XX号等,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比市级范围更小更具体,则用人单位在市内变更工作地点就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劳动合同约定了唯一的工作地点,比如XX市时,用人单位跨市或跨省变更工作地点的,则必须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法院一般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作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市内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能提供交通补贴,且对劳动者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但如跨市或跨省变更工作地点的,则必须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时,会发生跨市或跨省的情况,此种约定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颇有争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处于平等地位,此涉及劳动合同是否如一般合同一样完全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抑或还须考虑到对劳动者的生活稳定性影响,因此法院并非单纯是从法律角度决策,尚需考虑到可能的社会影响。

笔者倾向认为,如果多个工作地点约定明确,比如A市和B市、A省和B省等,则视为劳动者对未来自己会在哪个具体地方工作是明确和接受的,此时劳动者不能主张工作地点变更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多个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比如约定类似“出差地”、“关联公司所在地”、“项目所在地”等,由于类似的工作地点的表述,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具体的工作地点在何处,如果类似约定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发生跨省市的情况,则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者如在变更后的新工作地点上班后,又以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